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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26 【字体:

庆政办发〔2014〕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大意义
  社会救助制度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制度安排。《办法》首次将社会救助各项制度统一到一部行政法规之中,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改善,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大力实施民生实事,有力地保障和改善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但社会救助工作仍然存在制度不完善、体系不健全、救助“碎片化”等问题。特别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各类救助对象逐年增加,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薄弱,实现社会救助公平公正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手段,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健全政策体系,完善救助制度,推动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完善制度,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牢牢把握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以提高保障准确率为核心,着力提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强化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审批、日常管理等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严格操作程序,严把对象准入关口。要规范动态管理,严格有效期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农村低保一、二类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2年有效期,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补助对象1年有效期的管理办法。要围绕堵塞制度漏洞,解决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疑难杂症,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定期报告、定期核查、低保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等相关配套制度,着力推动低保政策公平公正落实。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落实《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立足实际,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严把审核审批关口,做好供养人员实名制核查工作,提高供养准确率。建立供养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着力推进敬老院法人登记、标准化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分散供养人员管理制度,特别要关注农村空巢老人和孤儿,使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医疗、殡葬、教育、住宿得到全面保障和改善。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市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后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制,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安全安置,能够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得到及时诊治。
  (四)创新医疗救助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庆阳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庆政办发〔2014〕7号),并在救助程序、救助标准、制度衔接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救助模式,强化资金保障,研究制定院后救助和院前救助相结合的救助办法,加快医疗救助信息化发展,搭建医疗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化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同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要求,积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五)推进教育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全市实际,不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的具体救助政策。
  (六)健全住房救助政策。住建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将符合条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以及农村危房改造等形式实施住房保障。
  (七)强化就业救助工作。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按照《办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促进就业方面的相关政策,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人员的就业救助力度。
  (八)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庆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进一步科学规范临时救助具体事项、对象范围、审核审批程序、评议公示、救助标准、经费筹措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操作办法,抓紧修订临时救助制度。要将临时救助制度作为开展“救急难”工作的重要制度加以完善和规范,研究制定支出型临时救助操作办法,重在解决“救急难”问题,提高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效和时效。同时,要切实抓好省、市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救助工作,变自愿救助为主动救助,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牢牢把握贯彻落实《办法》的关键环节
  (一)着力破解社会救助“碎片化”问题。破解“碎片化”、推进“一体化”是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着力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民政部门统筹辖区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卫生计生、人社、教育、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工作机制,逐步解决部门之间和民政部门内部的救助“碎片化”问题,使社会救助各项制度在目标、政策、对象、程序、措施上相互衔接,形成合力。
  (二)扎实开展急难救助工作。救急难是《办法》的重点内容,必须统筹规划,合力施救,持续推进。要有效发挥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针对性强、操作性强、救急难快的功能特点,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事项,切实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要以民政部门为受理主体,充分利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窗口等平台,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畅通救助申请和受理渠道,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受理、转办申请救助事项,确保困难群众求救有门、受助及时。
  (三)健全信息核对机制。市、县(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已全面建立,各县(区)要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配强工作人员,设立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落实工作经费,使核对机构尽快运转起来,切实发挥作用。民政部门要尽快协调社会救助各有关部门,建立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明确任务职责,细化核对措施,规范核对程序,实现对户籍、养老金、失业金、房屋产权、车辆、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及死亡人口等信息的及时比对,确保核对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科学施救提供依据。社会救助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全面开展信息核对。
  (四)加强基层救助能力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乡镇(街办)所辖常住总人口数及社会救助工作任务需要,配齐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办、责有人负。同时,要足额列支工作经费。
  四、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要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民政、人社、卫生计生、教育、住建等部门为主要成员的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及时有效地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建立以民政部门为受理主体,职能部门实施救助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救助方法灵活、救助形式多样的特点,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救助需求。2014年11月底前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建立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二)细化工作措施。按照国务院、省上要求,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合力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发展。要准确把握《办法》规定,切实将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三)强化责任主体。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适时组织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社会救助各管理部门要分类建立监管制度,对职能内救助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管。要公开救助条件、标准、程序以及受助对象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会救助阳光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对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履职不到位或不正确履职,以及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同级检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和采取发放宣传单,政策解读、现场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办法》的各项制度规定,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参与社会救助。要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领会精神实质、掌握重点内容、明确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确保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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