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近期,市政府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2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执行。现就《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1年1月9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省政府调整了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将乡镇小金额救助审批权限由原来的500元调整到800元,明确可将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权限由原来的5000元调整为10000元,10000元以上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提高了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预拨标准,由原来的户籍人口每人1元提高至2元。省上文件要求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和细化急难型救助的分类分档。
根据省政府《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别书面征求了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市教育局、住建局、人社局、应急局、卫健委、医保局、市残联以及8县(区)民政部门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审议稿)》。
二、《实施意见》基本框架和主要细化内容
市上《实施意见》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保障三个部分,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对象范围、受理方式、审核审批、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制度衔接等6个方面。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两类。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学、因病、因残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救助标准为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急难型救助对象细化为一般型急难对象和重大型急难对象。困难程度较轻的,由乡镇政府(街办)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对遭遇突发意外、突患重特大疾病、意外伤害的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急难救助。急难型救助标准的分类分档因省政府文件未明确救助最高限额,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联合下发补充通知,省上通知下发后,建议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再细化设定。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政策培训、宣传引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方式推动《实施意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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