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庆政办发〔2016〕156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工作力度,切实提高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信贷规模,着力实现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
(一)切实转变银行机构经营理念。小微企业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其密集程度决定着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正确处理新常态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与防范信贷风险的关系,积极转变经营理念,实现经营理念由外延型向内涵型转变、市场定位由“大项目、大企业”向“小微企业”转变、营销方式由“坐等客户”向“上门营销”转变、风险防范由“惧怕规避”向“防范容忍”转变、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工作重点由“主攻存款”向“主攻贷款”转变,改变以往“贷大、贷长、贷集中”的倾向,真正把信贷营销的着力点放到小微企业上,把提高经营效益的着眼点放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上,把防范风险的措施落实到改善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上。
(二)推动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各银行机构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在目标考核中的权重,在全年新增信贷计划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份额。完善包括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高效审批、激励约束、专业化人员培训和违约信息通报“六项机制”建设,落实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与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四单管理”,实现由全机构、形式化参与向有侧重、实质性推进服务格局转型,着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任务。
(三)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各银行机构要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多种方式腾挪信贷资源用于小微企业贷款;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工作,对发债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票据代理、承兑等业务,促进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加快流转。
二、推动改革创新,满足小微企业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四)创新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各银行机构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准确研判市场,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信贷产品,探索开展厂房按揭贷款、机械设备置业贷款、应收账款保证贷款和可循环使用贷款、封闭贷款等信贷业务,满足小微企业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要大力开展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贴现等多层次的金融产品,对小微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银行机构要优先办理贴现;要围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充分发挥农村小额贷款、就业再就业担保贷款等政策贷款导向作用的同时,不断创新适销对路的信贷产品,把资金投向更具活力的创业领域,为自主创业者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
(五)发展小微企业特色金融服务。各银行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短、平、快”的融资特点,加快服务方式创新,形成“一行一品”特色化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利用总行的业务品种研发优势,引入符合本地实际的小微企业业务发展模式,形成本土化、差异化的特色品牌、特色产品和特色管理。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强研发力量,增强研发能力,利用区域化优势,积极研发适合庆阳经济特色的小型微型企业新型融资模式、产品和服务。各类新型金融机构要发挥机制灵活的优势,有重点地服务小微企业,占领民营经济创业市场,在支持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迅速壮大实力,促进全市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业务竞相发展。
(六)探索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工具,探索发展小微企业网络融资平台,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新模式。
三、积极整合资源,加强小微企业增信和信息服务
(七)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坚持市场主导和政策扶持相结合,有针对性的加快发展融资担保行业。一要探索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和可持续合作发展的模式,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给予合理补偿。二要建立以政府出资为主,发展一批经营规范、信誉较好、聚焦主业服务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兼并重组,做优做强。三要依法为担保机构开展抵(质)押登记,提供债券保护和追偿协助,维护合法权益。四要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盈利要求,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推动降低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八)拓宽小微企业担保范围。银行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有效资产少、担保抵押难的实际,积极拓展抵押物品范围,提高贷款抵押担保比例,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在一定期限可实现抵押权利的,都可以进行探索尝试,努力解决小微企业担保抵押不足的问题。要积极探索运用专利质押、动产质押、企业联保、订单质押、仓单质押、应收款质押、理财产品质押、企业联保贷款等担保方式;加强与担保实力较强、管理较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按照诚信、自愿、风险可覆盖的要求,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加大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多途径破解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要进一步整合资源、盘活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小微企业信贷担保增信基金,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 “助保贷”、“互助贷”、“互惠贷”等全新业务,为缺少有效抵押担保的小微企业提供发展资金。
(九)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继续深入实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适时扩大试点范围,鼓励取消反担保措施,逐步替代可能形成系统风险的联保连带方式。稳步扩大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服务范围,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单一客户最高赔付金额和单笔损失赔付比例,有效提高小微企业参与信用保险覆盖面和赔付水平。推动具备业务开展资质的保险公司利用各自优势,错位竞争,创新信用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共同做大市场业务规模。
(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现代物流管理,通过加强对小微企业资金流、信息流、实物流的有机整合,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整合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服务和实体企业的各类信息资源,尝试建立全市统一的小微企业融资信息对接平台,促进企业和项目融资信息传递,有效缓解银企对接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四、注重帮扶培育,推动小微企业做实做强
(十一)加强小微企业培育。针对小微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与银行授信标准、信贷准入条件和防范风险政策要求不能有效对接的突出问题,各银行机构要把强化企业培育作为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措施,按照“缺失什么培育什么”和“先易后难”的要求,结合开展评级授信工作,深入企业,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强化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育。各行每年至少筛选10-20户小微企业进行培育,并坚持“成熟一批、授信一批,支持一批、巩固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力争使更多的小微企业成为银行机构的黄金客户。
(十二)帮助扶持小微企业走出困境。对因注册资本少、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资产负债比例高、流动性比率低、盈利状况差等原因,而无法满足国有商业银行评级授信要求的创业起步型小微企业,银行应列入重点帮扶对象,通过机制转换、增资扩股、增收节支、产品创新等多种有效途径,支持小企业增强经营实力。严格按照国务院支持企业解困意见等政策要求,对产品有市场、有需求、前景好、经营管理较规范,但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成长型企业,银行机构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采取循环贷、无还本续贷等延长资金使用期限的办法,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流动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加强机构建设,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十三)探索设立新型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推动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全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增加农村商业银行在县域地区数量;积极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
(十四)加快建立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各银行机构要加快建立完善小微企业专营机构,从人员配置、制度安排、机制建设和工作流程等方面,保证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独立高效运作,切实把银行与小微企业间的桥建好、渠修好。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要将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向县支行、基层营业网点延伸,组建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构建从分行到支行、到营业网点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专营机构体系,实现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集约化和专业化,成为服务小微企业的主力军。农村合作金融中小法人机构和村镇银行要在进一步增强小企业信贷部服务功能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条件相对繁华、风险管控水平相对较高的基层行社,开设小微企业服务窗口、配备专职客户经理,开展小微企业信贷营销,成为服务小微企业的生力军。甘肃银行、兰州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服务小微企业的机制优势和丰富经验,要发挥优势,积极作为,成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排头兵。
六、拓宽融资渠道,大力推进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十五)推动小微企业债券融资。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的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计划,同时要加快储备和培育一批适合发行私募债券的小微企业,尝试发行私募债。要推动小微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提高银行间市场融资额在全市生产总值中的占比。
(十六)推动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充分发掘全市各类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小微企业新三板挂牌潜力,鼓励其通过新三板挂牌做大做强。推动小微企业利用场外市场多渠道融资,不断加强与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合作,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各类场外市场实现定向私募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流动。
七、规范经营行为,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规范银行收费。银行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管理成本、收益目标以及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的贷款利率政策。对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好、有订单、有销路的小微企业实行优惠利率,坚决纠正乱浮利率、“一浮到顶”的做法,做到让利于企业,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庆阳银监分局要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强制捆绑、不当搭售,严禁转嫁成本,收取贷款承诺费、账户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而增加小微企业负担,自觉做到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真正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十八)规范担保收费。市工信委要强化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通过政策激励,规范、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合理定价和合规收费。建立政府担保费率补偿基金,鼓励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新兴产业等行业按低费率提供担保业务。
八、强化考核激励,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性
(十九)改进考核机制。银行机构要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制定独立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倾斜,对小微企业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科学设置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人行庆阳中支、庆阳银监分局要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制度,持续跟踪及评价,按季公布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数据,并适时召开银行机构小微企业服务情况通报会,对小微企业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银行机构市场准入、高管履职评价、年度监管评级挂钩。
(二十)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的考核,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尽职免责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监管要求,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行为的前提下,免予追究小微企业信贷人员的合规责任,在对银行机构进行监管评级时,充分考虑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情况,给予监管倾斜,激发拓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对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银行机构,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
(二十一)完善激励措施。不断完善细化市长金融奖考核奖励办法,对支持辖内小微企业发展成绩突出的银行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存款引导和撬动作用,将银行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业绩考核与财政资金在各银行机构分配额度相挂钩,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业绩突出的银行机构注入新的活力,更进一步激发银行机构支小助微的内在动力。
九、严守风险底线,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健康持续发展
(二十二)做好信贷资金风险防控。银行机构要全面构建内部防控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责任,从源头上保证信贷资产质量;要切实落实贷款新规,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用于小微企业经营,不得支持任何“炒作”行为;严格执行小微企业贷款“三查”制度,特别要突出贷后监督检查,密切监测贷款资金流向和用途,全面准确掌握小微企业经营变化情况,一旦出现风险苗头,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提示、早防范。银行机构要审慎开展与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与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制度和科学的担保能力评估体系,加强对合作担保公司资质审查,对在保余额、保证金落实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安全运行。
(二十三)加强民间信贷风险防范。强化监管力度,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部纳入监管视线,进一步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项清理整顿,严禁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而投向小微企业,切实防范、降低民间资金潜在风险。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中心平台作用,不断拓宽民间资本投向小微企业渠道,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推动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化发展、阳光化运作。扩大小微企业融资他项权证办理范围,有关部门都要按规定为担保公司、典当行、小贷公司、民间借贷中心等各类融资机构和平台及时提供他项权证办理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十四)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入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和企业群体互助增信机制,落实小微企业贷款核销、税前拨备等扶持政策。
十、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二十五)构建多方联动机制。建立小微企业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搭建政、银、企沟通交流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沟通反馈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需要政府和银行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银行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工信委等部门的联系,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建议,结合银行机构发展实际,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产品科技含量、增强人员素质等方面加大指导力度,有效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使用质量和水平。
(二十六)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严厉打击小微企业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公安、司法机关要协助银行机构建立依法清收不良贷款长效机制,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不良贷款,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对私自将信贷资金转移用途或借给他人的小微企业,将由公安机关按照刑法规定的“骗取银行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并进行强制清收;对法院判决银行机构胜诉的案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进行专项清收,对有偿还能力却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赖账的小微企业,该查封的查封、该拍卖的拍卖,并进入“庆阳市诚信红黑榜”进行公示限制,严格督促还款。
(二十七)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普及信用知识,培育诚信文化,扎实开展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档案,树立守信企业典型,并积极推广使用信用信息核查、信用基准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人行庆阳中支、庆阳银监分局要研究创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专刊,并择机召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增强银行机构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内生动力;组织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通过设置宣传展板、进行会场展览、开展银企对话等方式,宣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经验和成效,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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