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1 【字体:

庆政办发〔2015〕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会精神,动员和凝聚人道力量,强化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现就做好全市红十字会团体会员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会团体会员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团体会员是中国红十字会的重要组成力量。发展红十字会团体会员,有利于壮大红十字会组织力量、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红十字会事业的积极性。

  近年来,全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按照中国红十字总会的要求,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会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备灾救灾、应急救护培训、社会救助、“三献”等工作,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团体会员发展比较滞后、力量不够强大、社会参与不广等问题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红十字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公众慈善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会组织的要求越来越高。各县(区)、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红十字事业,不断壮大全市红十字会组织团体会员队伍,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攻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做好红十字会团体会员登记工作

  (一)准确把握团体会员入会条件。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均可以单位身份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二)明确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团体会员都享有参加红十字会有关活动的权力,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享有退会自由权利。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同时,团体会员还要履行学习宣传贯彻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创建志愿服务基地,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按期交纳会费,维护红十字会合法权益等义务。

  (三)严格规范团体会员入会审批程序。凡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均可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登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单位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的,发给红十字会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并在本级红十字会网站予以公布。

  (四)加强团体会员会费管理。团体会员会费由批准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组织按年度收缴。对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团体会员,按1年缴纳;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交纳。会员单位要按照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切实履行会员义务。对于缴纳的会费,红十字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宣传、培训、救助、救护、救灾等工作,绝不能挪作它用。上级红十字会要定期对下级会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五有”目标(即有热心红十字会事业的带头人、有稳定的会员或志愿者队伍、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稳定的服务平台、有红十字会特色的活动)要求,健全完善制度,配齐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团体会员自身优势,力所能及地开展特色服务活动。要把人道救助与公益性无偿服务结合起来,不断扩大红十字会工作的影响力。

  (二)注重宣传引导。要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会精神,充分利用“五?八”红十字纪念日、“世界急救日”等主题活动,开展经常性宣传工作,营造红十字会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吸收热心公益事业的离退休干部、老党员、先进模范和退伍军人等为会员,充分发挥其骨干带头作用。每个会员单位要至少建立一支志愿者服务小分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活动。

  (三)强化救护培训。要按照熟悉红十字会法律法规、掌握红十字会基础知识和提升应急救护能力的要求,积极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切实提升红十字会团体会员的救护能力。会员单位职工红十字知识及救护技能普及率要达到90%以上,红十字救护员培训要达到15%以上。

  (四)成立红十字会理事会。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要做好会员代表选举工作,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要广泛宣传红十字会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严格执行红十字会章程,积极参与审议本级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扎实开展备灾救灾、救护培训、社区服务和法律宣传等工作。要积极在企事业单位发展团体会员,开展公益活动,关爱弱势群体。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