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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1-06 【字体:

一、起草的背景及依据

自我市被授予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地方立法权以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酒泉等十三个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我市从2015年11月27日起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现已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了4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分别为《庆阳市禁牧条例》、《庆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庆阳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其中已公布实施2件),但还没有发布一部规范政府立法程序的纲领性文件,导致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过程中存在职责不够明晰,程序不够健全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立法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备案、修改等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市政府将《庆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入了2019年立法计划。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庆政办发〔2019〕34号)要求,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甘肃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的一些作法和经验,起草了《规定(初稿)》,并在征求市政府各部门和八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2019年12月23日,四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7章42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第七章为附则。具体分章节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第一章总则部分共5条,第一条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作了界定,对“制定”做了解释。第三条明确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基本原则,并对市政府开展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上位法作了列举,同时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和集体审议”的基本程序,体现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要求。第四条明确了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市政府其他部门以及县(区)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主要职责。第五条规定了经费保障。

(二)关于分则。分则部分规定了地方立法的五项法定程序,共有5章35条,是《规定》的主体部分。

1.关于立项。第二章立法计划主要规定了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依据、原则,立法建议项目的申报制度、立项条件和审定程序。需要明确的是,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因此第六条特别强调了编制立法计划要根据立法权限,这也是依法立法的基本前提。为了确保立法工作充分体现民情、汇集民意、集中民智,第七条规定了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时间和途径,除政府内部征集外,特别规定了向社会公开征集和向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征集制度。为了确保年度立法计划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结合我市实际,第十一条规定了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更好发挥立法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2.关于起草。第三章起草主要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起草主体、起草内容、起草要求及起草程序。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对于立法工作的新要求,第十四条规定了委托起草制度,对委托第三方机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方式和委托协议等作出了规定。为了拓展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立法听证制度,推动从制度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以立法成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3.关于审查。第四章审查主要规定了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建立了立法调研、专家咨询和立法协调三项制度。其中,第二十六条对审查环节开展立法调研的方式、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以推进精细化立法。第二十七条依托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开展专家论证咨询作了详细规定,以进一步强化立法智力保障。第二十八条对立法协调的前提、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及时解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中涉及的重大分歧。

4.关于审议、决定和公布。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稿的审议、决定和公布程序。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稿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签署公布程序,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审议通过后,以议案形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规章报市长签发,根据省上相关规定,为了区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形式,明确了政府规章应当以政府令形式公布。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重新审议和文本刊登。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政府规章公布后的备案程序,由于地方性法规的备案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因此《规定》没有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程序作出规定。

5.关于解释、修改和废止。第六章主要规定了政府规章的解释、修改和清理。第三十六条按照“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明确政府规章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同时,为了加强对已经公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监督,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立法后评估制度,对评估主体、评估时限以及评估报告作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政府规章清理制度,对清理主体和时限作了规定。

(三)关于附则。第七章附则部分共2条,主要规定了政府规章的汇编和审定(第四十一条),明确了该《规定》的施行日期(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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