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庆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和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印章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6〕42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启用庆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和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印章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根据庆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庆市编发文〔2015〕52号)、《关于印发<庆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庆市编发文〔2015〕53号)文件精神,庆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和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已组建成立,为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刻制“庆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印章各一枚,自即日起启用。
特此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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