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4月,财政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财政部令第100号),我市2009年12月印发实施的《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已不符合新的政策法规。2019年11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要求尽快修订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时,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职能作出了调整。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9章56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内容、主要任务等。《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明确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资产主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明确资产配置的配置标准、基本原则、预算编制及资产使用等。资产配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有配置标准的资产按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照资产配置管理制度的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必须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审。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资产配置实行限额审批,预算内资产配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超出预算的资产配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取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章《资产处置》,明确资产处置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置范围。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明确。权属不明或存在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实行限额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限额以上资产处置由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废旧资产、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交通工具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限额以下资产的处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有关规定,电子废弃物及涉密资产的处置,应当专人负责、统一回收、专业处理,不得自行处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章《资产评估与清查》,明确资产评估、清查的内容、方法及评估机构管理等。资产评估实行“谁处置、谁委托、谁付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原则上一年一次,清查包括:基本情况、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完善制度等。
第六章《产权登记及纠纷调处》,明确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的相关要求及规定。产权登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占有使用的资产应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清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转移手续。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信息统计及绩效管理》,明确资产信息化和绩效管理的要求、部门职责、信息管理等。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数据分析,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档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准确反映单位资产状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健全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立评价指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资产使用及信息系统运用等情况实施绩效考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明确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及法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并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公示和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办法》自2021年4月 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4日颁布的《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庆阳市政府第8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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