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庆政发〔2016〕11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2016年3月29日市政府三届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0日
庆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5—2050年)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和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省政府《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政发〔2015〕103号),结合庆阳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国、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战略布局,坚持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统揽,以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为前提,以源头控制为重点,以制度创新、科技支撑、严格执法为手段,切实加大对工业、城镇、农村等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通过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全面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庆阳。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河流水环境质量及主要湖库生态环境稳中趋好,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污染严重河流河段基本消除,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境内五条主要河流(马莲河、蒲河、洪河、四郎河、葫芦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1.4%以上;乡镇及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7.9%以上(其中,县级及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到2030年,五条主要河流流域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8.6%以上;乡镇及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4.5%以上(其中,县级及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3.控制指标
(1)马莲河
根据市环境监测站2011-2014年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马莲河3个监测断面中,原曲子大桥、韩家湾断面水质为劣Ⅴ类-Ⅴ类,超出功能区水质要求,超标项目为化学需氧量、六价铬;宁县桥头断面为Ⅳ类-Ⅲ类,达到或优于功能区水质要求。
到2020年,马莲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3.3%以上,出境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主要支流(干渠)柔远河、合水川、城北河、九龙河入马莲河汇合口断面水质达到Ⅳ类及以上标准。
(2)蒲河
根据市环境监测站2011-2014年监测数据,蒲河3个监测断面中,姚新庄、巴家咀断面水质均为Ⅱ类,优于功能区水质要求;马头坡断面水质为Ⅲ类,达到功能区水质要求。到2020年,蒲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出境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主要支流(干渠)大黑河、茹河入蒲河汇合口断面水质分别达到Ⅱ类、Ⅲ类要求。
(3)洪河
根据2015年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洪河水质现状为Ⅲ类。到2020年,洪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
(4)四郎河
根据2015年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四郎河水质现状为Ⅲ类。到2020年,四郎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
(5)葫芦河
根据市环境监测站2015年监测数据,葫芦河流域水质现状为Ⅲ类。到2020年,葫芦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
(三)责任主体与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
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驻庆单位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市级行业责任单位,要认真做好对各县(区)的指导、推进、协调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大力实施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的炼油、淀粉、医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后督察,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且已关闭的上述行业企业死灰复燃。(市环保局、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配合)
2.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
2016年底前,制定石油、化工、农副食品加工、制药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将上述行业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并于2020年底前分年度完成审核(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等配合)。2017年底前,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新建、改建、扩建水污染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其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辖区工业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包括来源于农业源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或排污权交易。(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配合)
3.整治矿山开采和能源开发
2016年起,全面开展矿山开采和能源开发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取缔境内五条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所有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探矿、采矿及石油开发项目。严格限制审批水源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矿山开采、石油开发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配合)。全面排查无主尾矿库、石油开采等主要环境风险源,有效防范采掘、石油行业对地表水、地下水的环境风险。全面整治油田开发遗留的废渣、废油泥等环境风险源。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安全处置“石油开采产生的油泥和油脚、废弃钻井液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危险废物,严禁随意倾倒和就地掩埋;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的固体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GB5085.6)进行鉴别后再按照国家规定安全处置(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负责)。
加大对煤矿开采和能源开发企业的废水排放管控力度。逐步推进矿山开采和煤矿开发企业矿井水的再生利用和综合利用;规范处理油田开发企业采出水,禁止将不符合要求的采出水直接回注地下油层。(市环保局负责)
4.集中整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督促全面完成各类新建、升级的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等配合)
推动现有工业集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2016年底前,全面排查全市工业聚集区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2017年底前,工业聚集区内各企业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现有工业集中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完成整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配合)
(二)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因地制宜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巴家咀水库上游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河流考核断面水质现状达到Ⅱ类和劣于Ⅳ类的断面上游环县、庆城、合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20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在有可供利用自然条件的地区及工业聚集区,应采取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垂直流人工湿地及其他湿地辅助技术,建设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工程。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市区、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雨、污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2020年底前,庆阳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城建成区污水管网覆盖率应达到95%。(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县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结合城市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市、县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要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等统筹安排管廊建设,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到2020年建成较完善的城市雨污分流、排水防涝体系。(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3.推进城镇生活污泥处理处置
将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工程纳入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按照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督促加快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庆阳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农牧局等配合)
(三)强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结合全市畜牧业发展实际,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可养区,具体范围细化到村。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计划;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农牧局配合)。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以秸秆还田为主的耕地质量提升综合技术和精准施肥技术。充分利用科学先进的药械设备,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到2020年,实现全市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市农牧局负责)。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牧局等配合)
3.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
在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发展特色林果业,应用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在地表水过度开发的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要适当减少小麦、玉米等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经济作物,减少农业灌溉用水量。开展退地减水试点工作,逐步压减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范围内的耕地、河道内开垦的耕地以及土地二轮承包后新开荒的耕地,大力发展农业高效节水项目,对现有灌溉耕地实施综合治理,减退耕地和用水量。(市农牧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配合)
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照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以精准扶贫和美丽乡村建设为抓手,加快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有效解决农村污水问题(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等配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开展农村小型河流河道清淤疏浚、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和改水改厕等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市委农村部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配合)。实行“以奖促治”政策,逐步扩大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范围,重点解决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积极推进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乡镇创建;到2020年,完成省上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200个(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配合)。
(四)促进经济结构转型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区)依据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确定落后产能淘汰企业清单,制定并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工信委、市环保厅备案,并分年度抓好落实。对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县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涉水行业新建项目(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科学评价建设项目的水环境影响,严禁审批淘汰类项目,严格审批限制类项目(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覆盖市县(区)主要行政区、重要生态敏感区、主要用水户和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各县(区)全部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负责)。在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达到极限时,暂停审批该区域向河流排放废水的建设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县(区)要制定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配合)。
2.优化空间布局
按照《庆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庆阳市城镇总体规划(2009-2025年)》要求,做好重大产业布局与《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项目引进落地上充分考虑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鼓励发展高效节水的现代农业、低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的旅游业(市发改委负责)。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主要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化工医药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严禁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不合理、国家明令淘汰、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准入(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有序搬迁改造(出城入园)或依法关闭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行业企业,促进中心城区环境优化(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湿地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严禁占用水资源保护区和侵占、开发湿地等生态敏感脆弱地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建立矿区水循环利用系统,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提高工业企业中水回用率。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实现统一供水和废水集中治理,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等配合)
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高耗水大型工业企业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配合)。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市交通局负责)。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等工业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务局负责)。鼓励再生水利用,利用再生水不受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限制,不征收水资源费(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2018年起,全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市住建局负责)。
4.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全面梳理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相关管理办法,废止妨碍形成全市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完善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鼓励支持社会监测机构向社会、企业及个人提供环境监测服务,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推进环保技术咨询、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监理、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规划编制等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修复、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排污权交易、绿色认证等新兴环保服务业。(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配合)
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重大项目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领域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建立第三方治理政府引导推动机制及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培育和形成一批环境服务公司和第三方治污企业,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配合)
(五)有效提高用水效率
1.合理配置水资源
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用水效率评估体系要求,将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作为约束性指标,每年进行绩效考核。加强水资源统一配置和分质利用,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将再生水、雨水、微咸水和矿井排水等非常规水源与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考虑,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控制在33立方米/万元、48立方米/万元以内,比2013年分别下降41%、42%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配合)
2.抓好工业节水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督促各行业严格执行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对照国家鼓励类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引导支持工业企业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明确各行业废水深度处理要求,减少新鲜用水量。加强用水企业水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开展用水定额对标、节水型企业创建等工作。到2020年,电力、石油、化工、医药、淀粉、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要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信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3.加强城镇节水
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市质监局牵头,市住建局配合)。对使用年限较长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推广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开展既有道路、人行便道透水性改造。到2020年,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水务局等配合)。
4.发展节水农业
积极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膜下滴灌、垄膜沟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并在具备灌溉条件的村镇全面推广使用(市水务局、市农牧局负责)。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开展万亩以上灌区农业用水斗口标准化计量示范项目建设,逐步实现农业灌溉用水实现取水口-干渠-支渠-斗渠的计量监测(市水务局负责)。到2016年底前,全市发展有效灌溉面积55万亩,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44万亩。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新增高效节水灌溉3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74万亩,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农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六)节约保护水资源
1.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区域用水总量不得突破水资源开发红线,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或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用水指标。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市水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住建局等配合)。
建立全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结合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从严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超过年度批准取水量的,加价征收水资源费。2016年,依托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省级信息平台,建立全市年取水大于15万立方米的工业重点用水户和灌溉面积在万亩以上的灌区监控信息名录(市水务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农牧局等配合)。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高档洗浴、洗车、人工滑雪场等特殊行业应从严制定用水定额。鼓励企业内部按照先进用水定额进行考核管理。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4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表水2.94亿立方米,地下水0.5亿立方米)(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工信委等配合)
2.完善水资源管理考核评价体系。
按照《甘肃省地表水功能区划(2012-2030年)》对各河流河段水功能区进行分类管理。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28个地表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核定,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每年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每季度发布全市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报告,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3.严控地下水超采
在地面沉降、塌陷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的现状稳定性、危害及危险性评估,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市国土局负责)。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已建机井排查登记,建立信息名录数据库;2017年底前,出台全市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关闭方案,确保2020年底前全部关停(市水务局负责)。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要求,依法将采煤取(排)水和其他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取(排)水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征收水资源费(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2016年6月底前,公布全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制定地下水超采区压采实施方案,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局配合)。2018年底前,建立全市开发利用地下水水位、取水总量双控制约束指标体系,在保持合理生态水位前提下,将地下水可开采量分解到县级行政区和主要水文地质单元(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局配合)。
(七)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合理划定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分别由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复实施。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合理划定管控防护范围(市环保局负责)。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有序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采取“一源一策,分级防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逐步实施隔离防护、警示宣传、界标界桩、污染源清理整治等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科学遴选水量、水质达标的水源地,规划建设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第二水源地或备用水源地,并逐步实现联网串供。市区及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区应分别于2020年、2030年实现“双水源”,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前。2020年前规划建成西峰区五台山水库、南佐水库、庆城县芡子沟水库、镇原县莲池机井供水、宁县水门沟水库、正宁县甘木沟水库、合水县朱刘沟水库和环县甜水堡调蓄引水工程等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工程。(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2.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4〕82号)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制水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用户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加大城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供水设施安全巡查和卫生监督检查力度,例行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供水厂出厂水质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质检测、用户水龙头水质抽测,定期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和制水供水过程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按月向社会公开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结果。2016年起,每季度在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庆阳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供水厂出厂水质、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检测、抽测)结果;2018年起,每季度公布其他各县饮用水水质数据。(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按职能共同负责)
3.防治地下水污染
在“双源”地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及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石油化工储存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农业污染源等重点污染源地区)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试点调查评估,逐步扩大试点调查范围,掌握全市地下水污染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配合)。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配合)。组织对全市已建成加油站进行防渗改造,其地下油罐全部改造为双层罐;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必须建设防渗池;新建、在建、改造、迁建的加油站地下油罐必须为双层罐,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2016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加油站的改造治理;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已建成加油站的改造治理。(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石化办配合)。
实施生活垃圾集中清理整治,持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重点对各级各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源补给区、水源涵养林区范围内的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其它类型垃圾进行清理,统一收集运往附近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依托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及“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在以上区域内的居民点设置公用垃圾箱和户用垃圾筒,并建立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处置。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爱护环境、保护水源的环保意识,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市委农村部、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八)深化流域污染防治
1.推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推动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实行分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管理,加大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污染物的控制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配合)。按照地表水功能区划考核断面控制单元分区实行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管理,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快重点地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大重点行业、水质超标小流域及交界断面的整治力度,重点实施马莲河、蒲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研究制定水质达标方案,统筹考虑,综合施策,逐步解决马莲河上游断面水质超标问题。实施总量排放控制,强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确保到2020年,马莲河各考核断面水质实现稳定达标,全市其他河流水质稳中趋好,明显改善。(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配合)
2.科学确定生态流量
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管理单位,要按照环保部《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环发[2014]65号)要求,充分考虑下游生态用水需求,科学确定生态流量。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水功能区(河段)生态流量(水位)确定工作,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因生态流量不足造成考核断面水质无法稳定达标的河流河段,应通过水量调度等措施确保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3.加强良好水体环境保护
科学划定生态红线,积极争取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河流水库环境保护,因地制宜加强滨河(湖库)带生态建设,在保证河道防洪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以蒲河、葫芦河、四郎河、固城川、柔远东沟等河流水库型水源地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河岸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强水源地周边环境保护。(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等配合)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县(区)应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单位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配合)
5.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开展全市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2017年底前,建立全市生产、使用环境激素类化学品调查数据库。逐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防控能力,有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农牧局等配合)
(九)加强水环境质量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县(区)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和达标时限,并报市政府备案,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治理后水质仍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等配合)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体系,逐步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和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环境统计范围(市环保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涉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涉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市环保局负责)。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督促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分“一般、较大、重大”划定环境风险等级,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配合)。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要按照环境风险等级,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市环保局负责)。有序开展环境健康调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配合)。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法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配合)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6月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符合条件的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负责)。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2017年底,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初步实现排污许可证全业务的在线申请、审批和查阅、查询和统计功能(市环保局负责)。
(十)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
确保排污单位达标排放。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依据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成果,建立企业“黄牌”、“红牌”警示处罚制度。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市环保局负责)
建立完善执法机制。建立和完善省级巡查、市县监管、乡镇协同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检察院等配合)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配合)
2.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加强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力度,建立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议事、工作配合、定期会商、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强化环境监察联合执法,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配合)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各涉水管理部门职能,统筹优化调整、补充水环境监测断面(点位),完善全市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共享监测数据,共同分析研判水量水质变化情况(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等配合)。
环保部门要按照《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原则》,优化、调整、补充辖区内地表水监测断面,2020年建成全市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市环保局负责)。国土部门要补充完善全市地下水监测点位,重点在石油、煤炭开采地区等地下水监测空白区补充监测布点,2018年建设完成覆盖全市的地下水监测点位(市国土局负责)。农牧部门于2019年建成覆盖全市的水生生物监测体系(市农牧局负责)。水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网络体系,2018年全面建成全市15个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逐步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2020年实现全市国家级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达100%、省级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达80%以上、全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覆盖率达50%以上;2030年实现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市水务局负责)。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及“12369”环保热线接诉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快县级环境应急机构建设,补齐缺编环境执法人员,推进监控设施的第三方委托运营,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2016年起全市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规标准
1.健全地方法规规章
研究制定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配套法规、办法,适时出台或修订《庆阳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庆阳市河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等职能部门牵头,市法制办配合)
2.完善地方标准体系
配合省上因地制宜的制订严格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时建立完善我市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配合)
(二)强化科技支撑
1.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污泥处置、高效节能精确曝气控制系统、集成式污水处理成套设备、重金属污染水下固定与水体修复和农村饮用水除氟砷铬等适用技术。重点示范污泥生物法消减、移动式应急水处理技术与装备,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示范推广先进技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配合)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及专项,研发重点行业的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处置等前瞻技术。发挥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在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中的产业化发展支撑作用,推进水污染技术成果转化。(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卫计委等配合)
(三)理顺价格税费
1.加快水价改革
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应于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配合)
2.完善收费政策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合理提高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2016年,市区及各县(区)要按规定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市区实现污水处理费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吨。2016年6月底前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超标和违规生产使用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的企业,加征1-2倍排污费;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标准50%以上的企业,减半征收排污费;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从严核定排污费,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严禁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严格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地区高于非超采地区的原则,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四)建立激励机制
1.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以企业自愿为前提,通过表彰先进、政策鼓励、提升标准,推动完善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发布节水环保“领跑者”名单,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2.推行绿色信贷及责任保险
发展绿色金融,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通过应收账款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环保企业的融资来源,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型骨干企业和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人民银行庆阳中心支行牵头,市工信委、庆阳银监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配合)。
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工业企业环保“一考双评”工作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庆阳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2016年底前初步建成纳入环保执法信息的“庆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求加强合作,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环保局、人民银行庆阳中心支行牵头,市发改委、庆阳银监分局等配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环保局负责)。
3.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
落实国家、省上有关跨界水环境补偿政策,有序推进跨界水环境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综合考虑上游地区发展机会损失成本、污染治理成本以及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因素,鼓励上下游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开展多元化补偿,积极争取国家及省级财政加大对我市马莲河、蒲河等流域治污和生态建设资金支持。吸引市场资本投入流域环境保护,维护补偿机制长期有效运转。探索建立全市水环境跨界区域补偿试点,根据“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经监测考核和确认,实行“双向补偿”,即对水质未达标的县(区)予以处罚,对水质受上游影响的县(区)予以补偿,对水质达标的县(区)予以奖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五)明确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市政府于2016年4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当年市级《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好省、市两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6年5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县(区)《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计划》,并于以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下一年度《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配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依据本工作方案划分的考核断面控制单元,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明确工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行业监管,统筹做好城乡水污染治理、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市环保局负责)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市政府于2016年4月底前成立全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于2016年5月底前成立县(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分工职责,指导县(区)对应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驻庆单位等配合)。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省驻庆企业、国有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建立识别污染排放和预警管控体系,提高区内企业环境保护自我管控、自我拘束能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六)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严格落实考核责任
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市政府每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督查考核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涉及多个牵头部门的,由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总牵头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明确考核奖惩措施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区)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相关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配合)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暂停对有关地区和企业涉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以及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配合)
(七)促进多元融资投入
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设立,推进水处理领域环保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效方式,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人民银行庆阳中心支行、庆阳银监局等配合)
2.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力度,增加水环境保护投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保障水环境监管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倾斜支持。按照“谁减排、谁得益”的原则,根据减排效益和环境效益实行以奖代补。按照事权划分,对各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八)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市政府每年公布各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相关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水务局、市卫计委等配合)
督促辖区内国家及省、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统一在市环保局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依规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法规培训和咨询,适时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主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和生态价值观教育,以“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继续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各类绿色单位的创建工作,培养公民环境意识,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境道德观和绿色消费新风尚,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配合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附件:1.庆阳市流域断面水质目标及控制单元清单
2.庆阳市县级以上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
3.庆阳市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目标清单
4.庆阳市流域污染源(排污口)及整治目标清单
5.庆阳市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庆阳市流域断面水质目标及控制单元清单
序号 | 流域 | 断面名称 (地理位置) | 断面类型
| 考核 类别 | 所在 水体 | 2015年水质现状 | 2020年 水质目标 | 2030年水质目标 | 责任单位 | 控制单元 | 坐 标(经纬度) | ||||||
东经 | 北纬 | ||||||||||||||||
度 | 分 | 秒 | 度 | 分 | 秒 | ||||||||||||
1 | 马莲河流域 | 柴家台(山城乡柴家台村)* | 入境断面 | 省考断面 | 马莲河 | 劣Ⅴ | Ⅴ | Ⅳ | 环县政府 | 环县甜水镇、山城乡 | 107 | 1 | 6 | 36 | 59 | 5 | |
2 | 马莲河流域 | 店子坪(庆城镇店子坪村) | 控制断面 (庆城-合水) | 市考断面 | 马莲河 | Ⅳ | Ⅳ | Ⅳ | 环县政府 庆城县政府 | 环县秦团庄、南湫、耿湾、罗山川、四合塬、小南沟、毛井、车道、虎洞、西川、合道、天池、洪德、樊家川、环城、八珠、木钵、许家河、曲子;庆城县马岭、翟家河、卅铺、蔡家庙、桐川、白马、葛崾岘、庆城镇、玄马、南庄、高楼,及山城乡柴家台村断面控制单元 | 107 | 54 | 10 | 35 | 58 | 53 | |
3 | 马莲河流域 | 铁李川 大桥 (合水县吉岘乡宫合村) | 控制断面 (合水-宁县) | 市考断面 | 马莲河 | 劣Ⅴ | Ⅳ | Ⅳ | 合水县政府 | 合水县蒿咀铺、老城镇、板桥、太莪、店子、西华池、何家畔、吉岘,及店子坪大桥断面控制单元 | 107 | 55 | 37 | 35 | 42 | 30 | |
4 | 马莲河流域 | 宁县桥头 | 控制断面 | 国考断面 | 马莲河 | Ⅳ | Ⅳ | Ⅲ | 合水县 政府 宁县政府 | 合水县固城、段家集、肖咀,宁县瓦斜、新宁,宁县盘客、观音、金村、湘乐、南义及庆城店子坪大桥断面 | 107 | 54 | 50 | 35 | 30 | 32 | |
5 | 马莲河流域 | 政平桥(中村镇政平村)* | 出境断面 (入陕西省) | 市考断面 | 马莲河 | Ⅲ | Ⅲ | Ⅲ | 宁县政府 | 宁县焦村、和盛、太昌、新庄、长庆桥、中村、政平、米桥、平子、良平、早胜、九岘及宁县桥头断面控制单元 | 107 | 55 | 51 | 35 | 16 | 13 | |
6 | 马莲河流域 | 新堡村(悦乐镇新堡村)* | 控制断面 (华池-庆城) | 市考断面 | 柔远河 | Ⅳ | Ⅲ | Ⅲ | 华池县政府 | 华池县悦乐、庙巷、乔河、柔远、温台、城壕、乔川、元城、怀安、白马、五蛟 | 107 | 55 | 35 | 36 | 12 | 9 | |
7 | 蒲河 流域 | 米家川村(三岔镇米家川村新湾自然村)* | 入境断面 (宁夏固原入甘肃庆阳境) | 市考断面 | 安家川河 | Ⅲ | Ⅱ | Ⅱ | 镇原县政府 | 镇原县马渠乡、三岔镇 | 107 | 1 | 54 | 36 | 2 | 52 | |
8 | 蒲河 流域 | 姚新庄 (新集乡新庄行政村姚新庄自然村) | 对照断面 | 省考断面 | 蒲河 | Ⅱ | Ⅱ | Ⅱ | 镇原县政府 | 镇原县三岔、方山、孟坝、新集,及三岔镇米家川村断面控制单元 | 107 | 18 | 48 | 35 | 52 | 26 | |
9 | 蒲河 流域 | 巴家咀 水库 | 控制断面 | 省考断面 | 蒲河 | Ⅱ | Ⅱ | Ⅱ | 镇原县政府 西峰区政府 | 镇原县新集乡、太平镇,西峰彭原乡、后官寨乡,环县吴城子、庆城太白梁、镇原新集乡及姚新庄断面控制单元 | 107 | 33 | 13 | 35 | 34 | 24 | |
10 | 蒲河 流域 | 马头坡 | 削减断面 | 国考断面 | 蒲河 | Ⅲ | Ⅲ | Ⅲ | 镇原县政府 西峰区政府 | 镇原县屯字镇、上肖乡,西峰董志、肖金,及巴家咀水库、太平镇彭阳村断面控制单元 | 107 | 33 | 13 | 35 | 34 | 24 | |
11 | 蒲河 流域 | 彭阳村(太平镇彭阳村) | 控制断面 (镇原-西峰) | 市考断面 | 茹河 | Ⅲ | Ⅲ | Ⅲ | 镇原县政府 | 镇原县郭原乡、武沟乡、马渠乡、庙渠乡、开边镇、孟坝镇、城关镇、临泾镇、屯字镇、上肖乡。 | 107 | 31 | 41 | 35 | 36 | 21 | |
12 | 泾河流域 | 下郑村(屯字镇下郑村姚家沟)* | 出境断面 (跨市、庆阳-平凉) | 市考断面 | 洪河 | Ⅲ | Ⅲ | Ⅲ | 镇原县政府 | 镇原县郭塬、新城、平泉、湫池、南川、曙光 | 107 | 22 | 18 | 35 | 29 | 27 | |
13 | 葫芦河流域 | 林镇乡东华池村* | 控制断面 (华池-合水) | 市考断面 | 葫芦河 | Ⅲ | Ⅲ | Ⅱ | 华池县政府 | 华池县紫坊畔、山庄、南梁、林镇 | 108 | 27 | 35 | 36 | 14 | 37 | |
14 | 四郎河流域 | 罗川* | 控制断面 | 省考断面 | 四郎河 | Ⅲ | Ⅲ | Ⅱ | 正宁县政府 | 正宁县西坡乡、永正、榆林子、罗川、五倾塬、湫头、永河 | 108 | 12 | 45 | 35 | 19 | 08 | |
备注:标*断面为本次新增监测断面。
附件2-1
庆阳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
序号 | 县区 | 水源地名称 | 所属流域 | 所属水系 | 所在水体 | 水源地 | 服务人口(万人) | 2020年水质 | 2030年水质 | 责任单位 |
1 | 西峰区 | 巴家咀水库 | 泾河 | 蒲河 | 蒲河 | 湖库 | 36 | Ⅲ类 | Ⅲ类 | 西峰区政府 镇原县政府 |
2 | 合水县 | 新村水库 | 泾河 | 马莲河 | 固城川 | 河流 | 5 | Ⅲ类 | Ⅲ类 | 合水县政府 |
3 | 香水水库 | 泾河 | 马莲河 | 固城北川 | 河流 | 备用 | Ⅲ类 | Ⅲ类 | 合水县政府 | |
4 | 徐阳沟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固城川 | 河流 | 备用 | Ⅲ类 | Ⅲ类 | 合水县政府 | |
5 | 镇原县 | 尤坪水源 | 泾河 | 蒲河 | 茹河 | 地下水 | 4.3 | Ⅲ类 | Ⅲ类 | 镇原县政府 |
6 | 环 县 | 庙儿沟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环江段) | 庙儿沟 | 地下水 | 5 | Ⅲ类 | Ⅲ类 | 环县政府 |
7 | 庆城县 | 马岭东沟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马岭东沟 | 河流 | 3.5 | Ⅲ类 | Ⅲ类 | 庆城县政府 |
8 | 纸坊沟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纸坊沟 | 河流 | 备用 | Ⅲ类 | Ⅲ类 | 庆城县政府 | |
9 | 正宁县 | 庵里水库 | 泾河 | 四郎河 | 四郎河 | 湖库 | 4.05 | Ⅲ类 | Ⅲ类 | 正宁县政府 |
10 | 宁 县 | 城区水源 (城乡供水站一水厂1号井、马坪水厂2号井、水门沟3号井)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 | 4.8 | 保持现状 | 保持现状 | 宁县政府 |
11 | 华池县 | 柔远东沟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河流 | 3.8 | Ⅲ类 | Ⅲ类 | 华池县政府 |
12 | 鸭儿洼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河流 | 3.8 | Ⅲ类 | Ⅲ类 | 华池县政府 |
附件2-2
庆阳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
序号 | 县区 | 乡镇 | 水源地名称 | 所属流域 | 所属水系 | 所在水体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服务人口(人) | 水质目标 | 备注 |
1 | 镇原县 | 屯字镇 | 寨地水源地 | 泾河 | 蒲河 | 洪河 | 地下水型 | 60000 | Ⅲ类 | |
2 | 临泾乡 | 席沟圈水源地 | 泾河 | 蒲河 | 交口河 | 地下水型 | 26000 | Ⅲ类 | ||
3 | 平泉镇 | 上刘水源地 | 泾河 | 蒲河 | 洪河 | 地下水型 | 60000 | Ⅲ类 | ||
4 | 孟坝镇 | 王地庄水源地 | 泾河 | 蒲河 | 蒲河 | 地下水型 | 13000 | Ⅲ类 | ||
5 | 武沟乡 | 孟庄水源地 | 泾河 | 蒲河 | 交口河 | 地下水型 | 8000 | Ⅲ类 | ||
6 | 郭原乡 | 西杨水源地 | 泾河 | 蒲河 | 洪河 | 地下水型 | 8800 | Ⅲ类 | ||
7 | 合水县 | 太莪乡 | 太莪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固城河 | 地下水型 | 4000 | Ⅲ类 | |
8 | 西华池镇 | 西华池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1760 | Ⅲ类 | ||
9 | 吉岘乡 | 吉岘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1350 | Ⅲ类 | ||
10 | 肖咀乡 | 肖咀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固城河 | 地下水型 | 3100 | Ⅲ类 | ||
11 | 段家集乡 | 段家集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固城河 | 地下水型 | 1020 | Ⅲ类 | ||
12 | 店子乡 | 店子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县川河 | 地下水型 | 1230 | Ⅲ类 | ||
13 | 西峰区 | 董志镇 | 郭堡南庄饮用水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29653 | Ⅲ类 | 联网供水 |
14 | 董志镇 | 八年庄饮用水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Ⅲ类 | |||
15 | 董志镇 | 寺里田饮用水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Ⅲ类 | |||
16 | 董志镇 | 野罗饮用水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Ⅲ类 | |||
17 | 董志镇 | 陈户街北饮用水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Ⅲ类 | |||
18 | 肖金镇 | 秦庄饮用水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20217 | Ⅲ类 | 联网供水 | |
19 | 肖金镇 | 芮岭饮用水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Ⅲ类 | |||
20 | 肖金镇 | 南左饮用水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Ⅲ类 | |||
21 | 显胜乡 | 显胜饮用水水源 | 蒲河 | 蒲 河 | 蒲 河 | 地下水型 | Ⅲ类 | |||
22 | 后官寨镇 | 后官寨饮用水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12336 | Ⅲ类 | ||
23 | 温泉镇 | 毛家庄饮用水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17727 | Ⅲ类 | 联网供水 | |
24 | 温泉镇 | 上庄卡饮用水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Ⅲ类 | |||
25 | 什社乡 | 袁台子饮用水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Ⅲ类 | |||
26 | 彭原镇 | 张庄饮用水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2685 | Ⅲ类 | ||
27 | 彭原镇 | 董家庄饮用水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5191 | Ⅲ类 | ||
28 | 宁县 | 平子镇 | 平子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九龙河 | 地下水型 | 26000 | Ⅲ类 | |
29 | 良平乡 | 良平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九龙河 | 地下水型 | 16600 | Ⅲ类 | ||
30 | 中村乡 | 中村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6000 | Ⅲ类 | ||
31 | 早胜镇 | 早胜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九龙河 | 地下水型 | 11838 | Ⅲ类 | ||
32 | 早胜镇 | 黄安宁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九龙河 | 地下水型 | 2300 | Ⅲ类 | ||
33 | 盘克镇 | 街东-街西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湘乐川 | 地下水型 | 2160 | Ⅲ类 | ||
34 | 盘克镇 | 观音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湘乐川 | 地下水型 | 10360 | Ⅲ类 | ||
35 | 盘克镇 | 形赤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湘乐川 | 地下水型 | 3000 | Ⅲ类 | ||
36 | 湘乐镇 | 湘乐宇村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湘乐川 | 地下水型 | 7000 | Ⅲ类 | ||
37 | 新庄镇 | 新庄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10135 | Ⅲ类 | ||
38 | 新庄镇 | 新华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6450 | Ⅲ类 | ||
39 | 和盛镇 | 和盛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21030 | Ⅲ类 | 取消 | |
40 | 和盛镇 | 三里店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3600 | Ⅲ类 | ||
41 | 华池县 | 乔川乡 | 章渠子村任掌沟水源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地下水型 | 38000 | Ⅲ类 | |
42 | 怀安乡 | 黑里沟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地下水型 | 38000 | Ⅲ类 | ||
43 | 怀安乡 | 胶泥咀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地下水型 | 1120 | Ⅲ类 | ||
44 | 元城镇 | 张川沟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地下水型 | 575 | Ⅲ类 | ||
45 | 白马乡 | 蒋岔沟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地下水型 | 270 | Ⅲ类 | ||
46 | 白马乡 | 张新庄白马泉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地下水型 | 3000 | Ⅲ类 | ||
47 | 五蛟乡 | 清水沟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地下水型 | 1000 | Ⅲ类 | ||
48 | 五蛟乡 | 塌泥沟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地下水型 | 330 | Ⅲ类 | ||
49 | 上里塬乡 | 彭家寺沟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河流型 | 1000 | Ⅲ类 | ||
50 | 王咀子乡 | 东沟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地下水型 | 1760 | Ⅲ类 | ||
51 | 悦乐镇 | 见沟门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地下水型 | 2750 | Ⅲ类 | ||
52 | 悦乐镇 | 李家湾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地下水型 | 1812 | Ⅲ类 | ||
53 | 悦乐镇 | 小川沟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河流型 | 3300 | Ⅲ类 | ||
54 | 城壕乡 | 余家砭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地下水型 | 1763 | Ⅲ类 | ||
55 | 乔河乡 | 李沟门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地下水型 | 1000 | Ⅲ类 | ||
56 | 乔河乡 | 乔沟门火石沟门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地下水型 | 2300 | Ⅲ类 | ||
57 | 紫坊畔乡 | 庙沟水源地 | 洛河 | 葫芦河 | 荔园堡河 | 河流型 | 800 | Ⅲ类 | ||
58 | 南梁乡 | 窨子沟水源地 | 洛河 | 葫芦河 | 荔园堡河 | 地下水型 | 1560 | Ⅲ类 | ||
59 | 南梁乡 | 金岔沟水源地 | 洛河 | 葫芦河 | 荔园堡河 | 地下水型 | 4485 | Ⅲ类 | ||
60 | 山庄乡 | 山庄村水源地 | 洛河 |
| 地下水型 |
| Ⅲ类 | 取消 | ||
61 | 山庄乡 | 白沟水库水源地 | 洛河 | 葫芦河 | 二将川河 | 水库型 | 893 | Ⅲ类 | ||
62 | 林镇乡 | 黄渠沟水源地 | 洛河 | 葫芦河 | 葫芦河 | 地下水型 | 1500 | Ⅲ类 | ||
63 | 林镇乡 | 瓦窑沟水源地 | 洛河 | 葫芦河 | 葫芦河 | 地下水型 | 1100 | Ⅲ类 | ||
64 | 林镇乡 | 东华池景区水源地 | 洛河 |
|
| 地下水型 |
| Ⅲ类 | 取消 | |
65 | 林镇乡 | 花池泉水源地 | 洛河 | 葫芦河 | 葫芦河 | 地下水型 | 216 | Ⅲ类 | ||
66 | 环县 | 樊家川乡 | 樊家川响水淌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樊家川响水淌 | 地下水型 | 10000 | Ⅲ类 | |
67 | 曲子镇 | 曲子东沟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曲子东沟 | 地下水型 | 15000 | Ⅲ类 | ||
68 | 木钵镇 | 木钵乔儿沟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木钵乔儿沟 | 地下水型 | 12000 | Ⅲ类 | ||
69 | 正宁县 | 西坡乡 | 嘉峪川水源地 | 泾河 | 四郎河 | 四郎河 | 河流型 | 85437 | Ⅲ类 | |
70 | 五倾塬乡 | 红土窑水源地 | 泾河 | 四郎河 | 四郎河 | 河流型 | 12000 | Ⅲ类 | ||
71 | 周家乡 | 周家水源地 | 泾河 | 四郎河 | 四郎河 | 地下水型 | 4600 | Ⅲ类 | ||
72 | 周家乡 | 核桃峪水源地 | 泾河 | 四郎河 | 四郎河 | 地下水型 | 2400 | Ⅲ类 | ||
73 | 三嘉乡 | 三嘉水源地 | 泾河 | 四郎河 | 四郎河 | 地下水型 | 2000 | Ⅲ类 | ||
74 | 庆城县 | 南庄乡 | 尹家河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河流型 | 1000 | Ⅲ类 | |
75 | 玄马镇 | 刘八沟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柔远河 | 河流型 | 5000 | Ⅲ类 | ||
76 | 高楼乡 | 惠家咀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河流型 | 5000 | Ⅲ类 | ||
77 | 驿马镇 | 米家川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赵家川 | 河流型 | 6000 | Ⅲ类 | ||
78 | 赤城乡 | 老庄村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地下水型 | 4000 | Ⅲ类 | ||
79 | 庆城镇 | 芡子沟、湫沟水源地 | 泾河 | 马莲河 | 环江河 | 地下水型 | 7000 | Ⅲ类 |
备注:此清单依据市政府《关于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庆政函[2014]23号)统计,根据水源地划分调整情况及市政府批复按年度更新。
附件3
庆阳市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目标清单
序号 | 县区 | 位置 | 所属流域 | 所属水系 | 所在水体名称 | 点位名称 | 含水层类型 | 2020年、2030年 水质目标 | 数据来源 | |
水质类别 | 综合评价 | |||||||||
1 | 西峰区 | 西峰区原寨子乡联合二队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蒲河 | 5--1* | 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 | Ⅱ类 | 良好 | 国土 |
2 | 西峰区 | 董志庄子洼高家山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蒲河 | 69* | 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 | Ⅱ类 | 良好 | 国土 |
3 | 西峰区 | 后官寨乡后官寨村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蒲河 | 58* | 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 | Ⅱ类 | 良好 | 国土 |
4 | 西峰区 | 西峰区后官寨乡柳树坳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蒲河 | 51* | 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 | Ⅳ类 | 较差 | 国土 |
5 | 西峰区 | 董志南门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蒲河 | 17* | 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 | Ⅳ类 | 较差 | 国土 |
6 | 西峰区 | 董志冯堡脱岭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蒲河 | 39* | 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 | Ⅳ类 | 较差 | 国土 |
7 | 镇原县 | 镇原县屯子镇双河村高坡自然村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茹河 | QY87(新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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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 |
8 | 镇原县 | 镇原县临泾乡毛头行政村新庄自然村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蒲河 | QY88(新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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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 |
9 | 宁 县 | 宁县焦村乡高尉大队第六村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马莲河 | QY21(新建) |
|
|
| 国土 |
10 | 宁 县 | 宁县新宁镇赵北组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马莲河 | QY22(新建) |
|
|
| 国土 |
11 | 环 县 | 环县环城镇张滩大队张滩小队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马莲河 | QY53(新建) |
|
|
| 国土 |
12 | 环 县 | 环县十八里村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马莲河 | QY54(新建) |
|
|
| 国土 |
13 | 庆城县 | 庆城县三十里铺镇二十里铺韩台子村张边自然村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马莲河 | QY61(新建) |
|
|
| 国土 |
14 | 庆城县 | 庆城县庆城镇封家洞村麻家暖泉队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马莲河 | QY78(新建) |
|
|
| 国土 |
15 | 华池县 | 华池县柔远镇土坪村宋河组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柔远河 | QY72(新建) |
|
|
| 国土 |
16 | 华池县 | 华池县柔远镇成关村小西沟组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柔远河 | QY73(新建) |
|
|
| 国土 |
17 | 合水县 | 合水县固城乡高台村尖底自然村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固城河 | QY65(新建) |
|
|
| 国土 |
18 | 合水县 | 合水县固城乡王昌村姜家崖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固城河 | QY66(新建) |
|
|
| 国土 |
19 | 正宁县 | 正宁县永正乡东楼头大队一队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四郎河 | QY84(新建) |
|
|
| 国土 |
20 | 正宁县 | 正宁县山河镇解川村十组 | 黄河流域 | 泾河水系 | 四郎河 | QY85(新建) |
|
|
| 国土 |
注:7—20号点位为新设点位,待国土部门取样监测分析后,确定水质类别及水质目标。
附件4
庆阳市流域污染源(排污口)及整治目标清单
序号 | 县 (区) | 流域 | 河流 | 排污口名称 | 排放量 (t/a) | 主要污染物 | 污染源(工业企业/城镇生活/畜禽养殖) | 整治措施 (拆除/并网/治理) | 整治监管责任 单 位 |
1 | 环 县 | 马莲河 (环江段) | 马莲河 | 山城乡街区排污口 | 37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环县山城乡政府 |
2 | 洪德乡街区排污口 | 49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环县洪德乡政府 | |||
3 | 木钵镇街区排污口 | 38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环县木钵镇政府 | |||
4 | 曲子镇街区排污口 | 42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环县曲子镇政府 | |||
5 | 安山川 | 樊家川乡街区排污口 | 368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环县樊家川乡政府 | ||
6 | 合道川 | 合道乡街区排污口 | 31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环县合道乡政府 | ||
7 |
庆城县
庆城县 |
马莲河
马莲河 |
马莲河
马莲河 | 马岭镇贺旗村排污口 | 360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马岭镇人民政府 |
8 | 马岭镇董家滩村排污口 | 900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马岭镇人民政府 | |||
9 | 长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 | 850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庆城县环保局 | |||
10 | 马岭镇马岭村街区排污口 | 360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马岭镇人民政府 | |||
11 | 马岭镇中寨村排污口 | 540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马岭镇人民政府 | |||
12 | 北强铝业排污口 | 3000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庆城县环保局 | |||
13 | 卅铺镇阜城村排污口 | 1080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卅铺镇人民政府 | |||
14 | 卅铺镇韩湾村排污口 | 180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卅铺镇人民政府 | |||
15 | 卅铺镇卅铺村排污口 | 180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卅铺镇人民政府 | |||
16 | 野狐沟 | 翟家河街区排污口 | 180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翟家河乡人民政府 | ||
17 | 蔡家庙沟 | 蔡家庙乡街区排污口 | 360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蔡家庙乡人民政府 | ||
18 | 柔远河 | 玄马镇街区排污口 | 180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玄马镇人民政府 | ||
19 | 贾桥村排污口 | 540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玄马镇人民政府 | |||
20 | 教子川 | 庆城镇莲池村排污口 | 900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庆城镇人民政府 | ||
21 | 蒲河 | 大黑河 | 太白梁乡街区排污口 | 20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太白梁乡人民政府 | |
22 |
华池县
华池县
华池县
华池县 |
马莲河
马莲河
马莲河 |
柔远河
柔远河 | 紫坊畔乡排污口 | 438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华池县紫坊畔乡政府 |
23 | 乔河乡排污口 | 36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华池县乔河乡政府 | |||
24 | 乔河乡作业区 | 350.4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采油十厂 | |||
25 | 华池县鹏泰空心砖厂 | 87.6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工信局 | |||
26 | 庆阳腾盛建材有限公司 | 109.5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工信局 | |||
27 | 华池县大通建材有限公司 | 58.4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工信局 | |||
28 | 华池县张川小区排污口 | 532.9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并网 | 华池县人民政府 | |||
29 | 华池县东苑小区排污口 | 861.4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并网 | 华池县人民政府 | |||
30 | 华池县东苑第二小区排污口 | 1401.6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并网 | 华池县人民政府 | |||
31 | 华池县小西沟排污口 | 620.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并网 | 华池县人民政府 | |||
32 | 华池县杨庄子小区排污口 | 627.8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并网 | 华池县人民政府 | |||
33 | 华池县中医院附近居民区排污口 | 569.4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并网 | 华池县人民政府 | |||
34 | 华池县赵沟门桥片区居民排污口 | 1314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并网 | 华池县人民政府 | |||
35 | 华池作业区排污口 | 438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并网 | 华池县人民政府 | |||
36 | 华池县检察院前边河道排污口 | 657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并网 | 华池县人民政府 | |||
37 | 华池县润扬国泰小区渠道排污口 | 109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并网 | 华池县人民政府 | |||
38 | 华池县孙家川小区排污口 | 1533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并网 | 华池县人民政府 | |||
39 | 华池县轻烃厂排污口 | 36.5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华池县环保局 | |||
40 | 华池县温台空心砖瓦有限责任公司排污口 | 73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工信局 | |||
41 | 华池县陇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排污口 | 116.8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工信局 | |||
42 | 悦乐镇街道排污口 | 1387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华池县悦乐镇人民政府 | |||
43 | 华池县大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悦乐分厂 | 51.1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工信局 | |||
44 | 华池县悦乐利民砖瓦厂 | 47.5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工信局 | |||
45 | 悦乐工业园区排污口 | 876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工信局 | |||
46 | 城壕镇街道排污口 | 949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华池县城壕镇政府 | |||
47 | 华池县裕农养殖专业合作社排污口 | 1095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畜牧局 | |||
48 | 城壕作业区排污口 | 350.4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采油二厂 | |||
49 | 华池县正恒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排污口 | 32.85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华池县交警支队 | |||
50 | 悦联站 | 21.9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采油二厂集输大队 | |||
51 | 白马川 | 白马乡街道排污口 | 511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华池县白马乡政府 | ||
52 | 乔川乡街道排污口 | 438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华池县乔川乡政府 | |||
53 | 元城镇街道排污口 | 1168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华池县元城镇政府 | |||
54 | 华庆作业区排污口 | 394.2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采油十厂 | |||
55 | 元城作业区排污口 | 408.8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采油十厂 | |||
56 | 庆阳市绿康源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排污口 | 21.9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工信局 | |||
57 | 华池县双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排污口 | 80.3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工信局 | |||
58 | 庆阳市熠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排污口 | 43.8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工信局 | |||
59 | 怀安乡街道排污口 | 277.4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华池县怀安乡政府 | |||
60 | 怀安新鑫建材有限公司排污口 | 54.75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工信局 | |||
61 | 五蛟街道排污口 | 1204.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华池县五蛟镇政府 | |||
62 | 五蛟作业区排污口 | 423.4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采油十厂 | |||
63 | 五蛟西作业区排污口 | 277.4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长实集团 | |||
64 | 华池县秦达禽业有限公司排污口 | 1533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畜牧局 | |||
65 |
葫芦河 葫芦河 |
葫芦河
葫芦河 | 山庄乡街道排污口 | 584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华池县山庄乡政府 | |
66 | 山庄乡雷圪崂建材有限公司排污口 | 40.15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工信局 | |||
67 | 南梁镇街道排污口 | 255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华池县南梁镇政府 | |||
68 | 南梁作业区排污口 | 357.7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采油二厂 | |||
69 | 华池县生枝建材有限公司排污口 | 45.26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工信局 | |||
70 | 林镇乡街道排污口 | 474.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华池县林镇乡政府 | |||
71 | 葫芦河作业区排污口 | 87.6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长实集团 | |||
72 | 南梁干部培训学校排污口 | 175.2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南梁红色旅游管理局 | |||
73 | 华池县振华养殖场排污口 | 657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畜牧局 | |||
74 | 林镇乡宝塔建材有限公司排污口 | 32.85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工信局 | |||
75 | 合水县 | 马莲河 | 马莲河 | 吉岘乡街区排污口 | 21462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吉岘乡政府 |
76 | 西华池镇街区排污口 | 13413.7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西华池镇政府 | |||
77 | 何家畔镇街区排污口 | 24144.7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何家畔镇政府 | |||
78 | 合水川 | 老城镇街区排污口 | 3487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老城镇政府 | ||
79 | 蒿咀铺乡街区排污口 | 32193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蒿咀铺乡政府 | |||
80 | 店子乡街区排污口 | 26827.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店子乡政府 | |||
81 | 板桥镇街区排污口 | 21462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板桥镇政府 | |||
82 | 固城川(新村水库) | 段家集乡街区排污口 | 26827.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段家集乡政府 | ||
83 | 太莪乡街区排污口 | 21462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太莪乡政府 | |||
84 | 固城乡街区排污口 | 26827.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固城乡政府 | |||
85 | 肖咀乡街区排污口 | 32193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肖咀乡政府 | |||
86 | 葫芦河 | 葫芦河 | 太白镇街区排污口 | 32193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太白镇政府 | |
87 | 宁 县 | 马莲河 | 马莲河 | 甘肃通达果汁有限公司 | 1204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和盛镇人民政府 |
88 | 宁县和盛镇街区排污口 | 1168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和盛镇人民政府 | |||
89 | 城北河 | 湘乐镇街区排污口 | 277.4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湘乐镇人民政府 | ||
90 | 正宁县 | 马莲河 | 嘉裕川 | 西坡乡街区排污口 | 547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西坡乡政府 |
91 | 永正乡街区排污口 | 6526.2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永正镇政府 | |||
92 | 榆林子镇街区排污口 | 6022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榆林子镇政府 | |||
93 | 宫河镇街区排污口 | 17739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宫河镇政府 | |||
94 | 泾 河 | 支党河 | 五顷塬乡街区排污口 | 6022.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五顷塬乡政府 | |
95 | 湫头镇街区排污口 | 1314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湫头镇政府 | |||
96 | 永和镇街区排污口 | 1423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永和镇政府 | |||
97 | 三嘉乡街区排污口 | 3504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三嘉乡政府 | |||
98 |
镇原县
镇原县 |
蒲河
蒲河 | 蒲河 | 殷家城乡街区排污口 | 24312.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殷家城乡政府 |
99 | 三岔镇街区排污口 | 54156.8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三岔镇政府 | |||
100 | 方山乡街区排污口 | 43143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方山乡政府 | |||
101 | 孟坝镇街区排污口 | 122811.5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孟坝镇政府 | |||
102 | 新集乡街区排污口 | 67342.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新集乡政府 | |||
103 | 上肖乡街区排污口 | 115522.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上肖乡政府 | |||
104 | 交口河 | 马渠乡街区排污口 | 45004.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马渠乡政府 | ||
105 | 庙渠乡街区排污口 | 32850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庙渠乡政府 | |||
106 | 太平镇街区排污口 | 10110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太平镇政府 | |||
107 | 临泾镇街区排污口 | 110412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临泾镇政府 | |||
108 | 茹河 | 武沟乡街区排污口 | 41062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武沟乡政府 | ||
109 | 开边镇街区排污口 | 65882.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开边乡政府 | |||
110 | 城关镇街区排污口 | 470850 | COD、NH3-N | 城镇生活、工业废水 | 治理 | 镇原县住建局 | |||
111 | 泾河 | 洪河 | 郭原乡街区排污口 | 5292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郭原乡政府 | |
112 | 新城乡街区排污口 | 107036.2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新城乡政府 | |||
113 | 平泉镇街区排污口 | 130031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平泉镇政府 | |||
114 | 屯字镇街区排污口 | 152661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屯字镇政府 | |||
115 | 南川乡街区排污口 | 66156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南川乡政府 | |||
116 | 中原乡街区排污口 | 66065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镇原县中原乡政府 | |||
117 | 西峰 | 蒲河 | 蒲河(巴家咀水库) | 鄢旗坳循环农业示范园排污口 | 147168吨 | COD、NH3-N | 畜禽养殖 | 拆除 | 西峰区彭原镇政府 |
118 | 雨润集团排污口 | 60.775吨 | COD、NH3-N | 工业企业 | 治理 | 西峰区环保局 | |||
119 | 南庙沟头排水工程 | 105777吨 | COD、NH3-N | 城镇生活 | 治理 | 西峰区董志镇政府 |
备注:各县(区)按照此表调查填报辖区内所有河流水系排污口和污染源,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表中所列河流进行增补和删减。排污口名称和污染源按照企业单位或乡
镇村庄名称填写。
附件5
庆阳市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时限 | 主 要 任 务 | 年度任务分解 | 县(区)任务分解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2016年 | 2016年起,依据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确定落后产能淘汰企业清单,制定并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于每年1月报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备案。 | ——逐年实施 | ——各县(区) | 市工信委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 |
2 | 2016年 | 2016年起,新建、在建、改造、迁建的加油站地下油罐必须为双层罐,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 ——逐年实施 | ——各县(区) | 市发改委 市工信委 市环保局 | 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石化办 |
3 | 2016年 | 2016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 —— | —— | 市环保局 |
|
4 | 2016年 | 2016年底前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 —— | ——各县(区)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 |
5 | 2016年 | 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应于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 | ——乡镇逐年推进实施 | ——各县(区) | 市发改委 |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 |
6 | 2016年 | 市政府于2016年4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后每年1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当年市级《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各县(区)政府于2016年5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县(区)《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计划》,并于以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下一年度《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 ——逐年制定实施 | ——各县(区)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 |
7 | 2016年 | 市政府于2016年4月底前成立全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于2016年5月底前成立县(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 —— | ——各县(区) | 市环保局 | 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驻庆单位等 |
8 | 2016年 | 各县(区)应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 —— | ——各县(区) | 市住建局 |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 |
9 | 2016年 | 2016年6月底前,公布全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制定地下水超采区压采实施方案,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
|
| 市水务局 | 市国土局等 |
10 | 2016年 | 2016年底前,市区及各县(区)要按规定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 —— | ——各县(区)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 |
11 | 2016年 | 2016年底前初步建成纳入环保执法信息的“庆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 —— | —— | 市环保局、人民银行庆阳中心支行 | 市发改委、庆阳银监分局等 |
12 | 2016年 | 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的炼油、淀粉、医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后督察,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且已关闭的上述行业企业死灰复燃。 | —— | ——各县(区) | 市环保局 市工信委 | 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 |
13 | 2016年 | 2016年底前,制定石油、化工、农副食品加工、制药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将上述行业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 —— | ——各县(区) | 市环保局 | 市工信委等 |
14 | 2016年 | 2016年起,全面开展矿山开采和能源开发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 ——分年度开展 | ——各县(区)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 |
15 | 2016年 | 2016年底前,全面排查全市工业聚集区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 —— | ——各县(区)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 |
16 | 2016年 | 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计划 | —— | ——各县(区) | 市环保局 | 市农牧局等 |
17 | 2016年 | 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 —— | ——各县(区) | 市农牧局 | 市环保局等 |
18 | 2016年 | 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 —— | ——各县(区) | 市农牧局 | 市环保局等 |
19 | 2016年 | 到2016年底前,全市发展有效灌溉面积55万亩,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44万亩。 |
| ——各相关县(区) | 市水务局 | 市农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 |
20 | 2016年 | 到2016年,依托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省级信息平台,建立全市年取水大于15万立方米的工业重点用水户和灌溉面积在万亩以上的灌区监控信息名录。 | —— | —— | 市水务局 | 市工信委、市农牧局等 |
21 | 2016年 |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已建机井排查登记,建立信息名录数据库。 | —— | ——各县(区) | 市水务局 |
|
22 | 2016年 | 2016年起,每季度在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庆阳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供水厂出厂水质、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检测、抽测)结果。 | —— | —— | 市环保局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市卫计委 |
|
23 | 2016年 | 2016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加油站的改造治理。 | —— | ——各县(区) | 市发改委 市工信委 市环保局 | 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石化办等 |
24 | 2016年 | 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县(区)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和达标时限,并报市政府备案,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 | ——逐年实施 | ——环县、庆城、华池、合水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等 |
25 | 2016年 | 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 —— | —— | 市环保局 |
|
26 | 2016年 | 根据全省网格化监管要求, 2016年起全市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 | —— | ——各县(区) | 市环保局 | 市编办 |
27 | 2016年 | 2016年底前庆阳中心城市实现污水处理费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吨。 | —— | ——各县(区)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 |
28 | 2017年 | 2017年底前,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 | —— | —— | 市工信委 | 市环保局等 |
29 | 2017年 | 2017年底前,工业聚集区内各企业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现有工业集中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完成整改。 | —— | ——各县(区)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 |
30 | 2017年 | 庆阳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 | —— | ——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农牧局等 |
31 | 2017年 |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 —— | ——各县(区) | 市环保局 | 市农牧局等 |
32 | 2017年 | 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 —— | ——各县(区)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等 |
33 | 2017年 | 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 | —— | —— | 市国土局 |
|
34 | 2017年 | 2017年底前,出台全市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关闭方案。 | —— | ——各县(区) | 市水务局 |
|
35 | 2017年 |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已建成加油站的改造治理。 | —— | ——各县(区) | 市发改委 市工信委 市环保局 | 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石化办等 |
36 | 2017年 | 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 —— | ——各县(区) | 市住建局 |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 |
37 | 2017年 | 2017年底前,建立全市生产、使用环境激素类化学品调查数据库。 | —— | —— | 市环保局 | 市工信委、市农牧局等 |
38 | 2017年 | 督促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分“一般、较大、重大”划定环境风险等级,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 | —— | ——各相关县(区) | 市环保局 | 市工信委等 |
39 | 2017年 |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 | —— | —— | 市环保局 | 市安监局等 |
40 | 2017年 | 2017年底前,完成除国控重点污染源以外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 —— | ——各县(区)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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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017年 | 2017年底,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初步实现排污许可证全业务的在线申请、审批和查阅、查询和统计功能。 | —— | ——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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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017年 | 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 —— | —— | 市环保局、人民银行庆阳中心支行 | 市发改委、庆阳银监分局等 |
43 | 2018年 | 2018年起,全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 ——逐年实施 | ——各县(区)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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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2018年 | 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28个地表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核定,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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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水务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等 |
45 | 2018年 | 2018年底前,建立全市开发利用地下水水位、取水总量双控制约束指标体系,在保持合理生态水位前提下,将地下水可开采量分解到县级行政区和主要水文地质单元。 | —— | ——各县(区) | 市水务局 | 市国土局等 |
46 | 2018年 | 各县自2018年起,每季度在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供水厂出厂水质、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检测、抽测)结果。 | ——逐年实施 | ——环县、华池县、庆城县、合水县、宁县、正宁县、镇原县 | 市环保局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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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018年 | 国土部门要补充完善全市地下水监测点位,重点在石油、煤炭开采地区等地下水监测空白区补充监测布点,2018年建设完成覆盖全市的地下水监测点位。 | —— | —— | 市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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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018年 | 水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网络体系,2018年全面建成全市15个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逐步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 | —— | ——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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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2019年 | 农牧部门于2019年建成覆盖全市的水生生物监测体系。 | —— | —— | 市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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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020年 | 2020年底前分年度完成石油、化工、农副食品加工、制药等行业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环保局 | 市工信委等 |
51 | 2020年 | 2020年底前,全面取缔境内五条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所有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探矿、采矿及石油开发项目。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 |
52 | 2020年 | 因地制宜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 |
53 | 2020年 | 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市区、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 |
54 | 2020年 | 2020年底前,庆阳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城建成区污水管网覆盖率应达到95%。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 |
55 | 2020年 | 到2020年建成较完善的城市雨污分流、排水防涝体系。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等 |
56 | 2020年 | 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 ——逐年推进 | ——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农牧局等 |
57 | 2020年 | 到2020年,实现全市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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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2020年 | 到2020年,完成省上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200个。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环保局 | 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 |
59 | 2020年 | 到2020年,各县(区)全部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水务局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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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2020年 | 到2020年,全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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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2020年 | 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控制在33立方米/万元、48立方米/万元以内,比2013年分别下降41%、42%以上。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水务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 |
62 | 2020年 | 到2020年,电力、石油、化工、医药、淀粉、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要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工信委 市水务局 |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 |
63 | 2020年 | 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等 |
64 | 2020年 | 到2020年,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水务局等 |
65 | 2020年 | 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新增高效节水灌溉3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74万亩,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以上。 | ——逐年推进 | ——各相关县(区) | 市水务局 | 市农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 |
66 | 2020年 | 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4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表水2.94亿立方米,地下水0.5亿立方米)。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水务局 | 市住建局、市工信委等 |
67 | 2020年 | 全市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确保2020年底前全部关停。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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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2020年 | 2020年前,规划建成西峰区五台山水库、南佐水库、庆城县芡子沟水库、镇原县莲池机井供水、宁县水门沟水库、正宁县甘木沟水库、合水县朱刘沟水库和环县甜水堡调蓄引水工程等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工程。 | ——逐年推进 | 西峰区、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环县 | 市水务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 |
69 | 2020年 | 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水功能区(河段)生态流量(水位)确定工作,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 ——逐年推进 |
| 市水务局 | 市环保局等 |
70 | 2020年 | 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 ——逐年推进 | 各相关县(区) | 市住建局 |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 |
71 | 2020年 | 2020年实现全市国家级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达100%、省级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达80%以上、全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覆盖率达50%以上。 | ——逐年推进 |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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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2020年 | 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 ——逐年推进 | ——各县(区) | 市发改委 |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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