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0 【字体:

  庆政办发〔2017〕64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庆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21号),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市住房租赁市场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为导向,深入推进房地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拉动住房消费,促进库存消化,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租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三)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制度。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住房供需现状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和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制度。

  (四)大力推行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全面推行政府发放租赁补贴,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的住房保障制度。各县区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收入、财产等情况,合理确定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对符合当地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五)健全公租房运营管理制度。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要认真研究融资政策,允许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县区在充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租住需求前提下,可将乡镇建设的公租房作为周转房,用于乡镇政府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过渡住房。

  (六)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全面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甘肃省居住证暂行实施办法》,推行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居住证申领管理制度,实行非本地户籍承租人与城镇居民享有居住地同等条件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同城同价的热力、水力、电力保障等城市公共服务。

  三、积极发展多元化市场经营主体

  (七)培育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住房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可将房屋(住房)租赁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经营范围可为住房租赁经营,按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八)鼓励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大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单一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经营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的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发展租赁地产。支持企业积极探索发展租赁型的养老、保健疗养、旅游等地产。

  (九)鼓励个人、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充分发挥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方面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除违规装修、违规合租等行为外,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便利。

  四、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承租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按有关规定,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转租收入中扣除。

  (十一)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措施,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年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融资需求,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办理流程,加大对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开发建设并租赁经营住房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贷款支持。

  五、切实加强租赁市场监管

  (十三)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对本地区住房租赁管理负总责,要明确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十四)强化行业管理。各级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要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要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开展租赁房源信息核验业务,实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及时将房屋租赁备案信息与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共享,建立联合监管体系。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工商部门要会同房管部门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倡导先租后买、先小后大、先旧后新的梯级住房消费新理念。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快速落地见效。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