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7〕70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甘发改公管〔2015〕51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并正在实施的所有涉及招标投标的文件、规定、办法,均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方式
1.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省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坚持“谁制定、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牵头制定的所有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2. 对清理出的以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名义印发的所有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直牵头起草部门或县(区)政府按照“建议保留、建议修改、建议废止、建议宣布失效”进行分类,并逐一说明保留理由、修改建议、废止和宣布失效原因,于5月底前连同原文件一并报送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其中,清理出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认定情况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3. 由市公管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收集整理的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名义印发的所有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审核,甄别分类,于6月底前上报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经省上审核分类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将在省发改委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工作要求
1. 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公管办、市政府法制办做好相关清理工作。
2.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清理,扎实做好自查,依法做好审查,按时上报清理意见,确保清理到位。
3. 对不按时清理上报、未列入省发改委清理结果《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市公管办联系人:周正魁,电话:8869163;
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王一婷,电话:8237005。
附件:1. 省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甘发改公管〔2015〕514号)
2. 庆阳市招标投标规范性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文件清理表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附件1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甘发改公管〔2015〕5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精神,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相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13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市(州)、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我省范围内招标投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两次清理,修改或废止了一批不符合上位法、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但是,清理工作进度不一,清理范围不全面、内容不深入,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边清理边出台等情况仍有发生,文件内容彼此矛盾和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收费以及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发挥,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亟需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切实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和目录管理机制
(一)建立定期清理机制。按照“谁制定、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涉及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并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牵头制定的所有招标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认真梳理,凡涉及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纳入清理范围,确保清理文件不遗漏。对所有有关文件按照“建议保留、建议修改、建议废止、建议宣布失效”进行分类,并逐一说明保留理由、修改建议、废止和宣布失效原因。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有关地方和部门以“红头文件”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并拒不纠正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二)实行目录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全省范围内(包括省、市、县三级)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市州、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本级清理保留后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汇编工作,并逐级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补充调整完善并与有关部门确认后形成的正式目录,报省政府批准,通过省政府网站或省发展改革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从2016年1月1日起,未列入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三、推进招标投标规定信息公开
(一)加强信息公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二)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上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投诉举报栏目,便于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对属于本部门的规定,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内容尽快予以修改或废止;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规定,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场主体反馈。
四、完善招标投标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
(一)规范公众征求意见程序。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本级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本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做好意见整理和反馈。对于社会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时应对征求公众意见情况进行说明。
(二)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发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相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备案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究,重点审查违反上位法,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以注册、登记、备案为名变相审批,干预当事人自主权,搞地方或行业保护,增加企业负担等内容,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统一。
(三)建立后评估制度。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于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组织后评估,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情况修改完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
五、完成时限
(一)2015年6月30日前,各地、各部门完成本年度清理工作。
(二)2015年10月底前,市州、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完成本级清理保留后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汇编工作,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2015年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完成全省范围内(包括省、市、县三级)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拟定目录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公示。
(四)2016年1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补充调整完善并与有关部门确认后形成正式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协同做好我省清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意见》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各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法制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一名主管领导牵头做好本行业相关规定的清理工作。
(二)纳入重点工作督查,确保清理工作不走过场。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是健全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体系、规范和发展招标投标市场的重要保障。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按照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招标投标规定清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督查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督查小组,适时对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清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 省工信委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省政府法制办
2015年5月13日
附件2
庆阳市招标投标规范性保留文件清理表
填报单位:
编 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保留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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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招标投标规范性修改文件清理表
填报单位:
编 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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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招标投标规范性废止文件清理表
填报单位:
编 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废止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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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招标投标规范性失效文件清理表
填报单位:
编 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失效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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