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
庆政办发〔2015〕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要求,为了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结合全市“266”现代农业发展计划,围绕苹果、草畜、苗林、瓜菜等主导产业和小杂粮、中药材、杂果、黄花菜等区域特色产业,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途径,以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规模化水平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鼓励发展、逐步规范的要求,加强政策扶持,强化服务管理,培育典型引导,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农户主体,家庭经营。坚持以农户为主体,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因地制宜,适度规模。根据本地区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营规模,但经营规模原则上比传统承包农户要大。
——培育典型,示范引导。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提升”的思路,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的准入制度、登记制度和监管制度,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
(三)发展目标
2015年加强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启动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到2020年,全市力争培育发展家庭农场1000家,创建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200家,经营面积占全市规模经营面积的比重达到20%以上;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平均水平20 %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示范农场创建。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场,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返乡务工人员兴办家庭农场。要按照有资质、有技能、有设施、有标准、有品牌、有效益的“六有”标准,培育和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分级分类制定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建立和发布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强化跟踪监测,切实提高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水平、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二)强化农场经营者培训。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各级农牧部门要逐级制定培训规划,确立培训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要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千名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等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方式,对家庭农场经营从业者开展普及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学历教育,切实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经营管理水平、法律观念和品牌意识。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三)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加强对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服务工作,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土地,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家庭农场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出的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项目资金,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结合,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引导其向家庭农场流转。
(四)探索家庭农场利益联结机制。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农民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将家庭农场发展纳入扶持计划,发展扶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和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示范性家庭农场开展土地流转、产品质量认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产品贮藏销售等工作。同时要把家庭农场列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实施农业财政支农项目。
(二)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对家庭农场直接用于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办理用地有关手续。对直接用于修建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占用林地的,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强化金融保险税收支持。金融机构要根据家庭农场的特点,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措施,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贷款,着力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特别是要加大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保险机构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创新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提供各种保险服务,降低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税务部门要对家庭农场实行免税优惠政策。
(四)加大技术服务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化服务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主要服务对象,采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蹲场指导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提供有效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家庭农场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支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市、县(区)农牧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本区域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工作措施。发改、财政、工商、国土、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联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服务指导。县(区)农牧部门从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市、县(区)农牧部门要研究制定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办法,注重示范性家庭农场培育和指导,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登记备案、统计信息和相关管理制度,帮助家庭农场经营者建立财务核算及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积极指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工商部门要研究制定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指导家庭农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的市场主体资格。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挖掘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