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庆阳市应急管理局庆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庆阳市市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市发改〔2024〕218号 2024年8月26日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庆阳市应急管理局 庆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庆阳市市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
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切实提升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灾保障能力,规范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建设,确保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管理规范、储存安全、调运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省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庆阳市应急管理局、庆阳市财政局制定了《庆阳市市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市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庆阳市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市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省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抢险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物资”),是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专项用于支持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防汛抗旱类物资和生活救助类物资。
第三条 市级储备物资坚持“定点储备、专项管理、统一调拨、保障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市级储备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储备物资保障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等相关经费,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市级储备物资资产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物资资产配置预算和相关经费预算编制,并将市级储备物资纳入年度资产报告;根据市级储备物资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库存市级储备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七条 市级储备物资承储库或代储库(以下简称承(代)储库)是市级储备物资的承储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物资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市级储备物资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紧急调运等有关工作,对市级储备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八条 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代储的市级储备物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储备购置
第九条 每年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储备保障规划、当年储备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抢险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级储备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等,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采购物资技术要求。
第十条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需紧急追加物资的,依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由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并联合下达市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级储备物资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购置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紧急购置时,市发展改革委可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并及时将采购情况通报市财政局和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物资的入库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执行。由承(代)储库进行初验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对新入库物资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联合验收,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质量抽检。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采购物资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入库后,市发展改革委核算应支付采购资金及检测等必要费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市级储备物资库存成本。
第三章 储备保管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物资的储备保管工作,制定市级物资储备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指导承(代)储库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掌握物资设备维护保养和操作技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储备管理。
第十五条 承(代)储库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调动保障、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和应急调运预案,按照承储要求负责市级储备物资具体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储备物资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市级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紧急调用等有关工作,对市级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代)储库的仓储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储存物资种类、储存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运等相匹配的功能。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物资储存保管要做到:
(一)规范标签,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保质期等;
(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三)专仓储存,要与县级或代储省级等其他物资分区、分类储存,不得混放;
(四)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盘库,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确保库存物资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五)按照市级储备物资不同的特性和储备要求,加强仓库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储备管理和应急调运效率。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物资统计实行季报制度。承(代)储库应在每季初15日内,通过甘肃省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管理平台和应急资源管理平台逐级上报上季度物资采购入库、调运出库、回收报废和库存物资品种、数量等储备管理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后,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物资库存发生变化时,承(代)储库应当及时在各信息管理平台更新报送数据。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物资资产管理,认真填报资产信息卡,按照国有资产年报、月报有关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市级储备物资资产管理情况,并及时通报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储备物资给予保管费补贴。防汛抗旱类物资按照年度平均月末库存成本的6%核算,生活类救灾物资按照年度平均月末库存成本的4.5%核算。市发展改革委在市财政局核算的补贴总额内,根据各承(代)储库的实际管理情况,合理安排使用补贴资金。
市级储备物资保管费补贴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设备维护保养费、物资保险费、装卸搬运费、人工费、评估鉴定、清理报废等与市级储备物资管理相关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条 因管理不善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市级储备物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承(代)储库按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责。
第四章 物资调用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物资用于应对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启动应急响应的较大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地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由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灾情发展态势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物资。市应急局可结合当年冬春救助工作实际,调拨临期物资。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第二十二条 应对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启动应急响应的较大自然灾害时,各县区应先动用本辖区储备的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确需调用市级储备物资的,由县(区)应急部门向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本级物资储备情况、已调拨物资情况、灾区物资需求、申请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向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动用指令,明确调运物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动用指令,立即向承(代)库或承(代)库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调运通知,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物资调用坚持“就近调用”和“先进先出”原则,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
第二十六条 承(代)储库或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接到调运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运物资,并派仓储管理人员及时押运至指定地点,与申请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将调运情况通报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调用市级储备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搬运装卸、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担。调运费用可由调出物资的储备仓库先行垫付,抢险救援救助任务结束后1个月内,物资调用申请单位负责与调出物资的储备仓库结算。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物资出库后,市发展改革委核减市级储备库存。调用的物资由受灾县区立即安排用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抢险救灾结束后,有使用价值的调用物资纳入县区储备物资统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除上述市内较大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灾以外,其他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物资的,由有关部门向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按程序完成审核并下达调运指令。除特殊核准事项外,动用的市级储备物资需在动用结束后3个月内按同品类、同规格物资归还入库。
第五章 回收报废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物资的回收应当本着“科学使用、合理回收、节约资源、提高效能”和“谁发放、谁回收”的原则进行。严格按照《甘肃省救灾物资回收和报废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未使用或回收类有使用价值的生活类救灾物资,由物资使用地人民政府组织回收整理,纳入本级储备物资统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物资储存年限参照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的建议储存年限执行。市级储备物资与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中不同种类的物资,储存年限根据物资保质期或质量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资,承(代)储库应按程序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报废申请,经核查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物资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储存年限、报废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符合报废要求的市级储备物资,由承(代)储库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或聘请5人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提出报废意见,联合市财政局批准后,作报废处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报废物资按规定处理,并将物资报废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报废处置应当充分利用物资中可利用部分,无残值的,可采取直接销毁等方式处理;具有一定残值的,可采取公开竞拍等方式,按废品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其流入社会。
报废处置相关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技术鉴定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应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适时对市级储备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承(代)储库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市级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物资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物资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级储备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级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庆阳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庆市应急发〔2022〕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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