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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1 17:40:17 【字体: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目前,我市在建立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于2004年12月出台了《庆阳市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单位缴纳120元,职工缴纳60元);职工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报销规定限额后,由大病互助医疗保险予以保障,目前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该办法的建立,极大地缓解了职工看病就医的负担。但是,由于《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是政府规章制度,运行时限较长,2020年11月,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庆政发〔2020〕60号)中列为失效文件予以清理。至此,城镇职工医疗费用保障仅有基本医保,且每年封顶只有5万元,加之我市受财力因素影响,一直没有建立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等其他保障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庆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基本原则、保障范围、基金筹集、待遇保障、办理流程和工作要求六个部分。

(一)基本原则。坚持筹资保障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承受能力基本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基本医保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政策统一与分级管理原则。

(二)保障范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为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以及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单位,包括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庆单位,民办非企业,企业等单位,按规定自愿足额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后,其缴费范围内的人员可同样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基金筹集。从筹资比例、筹资方式、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同时对关破企业以及改制企业置换了身份的职工退休后的筹资问题做了明确。

(四)待遇保障。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保障参保职工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按比例分段递进报销。其中:补偿基数0—5万元(含)的,按80%比例报销;5万元以上的,按85%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办理流程。用人单位负责填写《庆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资料一并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核定。除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外,其他需要按月缴费的单位应于当月10日前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足额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六)工作要求。为确保《实施意见》落稳落实,提出了四点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强部门配合,三是加强经办管理,四是加强政策宣传。

相关文件: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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