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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庆阳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庆阳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0-05-13 10:43:25 【字体:

一、背景依据

为了有效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及效益,依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经市水务局牵头制定、市司法局审核、市政府审定同意,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5月8日以庆政办发〔2020〕56号文印发了《庆阳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3条。

第1-3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4条,明确市、县(区)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的有关工作;供水企业根据本级供水主管部门定额用水考核情况,按规定的加价标准向用水户加征水费。

第5条,明确区域内非居民生产、经营用水定额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的规定。

第6条和第7条,对超定额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加价标准和计量周期作出了具体规定: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的部分加价50%收费,超定额用水20—40%(含40%)的部分加价100%收费,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加价150%收费;对“两高一剩行业,加价标准相应提高50%;计量缴费周期原则上按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第8条,要求用水户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否则依照用水定额计算用水量;供水企业应当完善供用水计量设施,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

第9条,规定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用水户超定额用水量的核定及加价水费的征收工作;用水户应当配合做好用水核定相关资料提供及超定额加价水费的缴纳工作。

第10条,对减免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出了具体规定。

第11条,规定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供水企业对收取的超定额加价水费应当单独记账,按规定使用,主动接受供水主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12条,对违反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作出了依法处理的规定。

第13条,规定了本《办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三、政策变化

依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将原《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变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实行超计划取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费的制度,使计划用水管理和定额管理相协调、相统一,更加注重节约用水的过程控制和精细化管理,更为科学合理。

相关文件: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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