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庆阳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上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框架,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现状,经市政府同意,起草了《庆阳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甘政办发〔2020〕11号)精神,起草形成《庆阳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七章三十条。分别从总则、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与考核、责任追究、附则等七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直接管理或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受托人)按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其中:“其他部门、机构”,既可以是国有资产监管等政府部门,也可以是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国有实体企业(集团或平台)等机构。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的范围,即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地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地方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明晰国有金融机构权利责任,厘清财政部门与监管部门职责边界,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
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对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以及受托人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宏观上要建立健全管住管好用好、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微观上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股东义务。
第三章: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一是基础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健全产权登记、评估、转让等基础管理、穿透管理和交易监管。二是收益管理。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以及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金融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运营情况。三是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四是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包括强化金融机构章程管理,出资人机构依法参与公司治理,重大事项审核及表决管理,完善薪酬管理、企业年金等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章: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包括明确管理者任免范围、任命要求和履职义务,推进差异化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负责人薪酬、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章:责任追究。构建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加强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出资人机构责任追究和管理者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国有实体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资本,属于国有金融资本范畴,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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