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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14 【字体:

庆政办发〔2015〕161号

宁县人民政府:

  《宁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宁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4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庆市人社发〔2015〕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和省、市、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乡镇的直属机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乡镇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对我县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划分(一类县区),并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时间确定补贴标准:乡镇工作10年以下、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以上乡镇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分别确定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执行时间

  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四、相关问题

  (一)各乡镇及相关单位要严格乡镇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下等次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得发放工作补贴。

  (二)乡镇工作人员在岗期间享受乡镇工作补贴,人员调离、退休后次月起停止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三)新录用或调入工作人员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在县(市)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超过1个月的不享受当月乡镇工作补贴。

  (五)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的,不享受当月乡镇工作补贴。

  (六)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实施后,原执行的乡镇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停止执行。

  五、审批程序

  乡镇工作补贴按月纳入工资基金统一审批发放,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在审批时,将当月乡镇工作人员在岗情况、考勤情况送县人社局备案。

  六、组织实施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乡镇工作补贴发放准确、全面、及时。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各单位纪委(纪检组)要对实施工作做好监督检查,确保不重不漏,严禁虚报冒领,超范围发放。

  附件:宁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工作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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