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庆政发〔2016〕84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80号)精神,大力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市创建“三个生态”、实施“四大战略”、打造“五区一极”,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庆阳的经济建设总体布局为依托,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扶助政策、强化残疾人保障体系、提升残疾人增收能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基本状况,使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广大残疾人,让残疾人在这个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庆阳老区生活有保障、有尊严、有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和优先保障,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主责、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又要鼓励社会帮扶,还要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自我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既要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又要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市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城市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对农村残疾人家庭中主要成员一、二级残疾、缺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纳入一类保障对象施保。对依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非贫困家庭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本人申请单独立户的,公安部门应予准许,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下同)
(二)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给予救助并适当放宽救助条件,提高救助标准,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民政等部门认定后可给予二次救助。对民政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市、县区残联可在残疾人临时救助金中给予适当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人口在30万以下的县区,财政每年列支残疾人临时救助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区,财政每年列支残疾人临时救助金不得少于50万元。对城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孤残儿童优先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改善供养条件。(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健全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制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补贴标准与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可叠加享受。(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对城乡居民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县区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公办福利院和敬老院应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院。居家养老的困难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重度残疾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提前领取基本养老金。无雇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残疾人员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由县区政府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城乡低保家庭中重度和困难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政策,重度和困难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区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代缴参保(合)金。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康复、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并纳入基本医疗和城乡大病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将医疗和康复训练周期较长的残疾人康复纳入“特殊门诊”和慢性病医保报销范围。各县区对残疾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要适当上浮,上浮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9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80%。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和门诊费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要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医疗基金支付情况确定。市、县区基本医保管理机构应降低残疾人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标准,一、二级残疾人住院报销实行零起付线。鼓励医疗机构对住院治疗的残疾人实行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在挂号、缴费、化验、取药、基本检查、床位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各县区卫计委、残联确定的残疾等级鉴定医院,既要客观公正做好残疾等级鉴定工作,又要减免相关费用。(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要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患病残疾人和因残致贫的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对患病住院的残疾人或在各级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费用过高、影响家庭生活的,要将其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要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困难精神残疾人在康复治疗期间的服药费用由县区财政按每人每年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残疾人和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适当提高残疾人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残疾人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加快改善残疾人的居住条件,城镇居民保障房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在实施农村危房(窑)改造时,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建房,并在政府资金补助方面,以既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差异化补助政策为基础,向残疾人危改户给予更大倾斜照顾,同时要因地制宜,因人施策,把新建和维修、建房和建窑协同推进,确保残疾人能够真正建得起房。对家庭特别困难、自身无力建房、政府兜底保障的非建档立卡残疾户,要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政策叠加、全额保障等特殊扶持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真正有房住,达到2017年基本消除农村危房的目标。(市住建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落实残疾人生活相关扶助规定。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电、暖、气和有线电视初装费、基本收视维护费等费用,按半价收取。对70周岁以上城乡贫困老年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600元的定期补助,经费由县区政府统筹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将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提前到60周岁发放。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客运车辆享受半价优惠;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并免费携带随身辅助器具和导盲犬。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市残联、市住建局、市文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残疾人就业创业权益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职工数量必须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在职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要在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中专设一定的岗位用于定向招录残疾人,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各级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中,残疾人干部和录(聘)用残疾人员应达到15%以上。企业应依法与聘用的残疾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依法推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先奖优条件,对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要依法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保辖区单位全覆盖和足额征收;对擅自缓(减、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规定。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卫计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和分散就业。深入贯彻落实《庆阳市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2014年第4号令),通过资金扶持、税收优惠、技术支持、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等措施,大力扶持培育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基地,多渠道、多层次带动残疾人发展种养业、家庭手工业、加工制造业、工商服务业、文化创意和电子商务等产业,实现居家就业、增收致富。结合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实施“千名残疾人就业工程”,全市每年实名制扶持残疾人就业不少于1000人。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参照养老、就业等服务机构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农牧局、市文广局、市商务局、市农机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创办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应优先为其提供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和资金支持,各级残联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创业残疾人给予创业扶持。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帮助安排经营性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稳步促进盲人就业,推动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品牌化、规范化发展。县区政府要鼓励企业带动残疾人发展家庭手工业,积极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开办家庭农场、农家店、网店和社区便民服务点。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拓展公益性岗位就业。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严格落实公益性岗位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目录,制定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扶持计划,在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法律救助、园林绿化、公厕看护、文体辅导等领域,设置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扩大残疾人就业范围。统筹城乡发展,将全市各乡镇(街道)残联、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需留用的,其工资待遇纳入县区财政预算解决;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助年标准达到3000元以上,除省上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外,下剩部分由县区财政预算解决,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加快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和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合理设置残疾人服务窗口,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实用技术培训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条件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确保残疾人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予以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基本情况,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和培训。各级人社部门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残疾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用人单位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用工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的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大力实施残疾人精准扶贫。把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精准扶贫考核指标,加快推进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采取社会保障与扶贫开发双轮驱动,产业开发与多元就业并轨运行,被动输血与主动造血融合推进的方式,紧盯残疾人家庭需求,按照特殊群体特殊关怀、特殊困难特事特办的原则,因户制宜提出脱贫对策,重点从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农电保障、易地搬迁、富民产业等方面给予最大化扶持,帮助残疾人增收脱贫。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发展特色产业和增收项目。统筹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农村残疾人就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各级政府举办的就业培训项目,要将残疾人优先纳入培训范围,促进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掌握1-2项实用技术。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加大残疾人种养大户扶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残疾人扶贫的金融支持。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等合法收益。免除农村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的筹资筹劳(一事一议)费用。(市扶贫办、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农机局、市供电公司、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保障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一)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以专业康复机构和医疗单位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家庭康复为依托、村卫生室为补充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整合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站(点),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加快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加大项目、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县区各建有1所专业化、标准化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残疾人康复托养专业服务设施,在项目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以免收,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减半收取或免收。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享受社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和床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减少先天性缺陷发生和致残。逐步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强化残疾人信息更新和检测,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互认。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 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实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对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所需经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公共财政支付,1000元以上的由公共财政补助70%;对符合条件的0-6周岁残疾儿童给予免费抢救性康复补助;对未享受上级抢救性康复项目补助的14周岁以下聋儿、弱智、自闭症、脑瘫儿童开展抢救性训练和矫治,在本市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康复训练救助,对植入人工耳蜗的聋儿给予1-2万元救助,聋儿自费配置助听器按费用的70%予以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探索医疗与康复、康复与托养养老融合发展模式,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建立稳定的残疾筛查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经费机制,县区按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预算落实残疾筛查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经费,市级按全市残疾人数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预算落实残疾筛查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经费,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逐步提高。(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市食药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积极推行全纳教育,建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相衔接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和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在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班(学前教育部),促进特殊教育向学前延伸。积极开展学前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教育训练,鼓励普通幼儿园接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城乡中小学要根据辖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需求,开展随班就读或开设特教班。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近就便入学,开展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试点工作,确保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生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以上。普通高中应积极录取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率先实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市、县区所属职业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实行“零拒绝”,在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开办残疾人班。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市、县区教育部门要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特殊教育纳入考核内容,使残疾儿童少年全部接受教育。(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残疾学生就学资助政策。加大残疾学生就学资助力度,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所有就读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中职学校在校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实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全覆盖。学前教育阶段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义务教育阶段每人每年补助500元,高中教育阶段(含职业高中、中职学校)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普通高校期间(含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市内公办中职学校实行残疾学生免学费政策。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等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按照大学(本科、大专)3000元、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及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等取得专科以上学历证书的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列支。对市、县区特教学校的学生由同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500元给予生活补助,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由县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生活补助。(市残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提高特教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市、县区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6000元。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教师绩效管理及职称评聘办法。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特教津贴标准提高到基本工资的30%,提高特教班主任岗位补助,每人每月400元。加大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培训力度,在晋级评优和中小学教师省培、国培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步伐,将市特殊教育学校建成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并重的学校,“十三五”末力争各县区都有一所标准化的特殊教育学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特殊教育领域。(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广泛开展群众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文化、体育进社区和残疾人文化周等活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艺术创作,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每个县区至少建设1个残疾人文化艺术工作示范点和1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建立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技术管理人员信息库,积极组织优秀运动员参加市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对在市内外重大文体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参照健全人参加同级别赛事奖励标准予以同等奖励。对在省级及以上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帮助其解决就学、就业和生活保障等困难。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普遍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公共媒体应当无偿刊登、播放宣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市、县区政府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提取10%,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等。(市残联、市文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市、县区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部门要对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擅自改变设施用途的,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长期有效发挥作用。有条件的县区要对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各县区应推进公共交通工具设施无障碍,大型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市、县区政府门户网站要按照网站建设无障碍标准进行改造。逐步落实市、县区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节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要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视觉引导等无障碍服务。研究制定支持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督导落实力度,切实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和援助制度。畅通残疾人诉求表达渠道,建立便捷、畅通、有序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维权工作网络,开通12385残疾人维权服务热线,搭建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市残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推动残疾人小康进程
(一)积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各部门、单位、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并参与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服务残疾人的公益性康复医疗、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服务等服务机构和设施,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政策资金、场地设备、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在未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市、县区政府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提取10%,专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专项救助、基础设施建设等。(市残联、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手拉手红领巾助残”、“一助一”、“多助一”等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类推进、社会参与、共同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财政预算安排,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逐步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突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优先设立受益面广、受益对象直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培育扶持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残疾人服务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康复、托养和特殊教育等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合理布局,并要保障服务人员及运行经费,确保切实发挥功能作用,为残疾人提供人性化的服务。推动市、县两级建成公办骨干残疾人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县建设残疾人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服务设施。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偿或购买等多种方法和途径,推进各类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到2020年,基本形成政府、社会、市场“三位一体”的残疾人生存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机制,定期研究残疾人小康建设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市政府残工委及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切实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兼顾、精心部署,认真落实工作责任。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统计部门要指导残联制定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指标体系,每年对残疾人小康进程情况进行一次监测。发改、教育、民政、人社、卫计、扶贫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方案,确保改善残疾人民生政策落地生根。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为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提供人力保障。各级群团组织、各类慈善机构要大力支持助残扶残项目。(市政府残工委及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创新工作机制。要及时总结推广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探索建立结合实际、体现特色、高效推动残疾人小康建设的工作机制。建立帮扶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帮扶平台作用,把残疾人作为对口帮扶的重要对象,实施精准帮扶。建立示范带动机制,通过示范带动全面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建立资源整合机制,整合卫生、民政、扶贫、就业等服务机构资源以及村级(社区)公共服务资源,为残疾人服务提供更多机会和平台。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内容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考核。建立督查机制,各级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残疾人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扎实有效推进。(市政府残工委及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将扶残助残活动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开辟主题专栏,解读宣传政策,反映工作动态,推介成功经验,大力宣传残疾人先进典型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市政府残工委及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部门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督促检查实施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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