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国际友好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国际友好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国际友好城市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3月13日市政府四届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9日
庆阳市国际友好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规范友好城市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市改革开放,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与外国城市之间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友好城市间的交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友好城市工作以促进双方的了解和友谊,开展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开展友好城市工作要遵循“态度积极,步骤稳妥,友好当先,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讲友谊,讲互利,讲实效”的对外交往原则。
第五条 友好城市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章 友好城市关系的建立
第六条 我市开展友好城市工作的对象原则上应为已与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国家相应的城市,特别要注重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周边国家有关城市的友城结好工作。
第七条 县(区)政府可以与外国对等地方政府开展友城活动,各级行政单位不与国外开展友好城市活动。
第八条 选择结好对象应先行了解,注意双方经济、科技、文化上的互补性和开展合作与交流的可行性。结好前,需征求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友协)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待条件成熟方能签订结好意向书。
第九条 正式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需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全国友协转外交部批准。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协议书文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全国友协审批。
第十条 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文本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双方城市结好和交流合作应符合两国建交公报原则。
(二)交流内容不涉及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外的事务。
(三)交流内容体现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
(四)不干涉对方城市的内部事务。
(五)明确结好协议书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与敏感、热点地区或国家开展友好城市活动,在协商结好前,应事先通过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征得外交部和全国友协的同意。对与我国尚未建交的国家,原则上不与其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第十二条 友好城市双方不得在对方城市设立官方办事机构,不得互派地方政府官员为常驻代表。经济实体或经贸代表处除外。
第三章 友好城市间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友好城市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充分体现我国独立自主、和平共处的外交方针。
第十四条 开展友好城市活动涉及台湾问题,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
第十五条 友好城市访问团组,应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内容,严格控制团组人数。科研、艺术和经贸类团组,可适当增加人数。
第十六条 市级正、副职领导率团出访友好城市,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全国友协备案。
第十七条 友好城市合作要注重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人员技术培训及专家聘请工作。
第十八条 参加友好城市国际组织或友好城市举办的多边国际会议,按程序报全国友协转外交部审批。
第十九条 对口友好城市政府友好代表团来访,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代表团中如有现职副部级以上人员、相当于我国副省部级以上人员、前政要或其他重要人士,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不以友好城市的地名、人名命名我方城市街道或建筑物等。如确有特别纪念意义需命名的,需事先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友好人士,以及为促进友好城市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知名人士或官方人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同友好城市商谈涉及国家主权、领土等属于中央政府管辖的事宜,不得签订涉及政治、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等方面综合性长期交流计划和协议。
第二十三条 友好城市间一般不举行周年纪念活动,如有必要,可在逢10周年之时,开展一些有实质内容的纪念庆祝活动。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结好周年时互致贺函贺电。
第四章 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终,将下一年度友好城市结好规划、友好城市工作计划以及友好城市年度工作总结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及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本规定开展友好城市工作造成问题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责任,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暂停其本年度出访任务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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