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6〕33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庆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第一条 考核依据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2015〕177号)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5〕130号)。
二、考核对象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周期
第三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7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五、考核原则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六、考核组织
第六条 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牧局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庆阳调查队、农发行庆阳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农行庆阳分行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所列职责和考核工作需要,协助考核部门开展考核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九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省上相关部门下达的考核细化方案,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我市实际,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5月20日前印发。
七、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八、考核步骤
第十一条 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牧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2月2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组织检查。考核工作组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各县(区)进行实地考核,于每年3月10日前形成检查考核报告。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做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4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九、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牧局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考核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于2016年3月底前报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牧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庆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 事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0分)
| 保护耕地 | 1 | 耕地保有量 | 3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农牧局 |
2 | 基本农田保护 | 3 | ||||
3 |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 2 | 市农牧局 | 市国土资源局 | ||
4 | 耕地质量监测网络 | 2 | ||||
5 | 耕地质量等级情况 | 2 | 市农牧局 |
| ||
提高粮食 | 6 |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 | 2 | 市农牧局 |
| |
7 | 粮食种植面积 | 2 | 国家统计局 | |||
8 | 粮食总产量 | 4 | ||||
9 |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 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 | 2 | 市发展改革委 | |||
10 | 高标准农田建设 | 4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
11 |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 2 | 市水务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
12 | 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 | 2 | ||||
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事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 | 落实和完善 | 13 | 落实粮食补贴政策 | 2 | 市财政局 | 市农牧局 |
14 | 落实国家“粮安工程”建设政策 | 2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
15 | 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 | 1 | 市农牧局 | 市财政局 | ||
抓好粮食收购 | 16 | 执行收购政策 | 1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
17 | 安排收购网点 | 1 | ||||
18 | 组织落实收购资金 | 1 | 农发行庆阳分行 | |||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5分) | 落实地方 | 19 | 落实原粮储备规模 | 3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20 | 落实成品粮油储备 | 1 | ||||
21 | 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费用、价差补贴 | 4 | 市财政局 | 市粮食局 | ||
22 | 落实储备粮油收储、轮换货款 | 3 | 市粮食局 | 农发行庆阳分行 | ||
加强地方 | 23 | 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 | 2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
24 | 加强粮油仓储管理、落实规范化管理制度 | 2 |
| |||
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 | 粮食仓储 | 25 | 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 5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26 | 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 | 5 | 市财政局 | |||
27 | 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 1 |
| |||
粮食流通 | 28 | 粮食流通管理信息化体系建设 | 3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
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事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5分) | 保障粮食 | 29 | 粮油供应网络建设 | 2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30 | 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 | 1 | ||||
31 | 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 1 | ||||
32 | 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 | 2 | ||||
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2分) | 33 |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 2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
加强粮情 | 34 |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 2 | 市粮食局 | 市统计局 | |
35 | 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 2 | ||||
培育发展 | 36 |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 1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
37 | 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 | 1 | ||||
38 | 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 1 | ||||
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分) | 加强源头治理 | 39 |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 | 2 | 市环保局 | 市国土资源局 |
40 |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 | 2 | 市农牧局 | 市环保局 | ||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 | 41 |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 | 2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
42 | 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 1 | ||||
43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 | 1 |
| |||
44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 | 1 | 市财政局 | 市粮食局 | ||
45 | 库存粮油质量监管 | 1 | 市粮食局 |
| ||
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事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分) | 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 | 46 | 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 | 2 | 市财政局 | 市粮食局 |
落实工作责任 | 47 | 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确保机构人员落实 | 3 | 市农牧局 | 市编办、 | |
48 | 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 3 |
注:在设置以上七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市农牧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市财政局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大“粮安工程”建设投入情况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市粮食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粮安工程”建设、放心粮油建设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3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部分不超过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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