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峰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绵城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及省、市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拨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
(一)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前期费;
(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费用;
(三)政府注入海绵城市建设资本金;
(四)其他单位实施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项目奖补资金;
(五)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公司申请、部门审核、政府审定、财政拨付”的程序办理。
(一)海绵城市建设资本金由市海绵办提出意见汇报市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前期费及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费用由市海绵办提出申请,市住建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拨付。
(三)对以奖励补助形式支持的项目,由市海绵办提出意见,经市住建局审议通过,报市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直接支付。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海绵城市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除政府成立的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设立专户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再开设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户。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部门责任制。
市海绵办负责提出用款计划,待资金拨付后,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市住建局负责用款计划初审,提出审批意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及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预、决算评审;
市审计局负责对海绵专项资金、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及政府注入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本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一) 支出计划不符合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二) 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三) 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四) 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五) 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
(六)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海绵办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市政府。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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