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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庆阳市海绵办 发布时间:2019-12-16 17:30:56 【字体:

一、《办法》的编制背景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指导意见出台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80号),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城市要实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及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2016年4月,庆阳市入围国家第二批海绵城市试点市,按照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工作要求,2017年12月15日,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庆政办发〔2017〕227号),该办法有效期2年,2018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有效。试行期间,我市先后编制出台了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自然资源部门在“一书两证”环节,要求市区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海绵专篇,市海绵办也聘请专业团队对各类项目海绵专篇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海绵城市在市区全面推广,《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得到较好执行。目前,距文件失效日仅剩2个多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工作要求,扩大海绵城市试点成果,加快推进庆阳市全域范围海绵城市建设,保护水环境、修复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切实增强城市防涝能力,顺利通过国家三部委终期考评验收,近期市海绵办结合试行办法落实情况及国家、省市最新出台的海绵政策、措施,对试行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共18条,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主要目标是实现国家规定的2020年和2030年海绵城市要求。

《办法》提出,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推进黄河中上游马莲河段城市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切实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

《办法》明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务、水保、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庆阳市城市规划区(含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必须按本办法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办法》要求,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体系;应在城乡规划体系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空间管控内容,在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分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在确定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的用地规划指标时,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纳入《规划条件通知书》,并在实施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将其纳入用地条件;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方案进行审查。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并按本办法报批和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应规范标准对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进行审查。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初步设计批复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标落实情况。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海绵城市工程建设情况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

《办法》规定,市政府将海绵城市建设情况纳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评体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考核考评部门共同负责考核工作。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工作意见

《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待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下发执行。

相关文件: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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