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庆阳市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原办法基础上,经市水务局牵头制定、市司法局审核、市政府审定同意,市政府办于2020年5月8日以庆政办发〔2020〕58号文印发了新的《庆阳市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7条。
第1-3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4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水器具推广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器具推广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水器具推广使用的相关工作。
第5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第6条,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用建筑和民用建筑应当将节水器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使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第7-10条,分别规定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项目建设中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制性标准的用水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第11-12条,明确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建筑用水器具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第13条,明确原有房屋安装使用的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由物业管理、产权单位进行改造。
第14条,明确住建、水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宣传,鼓励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器具。
第15条,规定政府对在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16条,对违反节水器具推广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作出了依法处理的规定。
第17条,规定了本《办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三、政策变化
与原办法相比,新的制度在第4条结合机构改革,对在节水器具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作了明确;第7-10条分别规定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项目建设中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制性标准的用水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从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节水型器具推广使用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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