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等部门制定的《庆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庆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市委农村部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市统计局 市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94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把脱贫攻坚作为全市“十三五”期间的“一号工程”,按照“低保政策兜底一批”要求,以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为重点,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的基本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兜底性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给予政策性扶持,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
二、工作重点
各县(区)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五项衔接:
(一)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一是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根据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保障并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根据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一般不再列为建档立卡对象,重点扶持住房安全改造。二是坚持统筹运用救助方式助力脱贫。对依靠扶贫开发暂时无法脱贫或脱贫后返贫的家庭,按政策规定程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救助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农村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三是有效解决生活困难家庭住房安全问题。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要统筹使用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产业扶持、易地搬迁、危房(窑)改造、教育扶持、医疗保障等政策扶持范围,特别是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和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危房改造要一户不漏,确保住房安全。对现有住房属危房(窑)且未享受过农村危房(窑)改造政策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纳入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总体计划,切实改善其居住条件。四是加大医疗救助支持力度。各县(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在全省统一指导标准基础上可提高3—5个百分点;卫生计生部门落实对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补贴政策,县(区)社会救助部门落实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参保参合个人缴费部分资助政策(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二类对象按个人缴费部分的30%给予资助,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按个人缴费部分的15%给予资助)。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较多、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五是突出对重点救助对象的兜底保障。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六是加大临时救助托底保障力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二)对象衔接。一是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困难群众基本信息库。县(区)社会救助、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对本辖区所有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由乡(镇)负责录入,县(区)社会救助部门统一管理。二是全面开展两个对象台账比对工作。县(区)社会救助部门、扶贫办要联合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台账比对,摸清“两个未纳入”(农村低保对象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户未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分别纳入的措施,从源头上做到“两个对象”精准识别、有效衔接。三是综合确定“两个对象”。完善保障和扶持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全面推行通过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基本情况量化打分 ,并与民主评议加权评分进行倒排序的“3+1”综合测评办法,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扣减家庭成员因学、因残、危房改造、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确定保障对象和扶贫对象。四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统一核查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救灾款、优待抚恤金、奖励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补贴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各类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补贴等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五是严格程序。对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其申请农村低保时,要按照农村低保有关政策,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综合测评、乡镇(街办)审核、县(区)审批、各级公示的工作程序,以户为单位进行精准认定。
(三)标准衔接。2016年全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扶贫标准均为2855元,2017年全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500元。今后工作中,一是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确保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国家扶贫标准。二是对于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通过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使其在收入上实现政策性脱贫;对于其他低保家庭,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或扶持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四)管理衔接。各县(区)要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并及时上报县(区)社会救助部门。县(区)社会救助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扶贫办,扶贫办要以社会救助部门提供的名单为依据,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社会救助部门;社会救助部门参照扶贫办提供的资料,及时将符合和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政策程序分别纳入和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五)机制衔接。一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在全市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的信息无缝衔接、数据完整、更新及时的基础上,从2017年起,各县(区)社会救助、扶贫部门要通力合作,每季度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6月和12月比对两次台账数据。残联要与社会救助、扶贫等部门加强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二是建立精准识别机制。各县(区)要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尽快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2017年年底前实现与省级核对平台对接,定期进行信息核对,通过数据专线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对认定,提高精准识别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今后,凡是新申请低保救助对象,必须经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后方可审批,做到“凡进必核”。三是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县(区)政务大厅、乡镇 (街办) 政务大厅,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功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完善规范部门转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有条件的村级便民服务大厅应承接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打通社会救助工作“最后一公里”。四是建立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要针对农村低保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强化乡镇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由党政正职抓总,分管扶贫和民政工作副职具体负责,全面构建由村组干部发现报告、乡镇包村干部发现报告、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调查报告、乡镇包村领导发现报告、热心公共事务群众参与报告5个渠道组成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网络,通过完善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农村贫困人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实施临时救助,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区)社会救助、扶贫部门,给予及时、稳定、充足的帮扶,确保基本生活有保障,长远发展有依靠。五是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协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多元帮助和服务。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最了解农村贫困人口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的优势,指导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信息核对、制定方案阶段(2017年3月底前)。各县(区)社会救助、扶贫部门和残联在全市农村低保政策落实及兜底脱贫情况全面排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审核2017年低保对象时,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在各县(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农村部、发改、民政、财政、住建、扶贫、统计、残联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县(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衔接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行动措施、扶贫渐退期限等内容,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社会救助局、市扶贫办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4月—2019年12月)。各县(区)要按照实施方案,按年度分解工作计划及任务,落实各项救助及扶贫措施,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对脱贫攻坚的兜底保障作用。从2017年起,各县(区)社会救助、扶贫部门要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半年、全年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情况分别报送市社会救助局、市扶贫办。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2月)。各县(区)要对照实施方案,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扶贫项目计划进度、实施效果,督查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确保各类扶贫扶持项目、农村低保资金落实到户、到人,实现“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组织协调、政策宣传、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社会监督等规范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综合测评、公示审核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庆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对象精准。农村部、发改、财政、民政、扶贫、住建、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农村工作部要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办要落实扶贫开发政策,建好管好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发改部门要落实好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住建部门要落实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农村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的危房(窑)改造工作;统计部门要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县(区)要认真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增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重点要向脱贫任务重、贫困人口多、工作绩效突出的乡村倾斜。财政、社会救助、扶贫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发放及时。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区)要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扶贫开发、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现有编制内,根据扶贫、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安排必要工作经费,探索建立村级扶贫、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充分发挥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帮扶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大乡镇(街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业务培训,提升政策执行能力,确保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顺利实施。
(四)强化考核监督。各县(区)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政策衔接落实情况督查,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从2017年起,市社会救助局、扶贫办、财政局每年要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五)强化舆论引导。各县(区)社会救助、扶贫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县(区)、乡镇(街办)、村(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要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脱贫信心,鼓励贫困人口自立自强,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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