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推广社会救助领域“小切口” 改革工作的通知
庆阳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推广社会救助领域“小切口”
改革工作的通知
庆民〔2025〕105号 2025年9月29日
各县(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广社会救助领域“小切口”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广社会救助领域“小切口”改革、建立健全“一次申请、分层分类审核认定”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全面提高社会救助时效性、便捷性、精准性为目标,以“小切口”推动“大变革”为主线,依托甘肃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全面落实“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精准实施帮扶”工作要求。通过整合行政文书、优化审核流程、强化数据共享,重点解决“反复申请、反复审核、反复确认”痛点问题,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切实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重点推广任务
(一)整合行政文书,解决“反复申请”问题
1.整合各类文书。整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及临时救助等5类事项的申请、调查、初审、公示、确认、定期核查等表册和文书,制定《低收入人口认定(救助)申请及授权承诺书》《低收入人口认定(救助)入户调查及审核确认表》,实现 “一表申请、一承诺覆盖多类救助”。
2.线上线下融合。依托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同步开通线下“一窗受理”与线上“一键提交”渠道。线下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设置专职受理岗,负责材料收取、一次性告知;线上通过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申请表单填写、授权承诺、材料上传“指尖办理”,杜绝群众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3.建立共享机制。建立“一次采集、资料共享”材料库,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证明等共性材料,由受理窗口统一扫描上传至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供;差异化材料(如医疗费用票据、学籍证明等)实行“按需补充、一次提交”,并同步录入平台备案。
(二)规范分类审核,解决“反复审核”问题
1.明确审核标准。严格按照“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其他困难人员”优先级开展审核,明确低收入人口认定(定期核查)和临时救助经济状况调查时间段统一为“前12个月”,对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按照实际情况适当予以扣减;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对因病、因学、因残、因灾害意外事故及特殊人群照护费、营养费等刚性支出予以扣减。
2.优化审核流程。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调查、多类审核”,通过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联动公安、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共享数据,自动完成家庭收入、房产、车辆等信息核对,形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避免对同一家庭多次入户核查;对核对结果存疑的,开展1次补充调查,不得重复核查。
3.审核权限下放。将低保、特困、低边家庭认定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30%),实现“乡镇审核确认、县级监督备案”,减少审核层级,压缩办理时限。
(三)衔接认定标准,解决“反复确认”问题
1.标准统一衔接。要对照市级指导标准,完成本地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梳理,确保低保、特困、低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收入阈值、财产限额与市级标准一致,杜绝因标准不统一导致群众反复补充材料、基层反复调整结果。
2.强化动态调整。对已认定的低收入人口,依托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按月开展数据比对,发现家庭经济状况变化的,乡镇(街道)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启动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按程序调整认定类型,无需群众重新申请;对不再符合救助条件需要退出的,落实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继续监测,符合条件的可直接恢复救助。
3.简化公示流程。实行“一次公示、覆盖多类救助”,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公示拟认定对象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级民政部门不再单独公示,仅通过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公示最终确认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避免基层多头公示。
(四)精准实施帮扶,强化政策衔接
1.精准分类推送。乡镇(街道)完成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救助对象信息按困难类型推送至对应部门。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应救助帮扶措施,实现“一次认定、多策衔接”。
2.规范临时救助。对存在突发、急难型困难的家庭,直接启动临时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大额救助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建立“临时救助快速响应机制”,确保紧急情况先行救助。
3.慈善帮扶联动。牵头建立“政府救助+慈善帮扶” 对接机制,每月汇总救助对象需求,推送至本地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开展针对性帮扶,并将帮扶情况录入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救助格局。
(五)强化动态监测,做好定期核查
1.加强预警监测。依托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线上大数据比对+线下网格员摸排”双监测。线上比对社保、医保、殡葬等数据,触发预警;线下由村(社区)网格员定期入户走访特困、重病重残等重点对象,及时发现困难。
2.定期开展核查。对特困、低保、低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每年至少核查1次;核查通过“线上大数据+线下铁脚板”模式开展,优先使用数据比对结果,无需群众提交纸质材料,确需入户的,实行“一次入户、多类核查”,避免重复上门。
3.规范响应流程。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触发预警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督促乡镇(街道)完成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启动审核认定,实现“政策追着需求跑”。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部门牵头,财政、人社、医保、教育、住建等部门为成员的改革工作专班,明确各部门职责,定期召开调度会,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指导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所有救助申请,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转办至相关部门。要明确社会救助领域“小切口”改革文书填写、平台操作、流程衔接等具体要求,组织县(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确保熟练掌握操作流程。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县(区)要联合相关部门成立改革督查组,定期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文书整合、流程优化、数据共享等任务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要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及时受理并解决群众关于 “反复申请”“审核拖延” 等问题的投诉。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要通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村(社区)宣传栏等渠道,宣传改革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总结改革典型案例,营造“群众省心、基层减负”的改革氛围。
附件:1.社会救助领域“小切口”改革有关情况说明
2.社会救助领域“小切口”改革低收入人口认定及临时救助档案(样式)
附件1
社会救助领域“小切口”改革有关情况说明
一、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
(一)特困人员认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情形:(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5)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认定为无生活来源的情形:年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3.法定赡养义务人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4.法定抚养义务人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或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其他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5.法定扶养义务人包括:配偶;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其他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6.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低保对象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1.农村低保对象。按困难程度分为一、二、三、四类保障对象。
(1)农村低保一类对象:主要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包括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特困人员的单亲困难家庭等。
(2)农村低保二类对象:主要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等。
(3)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
(4)特殊情况: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大额刚性支出增加,生活长期严重入不敷出的,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农村一、二类保障范围。
2.城市低保对象。按困难程度分为全额保障对象和差额保障对象。
(1)城市全额保障对象:主要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 ,包括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特困人员的单亲困难家庭等。
(2)部分城市差额保障对象:主要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等。
(3)特殊情况: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大额刚性支出增加,生活长期严重入不敷出的,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城市全额保障范围。
3.单人户保障。将低保边缘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1.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城镇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达到或超过同期总收入的75%,农村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达到或超过同期总收入的65%(“两半户”以长期居住地为主);
4.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庆阳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临时救助认定。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以及因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下列人群:
(1)已经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但因病、因学、因残及其他困难,导致其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已落实全省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资助政策,该生第一学年不再救助,第二学年及以后就学仍有困难的,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2)低收入家庭以及纳入民政部门监测预警对象中因病、因学、因残等刚性支出较大或因失业等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经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冬令春荒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受灾家庭。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一般型急难救助和重大型急难救助。一般型急难救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根据困难程度及时给予“小金额救助”。重大型急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的家庭或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或领取补偿、赔偿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家庭成员突患重特大疾病一次性就医所需费用高、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以及一定时期内就医费用高、按支出型标准计算救助无法有效缓解困难的。
(3)遭遇意外伤害(触电、雷击、溺水、外伤、烧伤、烫伤、中毒等)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3.救助标准。要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具体计算方法为:
(1)支出型临时救助。与本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发生困难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具体情形,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金。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积极推进由急难发生地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二、低收入人口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特困人员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4.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5.对于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在认定时予以豁免:家庭生活必需的家电产品;仅用做家庭生产方面的农用车;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等筹集的款项;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出租类不动产等。
3.特殊类型:家庭已拥有1套(栋、院)居住用房,同时父 (祖)辈留下祖屋且不作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对城镇有1套(栋)居住用房(人均面积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同时拥有一套(院)农村老宅住房的,不认定为居住用房超出标准。
4.无1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当年购买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确定;非当年购买的,可参照商业保险车损险当年度保额价值予以折旧确定;没有购车票据的,车辆现值可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或商业保险车损险当年度保额价值予以确定;大型农机具购置价格中不包含农机具购置补贴。
5.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收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已经计算在内,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家庭财产标准。
6.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及临时救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低收入人口认定(包括定期核查)及临时救助经济状况调查时间段
低收入人口认定(定期核查)和临时救助经济状况调查时间段均为前12个月。例如3月5日开展调查,调查时间段为上年3月至当年2月,或者上年3月5日至当年3月4日。
五、收入核算范围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2.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就业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3.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计入。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计算其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
2.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推算。
3.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4.有其他情形的,按当地有关标准和办法认定。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
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凭证、协议、裁判文书的,以实际收入和支出计算。
2.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该家庭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之后的40%比例推算。对已出嫁的女儿按20%比例推算。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五)偶然所得。包括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六)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七)下列收入在核算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时,不计入家庭收入;在核算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时计入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间,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六、刚性支出范围
(一)基本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以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为原则进行测算,具体计算方法:〔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0.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1)〕×12个月。
(二)医疗刚性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异地就医期间患者本人及1名陪护(同)家庭成员必须且实际支出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纳入医疗刚性支出范围。交通费不超过居住地至就医地高铁(动车)二等座或硬卧价格,每12个月认定往返上限为两次;住宿费区分省内、省外就医两档标准定额认定,省内上限为100元/人/天,省外上限为150元/人/天,认定天数上限为60天/年。异地交通费、异地住宿费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刚性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学生异地就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纳入教育刚性支出范围。交通费不超过居住地至就学地高铁(动车)二等座或硬卧学生票优惠价格,每12个月认定往返上限为两次,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异地康复治疗和配备辅具器械期间患者本人及1名陪护(同)家庭成员必须且实际支出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纳入残疾康复刚性支出范围。交通费不超过居住地至就医地高铁(动车)二等座或硬卧价格,每12个月认定往返上限为两次;住宿费区分省内、省外就医两档标准定额认定,省内上限为100元/人/天,省外上限为150元/人/天,认定天数上限为60天/年。异地交通费、异地住宿费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其他刚性支出。指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包含但不限于因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营养费,学龄前儿童和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的照护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校住宿费等在计算刚性支出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比例计入。
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刚性支出条件的,支出项可以按实际支出累加。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内和审核期间已经得到的各级政府及各类机构、社会力量、慈善力量等的专项救助、捐助、减免、赔偿等(不含实物),在核定计算刚性支出时应在刚性支出总数中进行扣除,以实际个人负担支出计算。
七、低收入人口及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或要求村(社区)受理。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申请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转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二)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可能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经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告知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
(三)监测预警。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比对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协助提出申请。
(四)其他情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省的又有非本省的,或者户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县(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八、低收入人口及临时救助入户调查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4.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上述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互联网软件、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四)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五)急难型临时救助应当简化调查程序。
九、低收入人口认定及临时救助初审、公示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初审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不予公示。
(三)急难型临时救助应当简化公示程序或事后公示。
(四)未通过审核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审核审批)
(一)低收入人口认定审核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提出审核确认意见,之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
1.支出型临时救助。(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完成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2)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急难型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3.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审批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6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各县(区)要对特殊困难对象建立工作台账,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必要时通过“一事一议”审批,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十一、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及动态管理
(一)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标准,与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一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原则上以“上年何月认定、本年何月核查”“上年何月核查、本年何月核查”“变化较大、及时核查”的要求进行核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有明显变化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核查。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无变化的,应当简化定期核查程序。
(二)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自然增减员的,视情进行自然增减员管理或及时核查。
(三)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作出相应低收入人口认定类型调整,并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对于降低低收入人口类型、保障标准或者退出低收入人口范围的,要书面告知低收入人口家庭主要成员并说明理由。
十二、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名单公布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适当形式对在册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三)临时救助名单公布按照“谁审批、谁公布”原则进行公布。
十三、低收入人口认定及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审核审批)时限
(一)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审核审批)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遇公共突发事件和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低收入人口认定权限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以及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审核审批)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5个工作日。
(三)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应当尽最大程度压缩办理时间。
十四、此《情况说明》未涉及的,按照原有相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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