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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9 【字体:

庆政发〔2015〕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改善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全市中小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甘政发〔2014〕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中小微型企业政策环境
  (一)加大简政放权落实力度。凡涉及证照、资质和资格审批的部门,要加快清理,坚决取消一些不必要的审批手续,切实为中小微型企业降门槛、除障碍。对各类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可依法平等进入各类投资领域,全面落实“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实行投资项目告知备案、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度,凡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向社会公示办结流程及时限,并在规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办结。凡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区办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实行收费清单制度。按照全省统一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定我市涉企收费清单,实行涉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制度,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部对外公开,对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切实减轻中小微型企业的负担。(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坚决清理垄断干预。凡涉及市内中小微型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必须指定购买的特种产品外,不得强制指定中小微型企业购买任何相关单位的产品和有偿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消防支队、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法制办)
  (四)政府采购向中小微企业倾斜。负有预算职责的所有单位,凡有政府采购的事项,只要市内中小微型企业能够提供的一律优先考虑,不得借故拒绝,在市内中小微型企业不能提供符合条件的产品的前提下,允许外购。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五)落实中小微型企业税收政策。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纳税人,暂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缴纳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税务部门对凡是交税的小微企业都必须按照此规定一一对应执行,属于免税的一律免征,不得撇开此规定硬性按疙瘩税征收。(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设立中小微型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从2015年开始分配市级工业及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力度,重点用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的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孵化基地、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人才培训等,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各县区可参照设立县区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部门现有的专项资金只要在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下,一律向中小微型企业倾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
  二、优化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七)清理金融机构收费项目。全面清理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中小微型企业负担的行为,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庆阳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各金融机构)
  (八)简化金融机构审贷程序。金融机构要不断优化信贷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在审慎经营的原则下,开展对评估机构的考察筛选,对操作规范、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要建立合作准入的名单制管理。中小微型企业在银行贷款、直接融资需要进行抵押质押登记时,可自主选择符合金融机构准入条件的评估机构,金融机构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牵头单位:庆阳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各金融机构)
  (九)实行差别化审批监管。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加强中小微型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贷款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的考核。进一步优化商业银行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对达到标准的中小微型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通过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化监管,不良率容忍度可比一般贷款不良率高出2—3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庆阳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扩大商业银行网点建设。鼓励市内各商业银行在各县、重点乡镇设立营业网点,扩大商业银行的覆盖面;各商业银行要设立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单列中小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并列入年度考核目标。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面向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特色的中小金融机构。(牵头单位:庆阳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一)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各商业银行要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提高风险分担比例,积极与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尽可能的使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全部准入,支持其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同时,要开办适合中小微型企业特征的动产、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新的担保业务。(牵头单位:庆阳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各金融机构)
  (十二)扩大他项权证办理范围。凡涉及他项权证办理的部门都要积极为担保公司、典当行、小贷公司等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开展他项权证办理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牵头单位: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
  (十三)大力发展中小微型电子信贷。依托各金融机构,搭建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电子融资平台,拓宽资金募集渠道,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庆阳中心支行,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各金融机构)
  (十四)落实融资担保机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融资担保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按同金融机构平等对待。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其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创业环境
  (十五)降低创办小微企业准入条件。加快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依法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行“先照后证”。各工业园区在规划中要预留中小微型企业的用地用房,鼓励中小微型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发展。(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
  (十六)减免创办小微企业行政收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免收小微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底,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复转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暂停征收依法合规设立,但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2项收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七)加大创办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的每人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每人给予1500元创业补贴,入驻创业园区的给予2000元创业场地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十八)简化“个转企”程序。严格落实“个转企”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可同时办理。在经营场所(住所)登记上,对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转型后企业设立无需重复提交经营场所(住所)使用证明文件;在相关审批事项上,对已经明确由前置改为后置的审批项目,严格落实“先照后证”,对仍然为前置的审批项目,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优化审批服务;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交易;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九)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对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减免土地复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7项收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
  (二十)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并稳定就业岗位的,按照规定给予经营场地房租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到非公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1500元,同时,在企业工作期间的职称评定、工龄确定、人事代理、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创新环境
  (二十一)加快企业设备更新和科技研发创新。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加速折旧方法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十二)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十三)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中小微型企业合作创新,为中小微型企业实施创新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大型共用软件、人才培训等服务。组建一批产业技术联盟,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解决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
  (二十四)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或离岗到中小微型企业创业。经本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间允许在一段时间内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事关系和其他待遇,具体内容可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但离岗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离岗期满或者离岗期间,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解除合同约定及相关手续。辞职、解除合同约定后,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统一管理。辞职前原单位按国家规定未开展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按相关政策规定的经费来源渠道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型企业就业期间,相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档案。(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二十五)实施股权激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通过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
  (二十六)鼓励制造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情况下,经批准建设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符合规定的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委)
  五、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环境
  (二十七)加快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市、县(区)要加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要在2015年6月底前建成,并实现全省互联互通,在线呼叫功能,形成具有创业、信息、技术、培训、人力资源、法律、融资等特色服务功能。各县(区)要选择有条件的服务机构为依托,加大投入,加快建设,争取在2016年与省、市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功能完善,覆盖全市的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网络。(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八)推动中小微型企业两化融合,提高中小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积极鼓励搭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特色产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根据产业特点、区域优势,扶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重点打造一批电子商务功能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县区布局建设电子超市,形成属地化的购物门户;支持电商物流企业在建设消费品物流周转库,为消费品生产企业提供高效储存、配货、快递、收件等物流服务。(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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