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迁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迁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明确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车辆标准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1322号),现对加强我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迁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除外。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车辆是指黄标车和老旧车。
二、依据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原则上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三、外省市及本省内拟迁入我市的机动车需达到国家第四阶段(含本数)及以上排放标准,并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定迁入车辆排放阶段,对迁入车辆环保检验数据进行统一监管,并依照公安交管部门管理需要,由具备环检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应将迁入车辆环保检验证明材料纳入车辆转移档案。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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