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5〕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2015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庆政办发〔2013〕266号),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基本保持稳定,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00天(新标准)以上,各县县城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市区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0.06mg/ m3、0.04mg/ m3以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4年度下降4.3%。
二、重点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功能定位、满足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及中省驻庆有关企业配合,各县区政府实施)。
2. 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省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完成省上下达的过剩产能年度清理任务(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及中省驻庆有关企业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3.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对布局分散、准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完成国家、省上下达的水泥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年度淘汰任务(市工信委负责,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4. 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负责,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市水务局、庆阳供电公司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5. 实施工业企业出城入园。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出城入园。制定实施污染企业搬迁及“出城入园”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负责,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及中省驻庆有关企业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6.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制定全市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加大气化庆阳项目建设,降低煤炭消费总量比重(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及中省驻庆有关企业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7. 实施煤炭洗选加工。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煤炭洗选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原煤入选率(市工信委、市发改委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8. 加强燃煤煤质管理。研究制定燃煤煤质管控办法,全市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硫分高于1.5%、灰分高于10%的煤炭;制定实施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加快优质煤配煤中心建设,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煤和型煤(市工信委负责,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9. 加强机动车油品管理。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发改委负责,市质监局、市商务局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10. 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革。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所有新建民用建筑要严格执行民用强制性节能标准。制定实施供热计量改革方案和年度计划,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市住建局负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11. 加强餐饮业污染防治。加强全市饮食服务企业环境监管,针对城区所有大中型饮食服务企业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改用液化石油气、电能等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煤炭;城区所有大中型餐饮企业要全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餐饮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城区所有大中型餐饮企业应全部申领排污许可证,年底前发证率达到60%以上(市环保局负责, 各县区政府实施)。
(三)加大燃煤锅炉综合治理,减少燃煤大气污染
12. 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制定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及配套供热管网建设步伐,力争全市集中供热率达到75%以上(市住建局负责,市发改委、市规划局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13.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和年度计划,加快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对2005年以前建设且达到使用年限的、集中供热区域以内的、未批先建的10蒸吨/时以下所有燃煤锅炉依法拆除,2015年底前燃煤小锅炉淘汰率达到80%以上(市住建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14. 加强新建燃煤锅炉管理。市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各县县城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质检局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15. 加大工业园区燃煤污染治理。加强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完善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等清洁能源,推广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市住建局、市工信委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四)加大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减少工业大气污染
16.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全面推行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许可证发放率达到80%以上,积极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市环保局负责)。
17. 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加快重点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污染治理,完成石化、水泥等重点大气污染行业国控、省控污染源和20蒸吨及以上重点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和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任务(市环保局、市住建局负责, 各县区政府实施)。
18.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完成中石油庆阳石化分公司储油库、中石油庆阳销售分公司加油站、中石化庆阳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市商务局、市运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配合,中石油、中石化庆阳销售公司负责实施)。
(五)加强城市扬尘综合整治,控制城市扬尘污染
19. 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制定实施城市建成区扬尘污染管理办法,落实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场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市住建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20. 加强城市道路污染控制。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面积,力争机扫率达到85%;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严禁焚烧可燃性废弃物(各县区政府负责)。
21. 加强裸露土壤和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加强城区裸露土地绿化工作,力争城市绿化率30%以上;落实施工堆场物料覆盖措施,确保需覆盖物料堆场覆盖率达到95%以上。做好工商企业煤炭、工业原料、固体废弃物等产尘堆场的管理工作,督促建设规范的堆场和储场场所,落实防风抑尘措施(市住建局、市环保部局负责, 各县区政府实施)。
22. 加强低丘缓坡土地开发污染控制。加强对城市周边土地整治、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等施工项目扬尘污染环境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抑尘方案,配备洒水车,落实作业面和运输车辆洒水抑尘措施(市住建局负责,市国土局、市环保局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六)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
23.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严格执行“黄标车”、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确保完成省上下达的淘汰注册营运“黄标车”目标任务(市公安局负责,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运管局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24.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加强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加大核发力度,全面完成年度核发任务。规范管理环检机构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制定实施机动车区域限行规定,主城区限制黄标车、无标车行驶。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环保要求(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25.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设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控平台,实时监控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发放信息,建立监控机动车环保监管信息数据库(市环保局负责)。
26.提高城市新能源汽车使用比率。加强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流域新能源汽车使用,确保使用比例达到20%以上(市工信委负责,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27.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负责,市交通局、市住建局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28.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编制完成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完成重点行业70%以上的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市发改委负责,市环保局、市工信委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29.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再加工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配合, 各县区政府实施)。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0.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评估、修订应急预案并备案。建设县城环境空气自动站,启动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加强预警监控,完善应急机制(各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配合)。
31. 严格监控秸秆焚烧。制定秸秆禁烧管理办法,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市、县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各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配合)。
32.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逐月发布西峰城区空气质量状况,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国控源自行监测信息,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信息(市环保局负责,市气象局配合)。
三、重点项目
2015年,全市计划实施重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共6大类18个。其中:石油石化行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1个,锅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8个,油气回收项目2个,机动车污染防治项目1个,扬尘综合整治项目2个,落后产能淘汰项目4个(详见附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省市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县(区)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要创新大气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多元化投融资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资金支持,加大政府、企业、社会资金投入,促进重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区)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或关闭。
(四)强化信息调度。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环境管理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信息调度制度,逐月更新并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严格责任考核。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纳入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区、部门(单位),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影响全市考核的,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