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原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5〕162号
镇原县人民政府:
《镇原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镇原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为稳定乡镇工作人员队伍,鼓励人员向基层流动,调动广大干部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乡镇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2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范围,限于乡镇(不含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派驻乡镇的直属机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乡镇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
根据各乡镇距县城距离及艰苦条件程度,将乡镇划分为四类(具体见附件1),并按照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实际工作年限确定补贴标准。一类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二类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50元、350元、450元;三类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四类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500元、60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
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问题
(一)各乡镇及相关单位要严格乡镇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下等次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得发放工作补贴。
(二)乡镇工作人员在岗期间享受乡镇工作补贴,人员调离、退休后次月起停止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三)新录用或调入工作人员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在县(市)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超过1个月的不享受当月乡镇工作补贴。
(五)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的,不享受当月乡镇工作补贴。
(六)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实施后,原执行的乡镇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停止执行。
五、审批程序
乡镇工作补贴按月纳入工资基金统一审批发放,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在审批时,将当月乡镇工作人员在岗情况、考勤情况送县人社局备案。
六、组织实施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乡镇工作补贴发放准确、全面、及时。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各单位纪委(纪检组)要对实施工作做好监督检查,确保不重不漏,严禁虚报冒领,超范围发放。
附件:1. 镇原县实施乡镇工作人员补贴分类名单
2. 镇原县乡镇工作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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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政办发〔2015〕16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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