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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庆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庆阳市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7-30 【字体: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推进全市法治乡村建设,增强基层治理效能,打牢全面依法治市的坚实基础,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甘肃省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坚持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为抓手,以增强农村干部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健全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探索开辟法治护农、法治强农、法治兴农的庆阳法治乡村建设之路,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力争到2022年,实现涉农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到2035年,达到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主要措施

完善涉农领域立法

1.做好涉农立法工作。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拓宽基层参与立法工作渠道,深入乡村调查研究, 适时起草我市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办法,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动物防疫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农业技术推广条例、农村公路条例等立法调研和修改基础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2.健全完善涉农法规规章围绕全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就维护农民权益、健全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法规规章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3.做好涉农法规规章“立改废”工作。加强涉农政策制度研究,开展涉农法规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促进相关法规规章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清理工作,出台配套制度措施。强化涉农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对不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二规范涉农行政执法

4.深化农村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资源,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司法局、市委编办)

5.规范农村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健全完善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业务指导,加大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力度,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政府涉农事项纳入法治化轨道。(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6.强化农村市场监管。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推进网格化监管。积极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立足重点地区特色农业和乡镇企业,强化涉农商标、地理标志保护。加大涉农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制假售假侵权等各类违法行为。完善涉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强化乡村司法保障

7.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推动司法深度参与乡村治理,畅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巡回法庭和车载法庭审理模式,实现“一站式”便民服务,减少群众特别是边远山区群众的诉累。(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8.做好涉农案件办理工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涉农纠纷案件,依法打击和处理破坏农村生产经营、经济秩序、环境资源、侵占农村集体资产、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和惩治农村严重刑事犯罪、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邪教组织,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黄赌毒”、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安居乐业。(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

9.加强对涉农案件的法律监督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和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力度,做好涉农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重点监督涉农问题虚假诉讼、虚假执行和违法评估、拍卖、处置等行为,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涉农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形成乡村生态保护法治保障合力。(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生态环境局)

10.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推进困难群众执行救助体系建设,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加大刑事司法救助力度,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11.加强民族聚居地区涉农司法队伍建设。结合民族聚居地区实际,进一步加强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等队伍建设,保障民族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民宗委)

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

12.多层次开展农村主题普法活动。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扫黑除恶”主题法治宣传和党内法规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宪法进万家”“法律进乡村”“送法进农户”活动,切实提高农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金融办、团市委、市妇联)

13.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按照普法责任清单和指导目录,深入宣传乡村振兴、乡村治理、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交通安全、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土地承包、婚姻家庭、金融诈骗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惠农利民政策,加强“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用群众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金融办、团市委、市妇联)

14.抓好日常涉农法治宣传。结合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民族团结进步月等时间节点,充分利用庙会、集市等时机,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家庭、普法基层行等普法惠民服务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普法志愿者队伍等作用,开展农村日常法治宣传教育,实现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精准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金融办、团市委、市妇联)

15.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普法功能,推进乡村法治广场、法治长廊、农家法治书屋、农村文化礼堂等阵地建设,提高农村法治文化阵地的建设率、利用率和覆盖面。继续实施法治文化“一地一品”工程,充分挖掘传统文化、民俗文化、乡土文化等蕴含的法治元素,编写创作具有乡村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加大法治文化作品宣传推广力度,发挥法治文化引领熏陶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广播电视台、陇东报社、市妇联)

16.加强农村干部队伍法治培训。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培训,推动建立村干部任前法治培训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基层事务、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

17.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重点培养一批以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老党员、老干部、乡镇扶贫专干、驻村帮扶队员、创业致富带头人等为重点的“法律明白人”,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在宣传政策法规、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18.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12348”工程建设,推行“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打造综合性、一站式、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发挥甘肃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庆阳分中心功能,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智能化、信息化供给水平,推动实现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与网络平台互联互通,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19.强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统筹乡镇司法所和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服务资源,发挥法律服务热线、网络作用,为农村群众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服务指引、预约受理、交办转办等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有序引导和指导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农村开设分支机构,鼓励律师跨县(区)开展法律服务,不断提高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便捷性、可及性和供给能力。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乡村治理的作用,形成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补充。(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0.加强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深化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保障服务经费,为农村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处理涉法事务提供专业优质便捷精准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21.加强涉农法律援助工作。做好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项的法律援助,开展贫困户“法律体检”行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法律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法律帮扶制度等,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群众主动开展法律援助,保障援助经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财政局)

(六)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22.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诉源治理,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社会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

23.强化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依法规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县(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提高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率和履约率。落实人民调解三项经费和“以案定补”制度,开展 “枫桥式”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创建活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中的主渠道作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24.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积极发展乡村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支持和引导乡村民间力量参与调解。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加强对律师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指导力度。整合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力量,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七)深化平安乡村建设

25.强化农村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健全县(区)乡村三级综治中心功能和运行机制,加强基层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

26.深化平安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平安乡镇(街道)、村(社区)、单位(组织)和家庭等系列平安创建活动,推进乡村“雪亮工程”,探索建立“互联网+网格管理”服务管理模式,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开展农村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净化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农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

27.加强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推行“一区一警、一村一户长”、“一村一辅警”制度,开展智慧农村警务建设。推进社区民警进社区(村)“两委”班子,推动社区警务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公安派出所依靠基层党组织,发动城乡社区力量,开展治安巡逻、邻里守望等平安守护行动。探索开展“网格化管理+乡村治理”工作,延伸乡村治理触角,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

28.加强重点人群监督管理。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监督和服务管理。加强乡村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村级心理咨询室,建立经常性社会心理服务机制。推进“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村(社区)”创建,夯实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团市委)

(八)推进乡村依法治理

29.深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制度。落实村“两委”成员任职资格县级联审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村级组织换届。推进开展“四抓两整治”活动,通过抓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抓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抓基层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抓基础保障工作和大力整治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大力整治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问题,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提高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30.健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强化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依法开展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制度,畅通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落实村规民约审核备案制度,健全村规民约落实执行机制,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制度,健全村级议事协商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按照《甘肃省村务公开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党务、村务、财务,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的制度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31.提高乡村德治水平。充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作用,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创建行动”,广泛开展道德讲堂、道德评议活动,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建立健全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利用农村大喇叭、道德“红黑榜”等形式,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持续开展治理高价彩礼推进移风易俗行动,整治婚丧大操大办、厚葬薄养和封建迷信等不良习俗,培育文明新风。(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市司法局)

32.加强乡村小微权力监督。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整合县、乡、村三级监督力量,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和乡镇纪委专责监督作用,全程监督村级小微权力运行。建立健全村干部廉政档案,常态化开展廉政谈话和约谈提醒。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微腐败整治,推进巡察工作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实现全覆盖,从严整治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规范村级会计核算监督,建立健全“三资”监管平台,实行会计电算化。(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33.依法管理民族聚居地区农村宗教事务。推进民族聚居地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深化“国好·法大”教育实践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六进”活动,不断提升农村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水平。落实宗教教职人员学法制度,加强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构建新时代宗教事务管理体系,促进农村宗教和睦、社会和谐。(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

34.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发挥工青妇、法学会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在联系动员群众参与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加强对农业农村环境污染、村容村貌、高价彩礼、乡风文明、命案防控、电信诈骗等重点问题的依法治理。(责任单位:市法学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明办)

(九)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35.推动党管政法工作向基层延伸。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加强对政法委员的培训,发挥政法委员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加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建设,按照“六有”(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有制度、有流程)标准,推进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村(社区)综治中心作用,深化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有效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向网格、家庭延伸。统筹推进基层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检察室、司法所建设,夯实基层依法治理基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6.加强乡村综治平台建设。依托综治信息系统,不断完善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实体化工作平台功能,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协作配合、工作例会、情况报告、应急联动、网格化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制度,提供信访接待、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人口管理、政策法律、心理咨询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7.加强乡村智慧司法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 推进乡村“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围绕法治乡村建设需要和群众需求,提供信息化、智能化科技支撑和精准化、精细化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38.加快乡村网上政务体系建设。加快乡镇网上政务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移动端的推广使用,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推行“最多跑一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等便民举措,实现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事务等“掌上学”“掌上问”“掌上办”,让农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办事、办成事。(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十)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

39.强化典型示范。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牵引,制定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和考评办法,提高示范创建质量,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40.强化动态管理。定期对已获得“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社区)进行复核评估,对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41.强化能力提升。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提高村干部建设法治乡村的能力,提升示范建设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要求,把法治乡村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市和乡村振兴的基础工程来抓,纳入区域农村改革发展总体布局和法治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县(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重要职责,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靠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法治乡村建设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的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机制,健全各级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区)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抓总,纪委监委机关、组织、宣传、政法委、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农业农村、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参与的协同运行机制,采取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集中办公办案、专项督导检查、定期提醒告示、重点督办约谈等措施,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的整体水平。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主动认领任务,积极发挥作用,高质量高标准做好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三)加大保障力度。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经费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统筹利用好现有经费渠道,结合优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和管理需要,加大对法治宣传平台阵地、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的专项投入。

(四)务求工作实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引导群众支持和参与法治乡村建设,不搞“一刀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强化督促检查,加强分类指导,注重培育、选树、宣传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先进典型作用,推动全市法治乡村建设创新发展。

 

附件:1.“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2.“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3.“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分配表

附件1


“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建设指导标准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据《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制定以下指导标准。

一、基层组织健全完善

1.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2.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居)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村(社区)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居)组织成员模范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4.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机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5.村(居)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6.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入户率实现全覆盖。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居)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发挥正常。健全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三务”公开栏。村(居)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7.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居)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对村(社区)重大事项和与村(居)民利益普遍相关事项广泛开展民主协商,做到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8.制定村(社区)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9.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10.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公共卫生、电信网络诈骗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1.村(居)组织成员、党员、村(居)民代表带头学法守法普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争当“法治带头人”和“法律明白人”。将法治内容统筹纳入县(区)党委对村党组织书记轮训内容和乡(镇)示范培训内容,统筹纳入其他有关村(社区)干部和党员培训内容。村(社区)“两委”成员、监委成员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党员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

12.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加强法治广场、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治书屋等阵地建设,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基本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13.村(社区)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调解工作室,配有至少一名村(社区)法律顾问、一名专职调解员。积极开展“枫桥式人民调解组织”“枫桥式人民调解员”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达到95%以上。

14.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无以拐卖的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无较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较大安全事故,社会治安良好。

1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扎实深入,传承良好家风家训,社会道德风尚良好。文明村(社区)创建持续深入,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选树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活动经常、形式多样,宣传、关心、服务群众作用发挥明显。志愿服务机制健全,广泛开展“学雷锋、献爱心”活动,常态化开展邻里互助、生活关爱、爱心公益等志愿服务。持续深化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专项行动,遏制大操大办、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形成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氛围。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6.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等休闲产业,村(居)民收入持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当地领先水平。

17.村(居)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到位,综合服务体系健全,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居)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18.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美丽乡村建设,持久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居)环境整洁优美,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人居环境全面改善,无污染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恶性事件发生。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公共卫生和健康知识普及,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19.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20.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纪委监委机关、组织、宣传、政法委、人大、公安、检察院、法院、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各县(区)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此标准制定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指导标准及实施细则。


附件2

“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命名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依据《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授予的荣誉称号,原则上每二年命名一次。

第二条 “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社区):

(一)经各县(区)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三)已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或“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经复查复核予以保留的。

第四条 申报“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具有县(区)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第五条 “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村(社区),由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逐级审查审核后,报市司法局、民政局。

(二)考核。县(区)司法局、民政局采取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考核,提出拟推荐名单。

(三)公示。县(区)司法局、民政局对拟推荐对象在本县(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举报查证后,确定最终推荐名单。

(四)推荐。县(区)司法局、民政局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按照鼓励先进、确保质量的原则,向市司法局、市民政局报送推荐单位名单。

(五)命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各县(区)推荐的“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按照有关条件复核审定后,印发通知予以命名。

第六条 申报“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第七条 对已命名的“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定期组织复评。

(一)县(区)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市司法局、市民政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应当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社区)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社区)级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被撤销“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条 村(社区)被合并或拆分的,由县(区)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在当年11月10日前上报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经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分配表

 

 

 

县区

 

年度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备注

合水县

3

4

4

单位:个

华池县

4

5

4


宁  县

5

4

5


庆城县

3

4

4


镇原县

4

5

5


环  县

4

4

5


正宁县

3

4

4


西峰区

4

5

4


合  计

30(已命名)

35

35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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