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和2014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5〕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我市新农合制度实施以来,在解决参合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新农合制度的平稳运行,目前全市新农合历年基金结余已超过占当年基金最高25%的规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上关于盘活存量资金的要求,避免我市新农合结余基金被收回或在下年扣减财政补助资金,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卫函发﹝2008﹞430号),市政府决定对2013年和2014年符合条件参合农民进行新农合二次补偿。通过实施二次补偿,可提高参合农民住院实际补偿比约10%,使2013年、2014年全市新农合住院总实际补偿比达到70%以上,较大幅度解决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并将历年结余资金占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范围和标准
2013年度和2014年度按原定方案补偿后,对当年大病统筹基金结余高于15%或历年累计结余高于25%的8县区均实施二次补偿。
凡是符合2013和2014年度住院补偿政策的,经新农合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住院费用在5000元(10000万元)以上的参合农民(不包括住院正常分娩参合农民),均属于二次补偿的对象。具体补偿标准分5个费用段,按比例实行二次补偿。即对首次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和民政医疗救助后剩余住院费用在5000元至30000元的(西峰区和华池县为10000万元至30000元),按50%予以补偿;30001元至50000元的,按60%予以补偿;50001元至70000元的,按70%予以补偿;70001元至90000元的,按80%予以补偿;90000元以上的,按90%予以补偿。
二、补偿时间与结算
全市2013年和2014年新农合二次补偿时间段为自然年度。实施二次补偿工作从2015年8月20日开始, 2015年9月20日前完成。会计结算及帐务处理必须在2015年9月底前完成,并在当年9月报表和季报表中统计上报。
三、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二次补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明确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新农合二次补偿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具体补偿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准确掌握补偿的标准和对象,做到应补尽补,严防超范围、超标准现象发生。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二次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原则。要坚持补偿标准、规范程序、便捷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以县区为单位,当年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必须达到60%以上。对补偿的数额要认真核算,做到公平准确。要实行阳光操作,公示补偿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广泛宣传。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告知新农合二次补偿政策,务必做到到村到户,宣传全覆盖,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配合,享受政策。
(四)严肃纪律。各级政府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惠民政策贯彻落实好,严禁弄虚作假。对自行其事、推诿扯皮、影响二次补偿顺利实施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政府务必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二次补偿落实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计委将结果报告市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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