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实录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张康:
女士们、先生们:
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条例》制定和实施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组副组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京峰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条例》制定情况。同时邀请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苏文振先生、市住建局副局长路卫东先生、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姚建民先生、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刘汉涛先生、市交警支队副政委范永庆先生,分别介绍《条例》实施情况。并邀请市住建局散装办主任王志海先生、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豆娜女士、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慕怀宇先生、市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科科长李设先生,分别解答《条例》相关内容。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甘肃日报、甘肃经济日报、甘肃法制报、陇东报、庆阳广播电视台、掌中庆阳、看清等中央驻甘、省属驻庆和市属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的到来。
首先请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组副组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京峰先生通报《条例》制定情况。
杨京峰: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和媒体朋友们见面,借此机会感谢各位对《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制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经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21年4月26日公布,于2021年7月1日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及过程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停车难、停车乱已成为影响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社会问题。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既有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先天不足,停车泊位配建总量与需求不相匹配等因素;又有新建物业管理小区配建的车位、车库违规租售和只售不租等业主反映强烈的问题;还有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位没有实行收费制度,缺乏价格杠杆调控,使用周转率不高的问题;也有一些公共停车设施监管机制不够健全,服务不够规范,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有待提升等现实问题;国家、省上也还没有出台专门规范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的法律法规。因此,及时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推动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十分必要,也很迫切。
按照庆阳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安排,《条例》在市人大常委会主导下,通过组织相关方面实地调研,听证论证,上下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等,集思广益,反复讨论、修改,按规定报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指导,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制定过程公开、民主,程序严谨、合法,条款制度设计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
二、《条例》主要内容及解决的问题
《条例》紧盯机动车“停车难、停车乱”的现象,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创制性立法解决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停车场配建服务监管等问题,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条例》共设五章四十九条,主要制度安排和解决的问题:
依法依规划分职责权限。明确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建立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改革与立法协同。
强化规划建设刚性约束。明确建筑区划内和建筑物停车场(库)建设标准要求。创设建筑物改变功能已配建的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禁止规范;对已配建停车场(库)达不到改变功能后配建标准的,强制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或者增加停车位,解决车位车库配建标准执行“缩水”的问题。
创新监管服务模式。确立智慧付费、智慧服务、智慧监管制度,建立停车诱导、智慧信用停车,错时共享、居住区域认证、申请告知承诺等制度机制,体现便民利民和让利于民。
规范服务管理。明确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驾驶人停车义务,针对乱停乱放车辆突出问题,创设禁止性行为规范,明确不同产权停车设施设置、规定违规租售和只售不租车位车库等行为规范,解决业主车辆能够满足在本小区停放问题。从体现公平出发,明确停车服务收费定价和免费情形,确立道路停车收费制度,解决车辆停放周转慢的问题。
加大治乱惩戒权重。采取信用联合惩戒、行政处罚、强制拖移车辆等措施,对不按标准配建停车设施、乱停乱放机动车、乱设障碍物、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等20多个行为,增设行政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联合惩戒和依法强制拖移车辆范围,解决行政执法监管无依据问题。
张康:
感谢杨京峰先生的介绍。下面请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苏文振先生介绍贯彻落实《条例》情况。
苏文振:
各位记者朋友、同志们:
大家好!
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修改,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的《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经2020年12月24日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进入了新的法治化轨道。下面,我就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以说明:
一是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我们将把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作为普法宣传的重点,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开展《条例》的宣传培训。同时,广泛开展《条例》进机关、进村居、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宣传教育活动,对《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主要精神、基本内容等进行解读和宣传,让《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另外,还将依托庆阳司法网、巧儿说法微发布、庆阳普法报等平台进行宣传,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加强《条例》配套制度建设。我们将在认真学习研究《条例》的基础上,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条例》配套制度的调研论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科学设定规范,精准设计制度,完善停车收费等配套制度。同时,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涉及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确保县(区)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条例》的规定,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三是加强《条例》实施监督。我们将充分发挥法治调研督察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对《条例》实施涉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执法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不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进一步督促各部门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张康:
感谢苏文振先生的介绍。请市住建局副局长路卫东先生介绍贯彻落实《条例》情况。
路卫东: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和媒体朋友们见面,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全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停车场地供应不足问题,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造成停车难的主要原因。一是现有公用停车设施布局不够合理。我市城市商业、学校、医院等人流密集区多数集中在老城区,但老城区建设年代较早,缺乏公用停车设施规划,加之对城市汽车增速预估不足,导致公用停车设施布局不够合理。二是城市公用停车设施供应缺口较大。据统计,我市城市居民私家车汽车保有量已达26万辆以上,但城市现有公用停车位仅有约2.1万个,加之县区市政设施用地短缺,导致城市公用停车设施缺口较大。
《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的出台,从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市住建局作为协调指导全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的部门,在今后的城乡建设工作中,将把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一、抓好停车场规划编制工作。《条例》出台后:由我局牵头,成立专项规划编制领导小组,依照庆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在一年内编制完成《庆阳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充分挖掘地上地下空间,科学规划停车泊位,积极推动集约化停车设施建设,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完善智慧诱导系统和智慧停车系统,有效缓解公共停车压力。严格落实《庆阳市区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中停车场建设的各项任务,对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二、抓好停车场建设工作。《条例》出台后:我局向市政府汇报,将停车场建设纳入重点建设工作,引导多元化投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和停车设施。今年,我局在抓好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同时,重点督促西峰区落实城区停车场建设项目(一期)、生态停车场、解放路立体停车场等项目建设,建成1607个停车位,另外规划道路停车泊位5330个,安装高清摄像头787个,并将停车场建设纳入施工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做到科学施工、绿色施工、文明施工。
三、抓好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出台后:我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托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要求及时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对擅自将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减少停车泊位数量的、停车场经营者和管理者未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保持停车场内卫生整洁的、未定期维护和保养停车设施设备的、未规范引导车辆按序进出、入位停放等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要求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收费,收取的费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建、增建车位。
相信通过严格落实上述规定,可以有效缓解停车场的供需矛盾,推动解决停车难问题。也欢迎社会各界和新闻界朋友一如既往关心支持全市停业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工作。
张康:
感谢路卫东先生的介绍。请市交警支队副政委范永庆先生介绍贯彻落实《条例》情况。
范永庆:
近年来,由于西峰辖区机动车数量激增,人、车、路矛盾日益凸显。加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综合解决城市交通问题能力欠缺,交通规划引导作用不够,道路网密度较低,路网级配不科学,规划建设管理不同步,科技应用水平低下,管理手段粗放,交通安全设施缺乏,静态交通组织不力,特别是老城区的“堵点”、“乱点”、“难点”问题突出,严重制约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的提高。下面,从以下三个方面就贯彻落实《条例》准备情况作以介绍:
一、全市交通基本情况
庆阳市境内有0211、G244两条主干线纵贯南北,G309、G327线横穿东西,构成“两纵两横”公路主骨架,有S201、S202、S318、S319省道线4条,G22青兰高速、G70福银高速现已通车,银西高铁南北贯穿全境,境内设站6个,农村公路全面建成,村村通油路(水泥路)。庆阳市公路总里程达到16215.422公里,公路密度为59.73公里/百平方公里。全市登记注册的车辆有55.98万辆,其中客车27.2万辆、货车4.18万辆、其他汽车2.46万辆、摩托车21.94万辆、挂车0.15万辆。其中西峰辖区现有机动车驾驶人19.8万人,机动车保有量达16.8万辆(不含长期在峰行驶的异地注册登记机动车辆约4万辆),且每日新增注册登记机动车辆近100辆,日均车流量11.6万辆次;城市道路230公里,路网结构呈“八纵十六横”,主次干道交叉路口142处,实施单向通行道路12条。设置交通信号灯118处,设置道路交通违法监控72处,有灯控未设置监控46处。
二、交通管理的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
(一)城区高峰时段部分点段通行不畅
各县区老城区路网密度低,未形成内网外环的城市化道路格局,导致交通流量集中于城区主干道,且有的城区道路属断头路、卡脖子路,加之有的道路相对狭窄,不利于交通分流,高峰时段、部分点段交通秩序混乱、通行不畅问题突出。
(二)停车难引发乱停车问题日益突出
城区停车泊位配备数量严重不足是导致车辆乱停乱放的根本原因。虽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疏导、查处,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车辆乱停、乱放的问题。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与停车泊位总数的比例约为1:0.1,远低于国家标准1:1.1,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一是老城区停车泊位规划设计先天不足,大型停车场空白,停车设施总量严重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大部分机关单位、住宅小区均不能满足自身停车需求,且中心街区的地下停车场被挪作商用。二是新城区商业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只售不租,建成的车位空置率较高,导致小区周边路段车辆违停现象更为严重。三是小街小巷停车秩序混乱。有的巷道居住人口相对集中,停车泊位非常少,停车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占道停车现已形成一定规模,使本来狭窄的道路更加拥堵。
(三)交通管理科技化应用水平相对较低
一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有的城区灯控路口仅有电子警察,监控率较低,低于文明城市创建标准。其中有的信号灯都是在多年前安装的,属老旧淘汰产品,加上近年来城市改造、市政施工频繁等因素造成设备故障率高,利用率低。二是科技化管理水平低下。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目前主要依靠大量警力资源,“智慧交管”系统中包含的智能指挥调度交通信号自适应、交通流量监测、交通态势自动显示、交通诱导等系统功能缺失或作用发挥不足。
三、贯彻执行《条例》工作措施
为了贯彻执行《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采取有力的工作措施,保障新条例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继续加强停车专项治理
针对城区道路现状和管理工作实际,继续开展对城区道路交通乱点乱象的治理工作,结合城市道路“疏堵保畅攻坚战”、城市管理突出问题等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城区机动车乱停乱放、交通拥堵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城区交通流量大、易发交通拥堵的校园、商业区、重点路段等区域,加强警力配置,加大整治力度,疏导交通,纠正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进一步提升路面管控效能,严防因车辆乱停乱放导致交通拥堵。
(二)创新勤务模式实现精准管理
坚持警力跟着警情走,勤务随着路况变,充分发挥“快骑队”灵活机动的优势,主动发现警情,精准纠正和处理车辆乱停乱放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智能交通堵点异常监测功能和视频监控资源,落实城区重要路段、路口24小时视频巡检,对发现的乱停乱放、交通拥堵等问题,第一时间发布警情指令,通知一线民警快速处置。
(三)挖掘停车潜力缓解停车压力
为解决停车难问题,西峰分局交警大队在秦直路、顺化路、马莲河大道、兰州路等主次干道施划临时占道临时停车泊位2952个,缓解周边停车压力;施划长庆路、南北大街和九龙路人行道沿禁停黄线6500平方米,安装车位指示牌40面,禁停牌80面,更换42处违停抓拍系统,引导车辆按位有序停放,规范停放。在此基础上,全市公安交管部门继续调研、论证,增加停车泊位的数量,缓解停车压力。
(四)全面推进“智慧交管”建设和应用
2020年10月份庆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发了《全市公安“智慧交管”工作实施方案》,迅速成立工作专班,抽调人员,先期对西峰辖区道路已设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点位及运维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统计梳理基础数据。为进一步推动庆阳市区“智慧交管”建设一体化运转,从2021年4月9日开始,交警支队对城区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基础现状进行精准摸排,对摸排出的路口、路段,正在逐一进行绘图、造册,做到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全面提升了道路交通管理现代治理能力。日后工作中,将充分应用“智慧交管”,加强对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的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能。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以新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契机,全方位开展法规宣传。在重点路段,设置警示牌、电子显示屏、法律法规宣传牌,加强提醒和引导驾驶员遵法守规。在商业区域,散发法规宣传单,向群众宣传和解读法规规定,增加知晓度。开展“法规进校园”活动,特别是在上下学高峰期,向家长和学生发放宣传单,宣传法规,从源头上减少校园路段车辆乱停乱放的行为。利用新闻、广播、双微平台、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宣传法规,扩大宣传的覆盖面,营造遵守交通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张康:感谢范永庆先生的介绍。请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刘汉涛先生介绍《条例》有关内容及贯彻落实情况。
刘汉涛:
各位领导、同志们,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市场监管部门如何贯彻实施好《条例》谈几点意见,总的来说,就是“一个领会、三个立即、三个坚持”:
一、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是我市城乡机动车管理各项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庆阳城乡机动车管理各项工作纳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对推进城乡文明常态化管理,提升市民的幸福感、满意度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我们将认真组织深入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依法加强对城乡机动车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努力提升庆阳城市管理水平。
二、抓好“三个立即”,积极开展《条例》的宣贯学习工作
以这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我们将加强《条例》的宣传力度,做到“三个立即”,提升群众知晓度,让《条例》精神深入人心,进一步强化城市机动车管理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一是立即组织教育培训。城乡机动车管理的重点在基层、关键在执法部门。我们将立即组织认真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执法人员培训教育的重点内容。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和执法人员这个关键部分,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准确理解和运用《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立即开展宣讲。我们将立即制定宣讲工作方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广泛开展《条例》宣讲活动。以广大城市机动车管理参与者为普法宣讲的重点,创新宣讲方式,丰富宣讲手段,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开展宣讲工作,为《条例》的贯彻落实创设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是立即延伸宣传半径。我们将立即与新闻媒体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讲清楚立法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说明白加强城乡机动车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让广大群众熟悉《条例》的基本规定,增强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做到“三个坚持”,确保《条例》落地生根
城乡机动车管理工作点多、面广、量大,贯彻实施好《条例》,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城乡机动车管理法治建设进程,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完善制度。完善制度是贯彻《条例》的基础工作,我们将合理界定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理顺各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实行监管重心下移,避免交叉重复。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城乡机动车管理工作体制机制,理顺城市机动车管理执法流程。
二是坚持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贯彻《条例》的有效手段。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坚持严厉查处。积极对照“三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完善执法程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城乡机动车管理事项的监督抽验力度,提高抽验的覆盖面,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三是坚持部门配合。部门配合是贯彻《条例》的重要保障。我们和有关部门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发力,发挥城市管理联席会议的作用,对城乡机动车管理事项进行联合整治。落实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定;加强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的经营者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未按照规定进行价格核定及设置明码标价牌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管理责任。
张康:
感谢刘汉涛先生的介绍,现在请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姚建民先生介绍贯彻落实《条例》情况。
姚建民:
《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是针对我市目前机动车停车难、停车乱老城区停车泊位总量不足,新建小区配建的停车场利用率普遍不高,车位、车库售价和业主心理预期差距较大,业主多在小区周边随意停放,影响了交通秩序。公共停车设施管理服务不规范、收费管理不合理等问题的背景下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后我局结合业务职能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强化规划编制。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公共停车用地;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按照《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停车数量标准;
二是加强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建筑用途依据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等规范标准核定停车位数量。
三是扎实做好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专项验收时我局按照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停车位数量进行核实,对于未按标准配建的或配建不够的要求建设单位按该《条例》的相关规定整改并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张康:
感谢姚建民先生的介绍,现在开始媒体提问。
陇东报记者: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条例》在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保障车位、车库有效供给、解决当前车多位少、供需盾方面有哪些特别规定?
市自然资源局李设:
对于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保障车位、车库有效供给、解决当前车多位少、供需盾方面该《条例》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部分从两方面进行规定
一、停车场规划
该《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从依据国土空规划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停车设施规划用地保障、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进行了规定。
二、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
该《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新建、改(扩)建建筑及居住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工业、物流仓储、交通枢纽等项目按照标准(《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停车场(库)进行明确规定。
甘肃法制报记者:
《条例》在依法治理“停车难”的问题上有哪些规定?
市住建局王志海:
停车难既有规划建设先天不足的问题,也有挖潜利用不够的问题,《条例》立足从解决停车难入手,从“挖位”“归位”“挤位”出发,在遵循《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权制度框架下,用足上位法规定,用活政策转化。
一、在“挖位”上《条例》中规定: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库),其道路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位和其他区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库)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公共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尚未交付使用的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临时停车场。
二、在“归位”上《条例》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是对计入容积率且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二是对占用小区道路、共用场地划定的车位依法归业主共有的及商住一体的车位、车库违规混用的,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出售、出租方式、价格、期限等内容。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其他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建筑区划内商住一体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车位、车库的标准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区分商业与住宅车位车库,经营管理者不得混合使用,并对以上违法行为规定了罚则。
三、在“挤位”上《条例》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施划停车泊位的前提下,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收费,所收费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上缴县(区)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泊位停车费用,并对停车人不按照规定缴纳道路泊位停车费用的行为规定了罚则。同时,《条例》规定:禁止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禁止在机关单位、住宅小区门前、公共停车设施外等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禁止非电动汽车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等违犯以上禁止行为规定的罚则。
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条例》在加强停车智慧管理服务、方便群众、让利群众、提高车位利用率方面有哪些规定?
司法局豆娜:
《条例》立足立法为民的理念,在加强停车智慧管理服务、方便群众、让利群众,提高车位利用率方面做了创新性规定:一是在加强停车智慧管理服务方面,《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设施智慧监管服务平台,与停车设施经营者建立的经营服务系统实时对接并进行在线监管,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将停车服务对象、泊位周转状态等信息接入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公共停车设施智慧监管服务平台。《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与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实行数据共享,通过APP等信息化手段实时公布停车设施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以及停车设施内泊位周转动态信息,引导车辆有序停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智慧停车设施,通过智能收缴系统收缴停车费。二是在方便群众、让利群众方面,《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建立了居住区域认证制度,规定居住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和利用共有部位设置的停车泊位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房屋所有人、居住权人、房屋租赁人,可以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在划定的居住地范围内政府投资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并享受区域认证优惠服务,且明确规定居住区域停车认证实行告知承诺制,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多头跑的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立法带来的福祉。三是在提高车位利用率方面,《条例》第三十条着眼于解决我市新建小区配建的停车场空置率高的问题,规定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条例》第三十八条立足于充分利用已有车位、车库资源,规定了错时共享制度,倡导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有偿提供共享停车服务。
庆阳广播电视台记者:
《条例》在治理道路乱停乱放车辆违法行为有哪些体现地方特色的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
市交警支队慕怀宇:
在道路上乱停乱放机动车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难点问题。《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立足治理道路乱停乱放机动车“顽疾”,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禁止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条例》规定了“道路范围内由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的规定。
二是《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施划停车位,并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据为专用。
《条例》规定了行政处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据为专用的,并处每个泊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并处每个泊位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每个泊位五千罚款。
三是《条例》规定了公安交管部门拖移车辆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57号)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拖移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3、《条例规定》:
(1)在机关单位、住宅小区门前、公共停车设施外等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拒不驶离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
(2)非电动汽车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拒不改正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拖移。
(3)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和协调配合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内违法停放机动车认为需要拖移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拖移决定。
张康:
答记者问到此结束。感谢各位领导,感谢各位记者朋友。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条例》的后续进展情况。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问题需要了解,请会后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采访。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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