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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聘任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0 【字体:

    庆政办发〔2017〕63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聘任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庆阳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聘任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聘任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经济顾问聘任工作,进一步发挥政府经济顾问在推进经济发展中的“智库”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经济顾问,是指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聘用编制以外的能为我市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三条 政府经济顾问聘任人选应是熟悉国际规则惯例、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态势、掌握国家和省内外各项政策,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管理经验或协调能力的专家、学者,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

  (二)具有从事项目、商务、投资工作热情和丰富工作经验,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在我市投资或帮助引进项目、资金的人士;

  (三)其他领域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第四条 政府经济顾问的聘任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聘任计划,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 聘任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采取通过国家和省级人才机构引荐、我市在外工作的成功人士介绍、市领导举荐、专家自荐等方式,收集人选信息,确定初步人选;

  (三)与拟聘任人选建立联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市长名义颁发聘书。

  第七条 政府经济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3年(重大项目建设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聘任期限)。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八条 政府经济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二)就我市重大经济政策措施、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对策、建议,或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在国内外宣传庆阳、推介庆阳,积极介绍和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客商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

  (四)积极推进我市与国内外的经贸、科技合作交流,帮助我市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为我市培养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人才。

  第九条 政府经济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特邀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应邀参加有关重大活动;

  (二)应邀来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活动;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服务报酬。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经济顾问的日常联络。

  第十一条 政府经济顾问联络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期向政府经济顾问寄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政府经济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三)以市政府名义邀请政府经济顾问来我市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重大节庆期间,以市政府名义向政府经济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五)协调市领导定期对政府经济顾问进行走访慰问,及时发放政府经济顾问津贴。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经济顾问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政府按年度给经济顾问支付报酬,具体标准由市发改委商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所聘经济顾问担负的工作任务确定。市政府经济顾问参与或办理涉及我市有关事项,需要离开居住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列支。市发改委代表市政府与经济顾问签订服务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经济顾问的具体职责、聘任年限、报酬标准。

  第十三条 政府经济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职责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三)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市政府同意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市政府聘任的首席顾问、经济顾问、顾问均依照本办法执行,统一规范为市政府经济顾问,重新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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