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甘肃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04年1月至2016年12月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次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机构、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发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定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
4.主要内容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客观情况不相适应的;
5.由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或组织制定的。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工作任务完成的;
2.调整对象消失的;
3.管理方式改变的;
4.有效期已满的;
5.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
1.次要内容或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2.次要内容或个别条款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客观情况不适应的;
3.次要内容或个别条款与市政府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相协调的;
4.次要内容或个别条款违法加重企业负担、突出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5.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缺乏操作性方面突出问题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继续有效:
1.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目的、原则一致的;
2.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客观情况相适应的;
3.与市政府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的;
4.在实际运行中具有可操作性的。
三、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从2017年3月5日开始至2017年9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7年3月5日至5月20日)。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照《庆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见附件),按照清理原则,对照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件逐条进行自查,提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及理由,于5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部门要提供文件原件和制定依据;需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文件原件、修改文本和修改依据;需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说明废止、失效原因。
(二)审查阶段(2017年5月20日至9月10日)。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对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逐件进行审查,提出修订、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的意见,提请市政府审定。
(三)公布阶段(2017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将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对需要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修改并予公布。
四、清理要求
一要明确责任。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统筹兼顾,强化衔接沟通,建立工作台账,做好协调服务。市政府各部门对各自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多个实施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清理,实施主体职能已调整的,由现实施部门负责清理,确保按时限、高质量地完成清理工作。
二要开门清理。市政府各部门除组织本单位力量进行集中清理外,还要引入“开门清理”机制,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清理过程中,对清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意见。
三要讲求实效。市政府各部门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审查,对建议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提出管理事项的政策依据或者及时制定新的管理措施,确保行政管理制度健全,不留政策空档。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县(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10月底前完成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庆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1. 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2. 庆阳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办法
3. 庆阳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办法
4. 庆阳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5. 庆阳市公路行道树管护规定
6. 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规定
7. 庆阳市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
8. 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9. 庆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10. 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11. 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12. 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13. 庆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14. 庆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15. 庆阳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16. 庆阳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7. 庆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8. 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9. 庆阳市人民政府支持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办法
20. 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21. 庆阳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22. 庆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23. 庆阳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4. 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5. 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26. 庆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27. 庆阳市农村财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28. 庆阳市河道管理办法
29. 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办法
30.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庆阳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告
31. 庆阳市弃婴弃儿权益保障办法
32. 庆阳市学校与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33. 庆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34. 庆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35. 庆阳市节约用水办法
36. 庆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37. 庆阳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38. 庆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39. 庆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40. 庆阳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41. 庆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42. 庆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43. 庆阳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44. 庆阳市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管理办法
45. 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46. 庆阳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7. 庆阳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
48. 庆阳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49. 庆阳市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办法
50. 庆阳市非常规水源利用管理办法
51. 庆阳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52. 庆阳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53. 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54. 庆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55. 庆阳市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管理规定
56. 庆阳市出租客运汽车管理办法
57. 庆阳市城市公交管理规定
58. 庆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59. 庆阳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60. 庆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61. 庆阳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62. 庆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63. 庆阳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64. 庆阳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65. 庆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66. 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67. 庆阳市专利奖励办法
68. 庆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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