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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禁牧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29 【字体:

庆政发〔2018〕33号   2018年4月2日

 

各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禁牧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禁牧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庆阳市禁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牧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禁牧与圈养相结合、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乡村管护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带动等措施,加强禁牧区域产业调整,支持和鼓励舍饲养殖,扶持适宜禁牧区域发展的产业。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禁牧工作经费、管护人员薪酬和禁牧设施设备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农牧、水务、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禁牧工作。

市属国有林区禁牧工作由市林业局负责。

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禁牧宣传,注重宣传效果。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农牧、水务、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庆阳市禁牧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牧范围,提出禁牧区域划定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属国有林区禁牧区域划定方案由市林业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禁牧区域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调整公布。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禁牧区域明显部位设置标牌、界碑,必要时要设置围网,防止牲畜进入。

标牌、界碑应当载明禁牧范围、禁止行为。

禁牧标牌、界碑、围网应当定期进行维护,禁牧区域调整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禁牧管护组织,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选聘生态护林员,与护林员、草管员共同发挥作用,联合管护,落实禁牧责任。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人员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护区域和管护责任,实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乡村禁牧人员职责:

(一)宣传禁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巡查管护区域;

(三)看护禁牧设施;

(四)制止违法放牧行为;

(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违法放牧和损毁禁牧设施行为;

(六)协助执法部门收集证据。

第十二条  乡村禁牧人员履行禁牧职责时,应当佩戴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发的统一标志。

第十三条  市、县(区)林业、农牧、水务、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应当加强禁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指导禁牧管护工作。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林区禁牧执法由市林业局委托林业总场、林场、森林公安局负责实施。

其他禁牧区域禁牧执法由县(区)林业、农牧、水务、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在禁牧区域内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牧、水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庆阳市禁牧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次每只羊五十元,每头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一百元罚款,每次累计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六条  损毁、擅自移动禁牧标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牧、水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庆阳市禁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禁牧部门或者机构都有行政处罚权的,由最先发现的部门或者机构实施处罚,不得重复罚款。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禁牧主管部门、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事项。

举报行为对查处重大违法、堵塞重大漏洞起到重要作用的,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工作责任制,将禁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对下级政府和所属禁牧主管部门、机构实施考核,落实禁牧责任。

对在禁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对禁牧工作主体责任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完备、管护组织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致使禁牧区域植被严重毁坏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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