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5〕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甘居保组办〔2014〕55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
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好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养老问题,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以全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为目标,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推行县级统筹、乡级管理、村(社区)协办的管理模式,逐步向省级统筹过度,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让更多的城乡居民享有社会保障。
四、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凡具有庆阳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各县(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1.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讨论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本方案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 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省级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补助基础养老金10元,县级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补助基础养老金5元。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有条件的县级财政按照当年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元,对选择500-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
4. 特殊群体补贴。(1)对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五保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由县财政每人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代缴;(2)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个人缴纳。
(三)缴费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当年度的缴费时间,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新参保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复核通过后,参保人办理缴费手续,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并发放《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准确记录个人缴费情况。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待遇享受
1.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含补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者,且其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家庭成员已按照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者,应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用,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2. 养老金计算标准。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139。基础养老金标准为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贴55元,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贴10元,县级财政每人每月补贴5元,共计70元,即:月养老金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70元)+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3. 养老金发放。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时的前1个月,到村(社区)填写《待遇领取申请表》、《待遇领取审批表》,经村(社区)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社所初审,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复审通过后,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核发《待遇领取证》,由经办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其它养老保险的关系
(1)与村干部养老保险关系。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2)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又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已享受待遇的人员,属于完全失地的,从享受完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停发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清退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注销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属于部分失地的,在享受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尚未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属于完全失地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转移、衔接手续;属于部分失地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5. 死亡注销及个人账户继承。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1个月内持村(居)民委员会停止待遇证明和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到乡镇(社区)人社所(站)办理相关手续,乡镇(社区)人社所(站)应及时向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报告参保人死亡情况,及时进行个人帐户结算,并将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及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全部退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注销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
6.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建立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12个月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7. 纳入高龄老人生活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8.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各县(区)随着省上调整基础养老金同步调整县(区)级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县(区)人社局会同财政局提请县(区)政府报省人社厅批准后执行。
(五)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
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 外出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后,在户籍所在地用人单位务工的,参加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择灵活就业的城镇居民,可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在家务农的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办理衔接、转移手续。
3. 阶段性参保人员关系转移、衔接。自《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
4. 相关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113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基金管理与监督
1. 个人账户管理。各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要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规定计息。
2. 基金管理。依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要建立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村(社区)月度审查,乡镇人社所季度核查、年度认证的工作制度。加大对享受待遇人员资格确认、监管和检查力度,认真搞好养老金发放工作。对于待遇领取对象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村(社区)社保专干应及时上报乡(镇)人社所核查后,报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停发其养老金。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要与计生、公安部门建立死亡人员基础信息比对制度,杜绝冒领养老金行为,防止基金流失。
3. 基金监督。县(区)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指导本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基金运行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要指导各乡镇人社所、村(社区)对每年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法律责任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者以其它手段隐瞒冒领养老金的,要责令退回,并视其情节给予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市、县、乡(镇)、村(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市上成立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人社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区)要加强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社保专干。要将2011年以来,省、市招录的乡镇社保基层工作人员,要落实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岗位上,以确保经办工作的实际需要。保持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体不变,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不变,继续实行"县级领导联乡(镇)、乡镇(部门)领导联村(社区)、乡村干部包户"的工作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本县(区)财政补贴标准、代缴标准,原则上不再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和计划生育两证户代缴标准,要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构名称,县(区)财政要按照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安排县、乡(镇)两级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落实工作人员,以县(区)人民政府行文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实施方案》,待批复后实施。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有效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同时,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强化协调配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待遇申领、资格认证、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审核与上报,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乡镇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的初审,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档案管理、保险费收缴、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参保登记审核、保险费征缴及个人账户、档案、统计、基金的管理、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发卡证、受理咨询、查询举报等工作,并对乡、村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对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编制部门要为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落实必要的人员编制,明确统一规范机构名称。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按时审核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障工作经费。宣传、文广部门要配合人社部门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做好五保户、城乡重度残疾居民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认定工作,及时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变动情况,为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提供依据。卫计、公安部门要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口基础数据。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和监察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县级金融服务机构要确保基金专户计息到位,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便民服务窗口,做好养老保险费代缴及养老金发放工作。
(五)加强督促检查。督查考核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年度督查内容,与人社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现场督查等方式,加大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区和乡镇进行通报批评。通过强有力的督查,促进工作落实,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实效。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政府补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丧葬补助金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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