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阳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24〕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管工业园区(集中区)管委会,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庆阳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暴雨(雪)、寒潮、冰雹、雷电、低温、高温、霜冻、大雾、干热风等天气气候事件所造成的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是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救助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联动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防御气象灾害和气象次生灾害,加强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补充;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九条 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和地域影响分布特点;
(二)可能遭受的气象灾害种类、风险等级分析;
(三)气象灾害风险管控对策、干预影响措施及技术经济分析;
(四)应当纳入气象灾害风险普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素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防御工作现状;
(三)气象灾害风险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
(五)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六)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和防御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市、县(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五条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落实下列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一)确定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
(三)建设、维护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四)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工作台账;
(六)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监督检查,指导其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督促进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县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的联动联防和信息沟通。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对气象灾害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目录,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发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体广电旅游、应急、林草、城管等部门以及铁路、公路、通信、电力等单位应当提供水旱灾害、城乡积涝、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电网故障、森林火险、林业灾害、农业灾害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防灾减灾有关部门和单位。
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测和气象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二十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准确地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偏远地区人群,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采取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告知、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指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乡村要逐步配备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标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群众采取防御措施,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在干旱多发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提升耕地抗旱能力,改进耕作制度。
水务部门应当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根据气候规律,蓄水防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增加水库蓄水和缓解旱情。
第三十三条 大风、沙尘多发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风、沙尘灾害隐患和风险排查,并根据大风、沙尘监测预警信息,指导有关单位采取大风、沙尘防御措施。
建(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等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
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并对工地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做好暴雨和短时强降水防御应对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警示和巡查,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水库、堤防、闸坝等重点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洪水监测预警,及时疏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整治积水易涝区域,组织做好洪水灾害、城市内涝预报预警和群测群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应急抢险队伍,协助当地政府紧急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暴雨、强降水引发的洪水灾害后,及时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治灾后疫情流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水强度,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科学治理城市内涝,定期进行巡查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并在城镇易涝点开展积涝实时监控、设置警示标识。
教育、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体广电旅游、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强降水防范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并按规定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监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冰雹多发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农村、林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冰雹灾害的调查,确定重点防范区,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三十七条 大雾多发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和完善机场、高速公路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监测和防护等设施,并在大雾天气期间,适时做好信息发布、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防范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寒潮、霜冻发生情况,加强供热、供水、电力、通信等管线和道路的巡查,做好管线冰冻、道路结冰防范和交通疏导,引导群众做好防寒保暖准备。
低温、霜冻多发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指导农业、畜牧业、林果业等行业采取防寒、防霜冻、防冰冻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四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火险时段的;
(四)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
(五)自然生态环境需要修复或者改善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PDF版本: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庆阳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政策解读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