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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庆阳市节约用水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庆阳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0-05-13 10:33:00 【字体: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节水优先”的治水方针,持续保障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规范节约用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原办法基础上,经市水务局牵头制定、市司法局审核、市政府审定同意,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5月8日以庆政办发〔2020〕55号文印发了新的《庆阳市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用水管理、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2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和考核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发改、财政、住建、工信、能源、农业农村、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节约用水相关工作。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用水管理,共12条。明确了本市实行行政区域和行业用水总量控制,对已经超过用水总量指标的区域或者行业,不再增加其用水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应当符合本市用水总量控制的要求。规定本市实行产业用水效率准入制度,严格限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项目发展,对已有高耗水项目不再增加用水指标。规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每年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建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安装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准确;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水计量设施的查验,按时收取水资源费;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规定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以及合理开发。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第三章,保障措施,共17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纯净水生产企业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规定种植业应当采取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养殖业应当使用节水器具;农业用水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当到取用水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指标。规定城镇绿化应当采用节水灌溉方式;城市绿化、生态景观和其他市政杂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再生水。规定宾馆、酒店、游泳场馆和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循环用水措施。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改造和维护管理,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规定在旱情紧急情况下,对用水较大的单位实行限量供水。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做好舆论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学校教育内容;在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共3条。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用水单位超过用水指标的,应当根据用水总量控制的要求,核减下一年度用水指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2条。对违反节约用水相关规定的行为作出了依法处理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本《办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三、政策变化

与原办法相比,新的制度在第一章总则中,结合机构改革,对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的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作了明确;在第二章用水管理中,对超计划取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费作出了规定,使水资源管理更为精细合理;在第三章保障措施中,增加了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等规定,《办法》的内容更加完善。

相关文件: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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