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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0 【字体:

庆政发〔2016〕98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精神,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全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的优先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全市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衡量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各县(区)要将就业工作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产业结构,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要把就业成效纳入经济政策重要考量因素,切实加强就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衔接配套。实施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制度,将带动吸纳就业列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申报内容,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带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优先安排,将吸纳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市发改委会同市人社局、统计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就业容量。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稳定支柱产业就业规模。围绕全面小康目标,着力打造革命老区精准脱贫攻坚示范区,持续打好富民产业培育攻坚战,发展壮大苹果、草畜、瓜菜、苗林四大产业,有效扩大第一产业就业容量;围绕农业增产增效,着力打造西北绿色农产品加工贸易区,大力培育“农字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创业就业;围绕资源高效开发,着力打造国家能源战略重要接续区,在“两个千亿级产业链”延链、补链、扩链上创新创造,拓展大型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围绕新能源、新材料和高端装备领域,积极挖掘战略性新兴产业就业创业空间;围绕开放包容共享,着力打造特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创新区,以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和陇东南始祖文化历史区建设为抓手,搭建文化+旅游、体育、岐黄中医药等产业发展平台,扩大“红色南梁、岐黄故里、周祖圣地、民俗庆阳”四大文化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打造旅游“金三角”,在特色产业上创造就业岗位;围绕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养老健康、家政医疗、社会工作等生活性服务业,千方百计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市工信委、发改委、能源局、商务局、农牧局、文广局、旅游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5〕66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落实力度,全面实行收费清单制度,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加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知识产权申报工作。持续落实小微企业创业促就业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等“互联网+”模式拓展业务领域,每年评选50户初始创建、带动就业和纳税情况良好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由财政给予每户一次性5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对当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小微企业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每户企业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工信委会同市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运用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落实调整社会保险费率新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等四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简化审核程序,及时兑现稳岗补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帮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者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申领其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需裁员的,要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做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及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障和就业援助体系。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市、县(区)要于年内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将失业动态监测范围由现有企业扩大到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企业,进一步强化对失业风险的防范和调控。(市人社局会同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民政局、统计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全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

  (五)深化改革降低创业门槛。加快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按照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加快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依法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行“先照后证”,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建立企业目录,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工作流程,严格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市工商局会同市编委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庆阳调查队,各县区政府负责)

  (六)着力打造创新创业新平台。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为原则,推动建设不同层级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通过清理盘活闲置楼房、利用商业用房、厂房改造翻新和现有工农业园区等资源,突出“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的市场化创业孵化模式,实现创业项目、培训、融资、基金、贷款、风险投资、专家指导、技术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努力打造一批示范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按照《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庆阳市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对创业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财政补贴。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建立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绩效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到2020年,力争全市建成国家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1个,省级5个,市级30个以上。(市人社局、工信委、发改委、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设立庆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小微企业。积极争取省上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早中期、初创期的创新型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服务意识,创新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切实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特别要加大对科技成果项目转化、高新科技企业等的信贷资金支持,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的“两个不低于” 目标,全力推动大众创业。(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人社局会同人行庆阳中支、庆阳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八)稳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目前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可展期1次,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内贷款不贴息。以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为发放主体,进一步细化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提高创业者对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其中央财政贴息剩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承担。要进一步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各级财政要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持续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市人社局、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庆阳中支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九)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全面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彻底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人社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十)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探索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进一步完善我市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政策措施。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进一步形成有利于鼓励科技人员创新的政策导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负责)

  (十一)支持农民工等群体返乡创业。制定《庆阳市支持农民工等群体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发展县域经济中扩大农民就业创业空间。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深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民网上创业。鼓励农民工申报职称,畅通农民工职称评定渠道,鼓励农民工利用其特有技能创业。(市人社局、农牧局、商务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十二)鼓励到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县(区)就业发展规划,加快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有条件的要通过创业扶持资金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一定补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构建创新创业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充分依托“庆阳就业创业和劳务网”建立集政策发布、项目推荐、融资服务、专家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创新创业网络综合服务平台。(市商务局、人社局、工商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继续实施“双导就业”工程,健全扶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服务保障机制。从2016年起,全市每年扶持2000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服务,服务期限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非公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由非公经济组织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由同级财政给予生活补助;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代理,并在职称评定、办理户籍、工龄确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允许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基层项目和其它用人单位招考。服务期满后,鼓励用人企业积极吸纳留用。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着力提高实施基层服务项目的科学性,努力做到人岗相适。完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后续管理机制,市、县(区)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外,用于招聘服务期满的基层服务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全市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空缺出的编制,除预留20%-30%外,其余全部用于各类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招录的高校毕业生。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结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力度,落实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完善实名信息数据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每年扶持5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初始创业成功、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且继续经营、带动就业成效显著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补贴范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市人社局会同教育局、编委办、市委组织部、团市委、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十四)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由连续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连续失业半年以上,规范认定程序,建立实名台账,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坚持市场导向,强化政府责任,鼓励帮助其积极开展自主创业、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凡初始创业、依法依规纳税、连续经营时间6个月以上且继续经营、带动就业情况良好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市财政给予每户一次性创业补贴1500元,入驻市级及以上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同时给予每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2000元,连续补贴2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费额2/3的社保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适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种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和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机制,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1名有劳动能力的人实现就业。(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深化市际劳务合作,巩固长三角、珠三角、京津溏等市外劳务输转基地,拓展境外劳务市场,为跨地区劳务输出提供有效服务和指导。要坚持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并重,依托特色优势产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建立劳务经济动态评价、监测体系。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市人社局会同市农牧局、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千方百计落实工作岗位。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认真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统筹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创业残疾人给予创业扶持。加快完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帮助更多残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市人社局、民政局、残联、财政局、地税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切实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县、乡政府均要成立专门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基层就业服务力量,每个乡镇(街道、社区)至少配备2名以上就业创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服务任务重、辖区人口多的可适当增加。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大学生就业创业实训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等项目建设,努力满足不同群体的就业创业需求。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委托就业失业登记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切实提高公共就业创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将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市人社局、编委办、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区政府负责)

  (十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城乡、地域、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设置民族、户籍、性别、宗教信仰等限制性条件,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在实现县区服务中心全覆盖的基础上,力争2020年乡镇级服务中心全覆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就业、实现人力资源有效配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执法监察,及时查处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行为,推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并按规定向同级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十九)加快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大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统一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推进公共就业业务经办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决策分析平台建设,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逐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一卡通”。全面建立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与劳动用工备案的业务协同共享机制。全力推进庆阳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实现招聘求职信息统一发布,全市共享。(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十)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均可到常驻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为由不予受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对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及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十一)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对各类培训资源按照机构进行实体化整合,或按照培训项目、内容进行功能性整合,建立综合型培训平台,集中优势资源,形成培训合力。突出职业培训技能性和操作性,加强庆阳职业学院和县区职业中专学科建设,提升师资队伍水平。坚持把劳动者意愿和市场主体需求有机结合,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培训机构,变“政府端菜”为“群众点菜”。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以贫困家庭有培训需求的劳动力为重点,推进精准培训,实现技能培训全覆盖,使每个家庭至少有1人获得技能证书。探索培训资金、岗位需求与就业有效结合的办法,把优质培训资源和资金向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重点行业和企业集中,形成因岗培训新机制。将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适时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市人社局、教育局、扶贫办,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十二)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动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院校职业资格认证,推行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进一步完善市际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作机制,深入推进培训鉴定上门服务,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五、健全就业创业工作保障机制

  (二十三)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县(区)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主体责任,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县(区)就业创业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月调度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努力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就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责任落实。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主动配合,履职尽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十四)落实目标责任管理。把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层层分解落实。将市直部门促进就业创业情况纳入市管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县区和部门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十五)不断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在积极争取上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工作需求和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要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市县各级政府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制定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积极开展就业创业资金绩效评估,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统计方法,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建立健全人力资源预测、就业状况调查和统计发布、就业创业情况统计分析等制度。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对在建重大项目、重点行业(产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等带动就业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就业主管部门通报。(市人社局、统计局、发改委、商务局及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十七)注重舆论引导。要坚持正确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广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典型事迹,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企业及职业院校举办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宽松和谐的创业就业环境,努力培育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创造性开展就业创业工作,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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