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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庆阳市工信局 发布时间:2021-04-07 17:16:05 【字体: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数据基础战略地位的认识不断深化,提出一系列数据发展规划要求。“大数据”于2014年起连续六年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大数据有助于推动经济转型发展、重塑国家竞争优势、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随着“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等方面对数据的体系化规划、规范化建设、科学化管理、可持续化运维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市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由于我市数据管理不规范,各单位数据散落在多个复杂、毫无关联的信息孤岛中。数据融合度不够、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质量不高和数据安全难以保障,不利于数据资源整合与价值提升,严重影响了大数据效能的发挥。因此,亟待立足我市现状,完善和创新相关制度体系。

二、起草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借鉴上海市、深圳市、杭州市、兰州市、南京市、中山市等十几个地方大数据管理工作经验和制度。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一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明了出台办法的目的与意义、数据资源定义、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和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为资源目录管理。规定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由各单位依据目录编制要求负责编制、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三章为数据资源采集。规定公共数据资源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规范原则,按照全市公共数据资源一次采集、共享使用的要求进行数据采集,针对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并由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采集数据的核实和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为数据资源归集。规定按照全市“一个数据资源大脑”的要求,构建一体化大数据服务平台。由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与大数据服务平台的联通,按照数据资源目录向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更新、维护、获取数据。由市大数据中心通过大数据服务平台汇聚各单位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形成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库。

第五章为数据资源共享。规定各单位之间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公共数据资源,并将数据资源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无条件共享数据直接从大数据服务平台下载,有条件共享数据供需双方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申请与答复,不予共享数据如确需使用,由数据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大数据服务中心进行协调。共享数据使用需明确使用用途和范围。

第六章为数据资源开放。规定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当坚持需求导向、有序开放、平等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并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依法不予开放三类。无条件开放数据可直接从大数据服务平台下载使用,有条件开放数据资源供需双方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大数据服务平台进行申请与答复。开放数据应满足可机读要求,与源数据内容相同,格式一致。

第七章为数据资源应用。规定各单位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鼓励通过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推进数据价值挖掘和增值利用,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市场化开发与应用。

第八章为数据资源交易。规定数据资源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数据资源所有权确权、定价机制,逐步形成数据资源及衍生产品的交易制度和受益分配机制,鼓励数据资源交换和交易,促进数据资源流通。

第九章为安全保障。规定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使用规程,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市大数据平台公共数据资源的安全工作,防止公共数据资源泄露、损毁、丢失、篡改。

第十章为监督考核。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各单位落实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年度业务评价。各单位如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由市大数据中心通知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为附则。规定公共数据资源作为新型国有资产,所有权确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中央国家机关、省派驻本市的机构或者派出机关参与本市公共数据资源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件: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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