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2014年8月4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轮持证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依法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重新清理确认,经市政府三届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各单位务必于本公告发布后30日内及时申领新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未经重新确认公告并更换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特此公告。
附件:庆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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