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5〕86号
西峰区、庆城县、环县、华池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
庆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和《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175号)精神,充分发挥银行与保险联合优势,提高金融机构业务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改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金融服务,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建设“活力迸发新庆阳”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现制定庆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财政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为依托,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撬动、放大、引导作用,构建“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有效控制和分散贷款风险,使中小微企业、农户在无需提供抵押和担保的条件下,以合理的融资成本获得银行贷款,不断拓宽中小微企业、农户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总量,促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目标。
二、基本原则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借款人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借款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其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我市金融创新业务,试点初期由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坚持市场化运作,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三)明确责任,强化管理。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市场调研,同时严格审贷,严控信贷风险;保险公司承担借款人不还款风险;借款人诚实履约;政府部门就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四)统筹指导,逐级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涉及政银保企(个人)四方,考虑到金融机构的垂直化管理、财政的独立性以及小微企业(个人)的属地化经营等因素,市级层面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各县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五)先行试点,稳步推广。在西峰区、环县、华池县、庆城县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三、运作机制
(一)业务主体
1.贷款申请人
试点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申请人所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的现金来源。借款人不得有欠税、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仅限于生产或经营性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或转借他人或消费。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保费缴纳:保证保险金额及借款人意外险保险金额按贷款本金确定,贷款人自放款日办理保险,与人保财险公司按年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险费;对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客户,保险到期日前一月由放贷行通知借款人前往人保财险公司签订下年度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若发生未按期续签保险合同,银行立即启动追偿机制,收回贷款。
保险费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为2.00%,借款人意外险费率为0.3%。
2.试点金融机构
按照“发挥金融优势,方便客户服务”的原则,拟定由县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瑞信村镇银行承担信贷服务,我市其他商业银行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参与。
3.试点保险公司
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积极性高、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试点初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将成为参与主体。
(二)基本流程
参与试点的合作方(地方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协商签订合作协议。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自愿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贷款(贷款程序见附件),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承担保险保证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简化办理手续,可同步进行尽职调查,提高资信调查和业务办理效率,原则上新业务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1.政府的职责。试点县(区)政府明确1名副县长负责贷款保证保险项目的协调与推进,组成贷款保证保险项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农牧、林业、卫生、防疫、司法等相关部门为组成单位。试点扶持的项目产业,按照部门归口,由政府相应部门确定贷款支持要点,负责对归口贷款户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审查意见,参与贷款户的现场入户调查,并协助落实相关涉农贷款的财政贴息政策。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要负责对政府扶持的保证贷款户提供防灾防疫服务,疫情监测、免疫和灾情、疫情处置,指导乡镇畜牧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司法等部门要负责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推动诚信社会建设。
乡政府履行贷款户的源头筛选、审核、推荐及协助追偿赔款职责。
村委会履行贷款户的预审、推荐及协助追偿赔款职责。
2.银行的职责。人民银行负责尽可能降低“三农”贷款户的融资成本。建立支农再贷款的扶持和倾斜机制,力争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支农再贷款支持。采取银行降息等方式,保证银行的信贷供给,调动地方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让支农再贷款找到支农、惠农的抓手。
商业银行积极参与普惠金融和“三农”贷款。贷款银行负责审查贷款户的银行征信记录,确定贷款人调查名单;参与贷款户的现场入户调查,对合格贷款户最终放款;对逾期户和理赔户进行追偿。
3.保险机构的职责。保险公司负责审贷最后一关,对每笔贷款有独立调查、审核(查)、审批的权利,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独立判断,拥有放贷的一票否决权;对贷后逾期进行严密管控,对于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拥有提前介入逾期催收工作的权利。
4.提高借款人的其他风险保障。借款人必须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借款人意外保险。为防控养殖及财产损失风险,养殖大户、中小微企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在保险公司办理以贷款银行为受益人的畜禽因灾、因疾病死亡保险及企业财产险。保险费收取按商业保险费的50%优惠收取。通过不同险种的组合搭配,实现综合性风险保障结构,使得小贷保证保险与其他保险良性互动发展。
5.适度落实反担保措施。对于资信情况条件一般,偿债能力存在一定风险,经营基本正常的借款人需落实反担保措施。在《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措施需关联《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另自然人担保及主体担保需在《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追偿协议》签订担保条件。
(三)风险分担
试点期间,当赔付率在保费的120%以内时,每笔赔款由银行、保险公司按照3:7承担贷款本金损失;当赔付率在保费的120%—150%之间时,政府、银行、保险公司1:2:7承担贷款本金损失;当赔付率在保费的150%以上时,政府、银行、保险公司2:2:6承担贷款本金损失;当赔付率达到保费的200%时,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终止,政府、银行3:7承担贷款本金损失。
(四)信用登记
人行庆阳中支信用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放,方便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查询。同时试点银行应将贷款及偿还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保险公司记入专项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为加强业务管理及寻求再保险支持提供数据支撑。
四、风险管控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设立1000万元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区、县财政配套一定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在试点期间,对发生风险的贷款本息损失按确定比例进行代偿。
(二)建立业务专营专管机制。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信用保险,所放贷款无须抵押、担保或反担保,风险相对较高。经办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实行专营专管,成立专业团队,加强专业培训,建设合格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贷款风险共管、责任共担机制。要求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对每笔贷款必须进行双人、实地资信审查,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银保双方加强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逾期、追索欠款等情况进行信息共享。
(四)欠款追偿机制。试点期间,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市政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先行垫付,再由保险公司、发贷行向借款人追偿,追偿期限为:自贷款到期日起3个月,对3个月内未追回的贷款本息,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然后进行司法追偿。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由贷款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当个人贷款出现逾期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未发生理赔事宜,依法追回贷款的追偿第一受益人为政府,发生理赔事宜后,依法追回贷款的第一受益人为保险机构,其他追偿事宜按相关条款执行。
(五)贷款风险止损和叫停机制。保险公司业务合作年度累计赔偿金额不得高于实收保费的150%;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逾期率超过10%或者保险公司该项业务赔付率达到150%时,停办业务,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试点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试点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拖赔等行为,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当赔付率达到保费的200%时,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终止,政府、银行3:7承担贷款本金损失。
(六)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措施。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对恶意拖欠的借款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取消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各类荣誉;三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依法追究其责任。四是如发现有违规放贷、挪用资金的情况,各方应组织人员立即清收贷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保险业金融机构,且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成效显著的,在当年市长金融奖评选中给予适当加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金融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推进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相关工作,指导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通报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加强宣传引导。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企业贷款创业、发展壮大的积极性。
(三)强化社会责任。保险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和努力方向,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
附件:庆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整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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