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庆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工作要求,我局制订了《庆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已正式发布。
一、制定背景
1、2020年11月4日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2022年底前做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意见,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进一步做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力推进该项工作。
2、机构改革之后,全市医保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已于2019年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需要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高质量的医疗保障体系。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发〔2020〕1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11号)、《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甘医保发〔2021〕86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经征求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人行庆阳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和8县(区)政府的意见,报经省医疗保障局审核同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才正式发布。
三、方案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由六部分组成,分别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工作职责、保障措施及附件。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明确了坚持以人为本,兼顾效率公平,全面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制度公平、程序规范、流程合理、运行高效、监管到位的医保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全民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医保基金统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公平普惠、综合保障,预算管理、责任分担。
(三)主要内容。从六个方面对职工基本医保市级统筹进行规范。
一是统一覆盖范围。覆盖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全市政策性关闭和依法破产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改制的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是统一筹资政策。参保登记、核定及缴费时限保持原有政策不变,主要对缴费标准和基金征缴作了调整。
三是统一保障待遇。住院费用、谈判药品、生育待遇保持原有政策不变,主要对待遇等待期、个人账户、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调整。
四是统一医保目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庆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庆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并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五是统一定点管理。分别从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属地管理、实行直接结算制度、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建立周转金制度四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六是统一基金管理。分别从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完善基金预决算管理、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建立分担机制和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五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四)工作职责。主要对市、县(区)政府及医保、财政、人社、审计、卫健、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五)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基金审计、完善配套政策、做好基金征缴、提升经办能力、加强宣传引导六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六)附件。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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