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5〕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导,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布局
(一)强化用地规划管理。一要抓好规划编制。国土、发改部门要抢抓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政策落实的机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中,与《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和市县扶贫开发规划充分衔接,将精准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灾后重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民生环保项目列入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十三五”发展规划,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精神和相关政策要求,加强精准扶贫项目用地保障。二要抓好规划实施。各县(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利用空闲地、废旧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要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县(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审批。各级国土、农业、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和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兑换、调整预留地、改造旧村庄、复垦旧宅基等多种办法,做好农村宅基地规划和地块调整落实工作。凡村庄建设规划和建设地块未落实的,一律不予审批宅基地。灾后重建和危窑危房改造用地,原则上在原址建设,不得随意扩大面积。除环县、华池、庆城等县的边远山区以外,分散零星农宅用地一律不予审批。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批前、批后和确权“三到现场”制度,确保按照批准位置和面积建设使用。坚决禁止在自留地或承包地内私自建房,在塬面坳心和川台地中心“开天窗”。
(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土、规划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变相审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禁止以土地流转为名违规搞非农业设施建设,防止流转的集体土地“非农化”和“非粮化”。
(三)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结合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用地结构调整,有序推进工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服务业向中心城镇集中、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镇集中。城乡接合处应集中安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加快城镇化进程,防止因城镇扩张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重复拆迁。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应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合理安排建设农民新村。对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促进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
二、严格用地审批,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一)严格用地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中小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宅基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中小企业用地包括乡镇、村组及个人建办的农副产品加工存储、砖瓦厂等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包括行政村办公、医疗卫生、教育设施、文化设施、生产服务、公益事业、乡镇街道及水利、环保、防洪等设施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包括农民住房、辅助用房、沼气池和小庭院用地等。
(二)严格用地审批条件。兴办农村中小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因自然灾害或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常住人口中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的,分户时应予以扣减;一户多宅的,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新建住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的;改变宅基地用途进行生产经营的;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三)严格用地审批程序。兴办农村中小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各县区应按用途分批次编制“一书两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中小企业建设用地,由乡(镇)申请、相关部门立项、县(区)规划部门选址、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用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在市人民政府审批农转用的前提下,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用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由村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相关部门立项、规划部门选址、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用地面积在1.5公顷以下的,在市人民政府审批农转用的前提下,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面积在1.5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民建宅用地标准根据所在村人均耕地面积核定。人均2亩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330平方米;人均1亩以上不足2亩的,不得超过267平方米;人均1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确需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报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国土资源所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审批应坚持 “三到场”,即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按照“一户一宅、建新交旧”的原则,将原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及时组织对废旧宅基地进行复垦利用。
(四)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各县(区)要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利用,经过治理改造的用地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和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等存量建设用地的,由村组、乡(镇)审核,报县(区)政府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要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落实农民建房“建新交旧”政策。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农村旧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可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
三、加强宅基地确权登记,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尽快启动农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工作,显化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价值,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
(一)严格登记界限。各县(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登记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三)严把登记关口。宅基地建成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调查、核准权属、界址和面积后,统一造册登记,报县(区)人民政府核准,由县(区)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已建住宅的农户,因各种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权属的,必须持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加注意见后,向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四、加强执法监管,维护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秩序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区要建立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机制,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村、组等基层组织的土地监管职能,充实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国土资源所、土地协管员和信息员力量,靠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前沿哨所作用。进一步强化有关职能部门的协管责任。对用地未经国土部门依法审核审批的,发改部门不得办理立项核准手续、规划、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用地规划选址、建筑工程许可等手续。公安、法院、纪检、检察等部门要公正执法,严格查处涉地犯罪案件,维护土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土地管理工作格局。
(二)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动态巡查责任不落实,对违法用地发现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县(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四)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辖区土地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强化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用地,节约用地,杜绝非法用地。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市政府将对相关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据《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和相关土地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政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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