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7-18 【字体:

庆政办发〔2024〕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管工业园区(集中区)管委会,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7日                

(此件部分公开)


庆阳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

为防范和处置暴雨极端天气造成的城市内涝灾害,指导应对城市排水系统重大及以上事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内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安全生产条例》《省住建厅城市排水防涝系统重大及以上事故应急行动预案》《庆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庆阳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城区排水防涝设施运行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庆阳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和各县县城建成区因暴雨等极端天气引发城市内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四)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明确应急机构职责,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内涝灾害,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2.联防联控,属地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应急处置责任体系,县(区)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应急处置负总责。

3.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时,县(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快速响应,迅速动员,高效处置;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县(区)开展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常备不懈,防抢结合。健全完善巡查常态、物资常备、队伍常练等工作机制,做到险情发生时信息及时传递、物资迅速跟进、队伍快速调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县(区)政府分别设立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和综合评估全市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县(区)党委和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能设立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的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一)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

1.指挥部成员

指    挥:市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市长

副 指 挥: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住建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信访局、庆阳军分区、武警庆阳支队、市供排水集团、黄委西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甘肃省庆阳水文站、国网庆阳供电公司、西峰区政府

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值班电话(兼传真):0934—8687895。

2.指挥部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全面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抢险等工作。

(1)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修)订《庆阳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和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发布和终止IV、Ⅲ、Ⅱ级应急响应指令,协助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发布和终止I级应急响应指令;

(2)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检查,督促县(区)和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方案和制度机制,及时处理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事宜;

(3)组织会商雨情、涝情、水情,负责发布内涝灾害预警和应急抢险信息;

(4)贯彻执行上级命令和批准的涝水调度方案、物资调度方案;

(5)负责涝水调度和物资调度,组织、指导、监督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管理、调用;

(6)指导监督县(区)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3.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建局:①牵头做好全市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②指导县(区)监督检查既有房屋、市政公用设施、在建工程项目、有物管小区等内涝灾害防御;③指导县(区)做好内涝灾害区域居民、单位及临时安置区内的生活用水、用气保障;④指导县(区)编制城市排水防涝所需经费、物资、油料、电力、设备等方案;⑤指导监督县(区)排查整治影响城市排水防涝的乱堆乱放行为;⑥负责全市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等情况汇总及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应急局:①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做好防御暴雨洪涝的各项安全措施;②指导相关部门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因暴雨引发紧急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③按照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指令,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①负责暴雨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雨情信息,并向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及相关单位提供气象信息等决策服务材料;②完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准确发布各类气象信息。

市委宣传部:①负责指导市融媒体中心和其他媒体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宣传工作,并按照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指令组织媒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②及时组织报道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发布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指挥调度命令及有关通告,协助收集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③指导市融媒体中心和其他媒体制作发布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指南、常识等公益宣传片。

市委网信办:①协调指导县(区)、相关部门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的网络舆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依法整治网上违规信息和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空间环境;②协调指导县(区)、相关部门对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的网络舆情进行监测和引导;③协助开展防涝减灾救灾网络宣传教育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①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治理工程建设、维护等项目的立项和资金争取工作;②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等抢险物资的供应工作。

市工信局:①负责指导通信企业做好既有通信设施、在建通信项目防护工作,防止内涝灾害引发通信设施故障;②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和内涝灾害区域居民、单位及临时安置区内的通信保障。

市水务局:①负责指导监督县(区)对影响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的河道进行综合治理;②指导监督县(区)做好城市(县城)河道岸线堤防加固。

市交通运输局:①负责组织调度交通运输工具,保障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人员、设备的运输能力;②负责指导抢修恢复水毁公路、桥梁,保障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等物资运输线路畅通。

市公安局:①负责维护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社会秩序;②利用交通监控系统、天网视频系统,及时收集、监测主要路段水浸及交通情况,通过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发布出行指引,并利用交通电子显示牌等协助发布预警信息;③依法查处盗窃、哄抢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物资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案件;④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引起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⑤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转移群众,保护内涝灾害区域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生态环境局:①负责组织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污染调查、环境应急处置等工作;②研判污染程度、范围、趋势,及时通报情况,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防范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

市卫生健康委:①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单位的排水防涝工作;②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救护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受伤人员;③做好内涝灾害区域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饮用水卫生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报告内涝灾害区域医疗卫生信息。

市财政局:①负责安排和调拨市本级所需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专项经费;②负责提供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及受灾群众生活保障等资金,督促县(区)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相关资金使用;③负责指导监督国有资产的排水防涝工作。

市民政局:①负责指导监督县(区)做好灾后救助,对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实施社会救助;②组织指导慈善机构开展救灾款物捐赠,并监督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市教育局:①及时向学校发布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停课安排,并采取有效防灾避险措施保护师生生命安全;②指导监督学校开展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③做好学校校舍、设施、设备、物资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①指导监督县(区)做好因暴雨、涝灾等自然灾害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②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为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提供技术保障服务。

市农业农村局:①指导监督县(区)及时上报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造成的农业、牧业、渔业等受灾信息,并做好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②负责为县(区)提供农业、牧业、渔业等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的技术服务工作;③负责农业、牧业、渔业等恢复生产救灾物资的调配。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①负责指导监督城区范围内旅游行业排水防涝工作;②负责组织、协调广电网络公司准备好应对城市内涝灾害应急通讯设备,确保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期间通信畅通;③指导电视台、电台、广播、报社等宣传媒体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信访局:负责接待、协调、处理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

庆阳军分区:组织庆阳军分区官兵和民兵分队,支持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内涝灾害区域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武警庆阳支队:①负责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的社会治安秩序;②预防和打击妨碍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③积极参与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保护内涝灾害区域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庆阳市供排水集团:①加大汛期市区供水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保障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②健全完善市区公共供水管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供水保障;③协助市住建局指导各县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供水保障。

国网庆阳供电公司:①加大供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②健全完善供电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正常用电及临时用电保障,确保排涝泵站、指挥机构、医院、通信等重点部位的用电需要;③协助相关单位制定重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双电源供电方案,指导协助相关单位配备足够容量的自备电源,确保应急期间的用电需求。

黄委西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监测全市主要河流水位、流量,及时向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上报监测结果。

甘肃省庆阳水文站:负责监测全市主要河流水位、流量,及时向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上报监测结果。

西峰区政府:①指派一名副区长参加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工作,负责做好市、区两级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事宜协调沟通;②具体负责市区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办公室职责

①承担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②起草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等相关政策、管理制度;③指导县(区)编制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方案;④做好与气象、应急、水务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掌握雨情、水情信息,并向县(区)和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城市排水防涝信息;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雨情、水情、涝情会商,并提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响应与终止建议;⑥检查督促、协调联络相关县(区)和部门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⑦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估等工作;⑧指导监督县(区)和相关部门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⑨负责指挥部的日常管理事务。

(二)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

各县(区)应当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在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和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预警行动

(一)预警信息

1.气象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对全市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当遇重大灾害性天气,应加强与省气象局和上下游气象部门的会商,提高预报准确性和时效性,并及时向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报送各类决策服务材料。当达到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和城市内涝气象风险预警。按照暴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40毫米并将持续。

(3)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降雨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50毫米并将持续。

(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内降水量将达或已达70毫米并将持续。

2.水情信息

黄委西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甘肃省庆阳水文站、市水务局按照职责监测全市主要河流水位、流量。发生降雨或河道水位上涨时,应加密监测时间和断面,及时上报监测结果。水情信息应在2小时内上报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重要站点水情信息应在30分钟内上报,为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实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上游雨情、水情及其发展态势和气象、水文预报,综合研判,启动预警。按照水情严重程度,预警等级分为四级,由轻到重分别为IV、III、II、I级,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1)洪水蓝色预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水位(流量)接近警戒水位(流量);②洪水要素重现期接近5年。

(2)洪水黄色预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流量);②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5年。

(3)洪水橙色预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流量);②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20年。

(4)洪水红色预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流量);②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50年。

3.内涝信息

县(区)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巡视巡查,并及时向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报送内涝积水点位置、积水时间、积水范围、发展趋势、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运行等情况。内涝积水影响城区安全时,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报送重点区域的内涝积水点位置、积水时间、淹没范围、最大水深、被围困人员及转移安置等情况。

(二)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区域预报可能发生降雨时,气象、水务部门应当做好雨情、水情信息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报告雨情、水情的实测情况和趋势,为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预警信息发布和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提供依据。

气象、水务部门发布预警后,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气象、水务部门的预警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确定预警级别,并及时签发城市内涝预警信息。城市内涝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媒体向公众发布,并以简报的形式及时向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通报实时信息。

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收到雨情、水情预警后,应当做好各项应急抢险准备工作,由县(区)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加强内涝积水点监测,全面排查城区排水管网,并采取清淤和清障等措施,确保排水管(渠)道畅通。沿河县(区)应当研判河道水位和城区内涝积水排出情况,采取调度措施,严防河道水位上涨倒灌,并调集人员、机械和物资,充分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准备。

雨情、水情严重程度与发展趋势发生变化时,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应当根据城区内涝积水发展趋势、影响及危害程度,适时调整预警等级。后续雨情、水情危害程度不足以引发城市内涝灾害时,可宣布预警终止。

四、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1.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对应,按照雨涝的严重程度,将应急响应分为I、Ⅱ、III、IV四级标准。I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为Ⅱ级、III级、Ⅳ级。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2.进入汛期,市、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当分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应急程序。非汛期,发布Ⅳ级以上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响应时,应当立即恢复24时值班。

3.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将受灾情况统计汇总分别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如有人员伤亡等重大事件,应当按程序和规定时限逐级上报。

4.因内涝灾害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由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督导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险救治和应急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二)响应分级

1.Ⅳ级应急响应

当市辖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已发布Ⅳ级暴雨、水情预警。

(2)城区重要排涝河道水位超汛限水位,且低洼地区积水深度超过15厘米,且降雨可能持续或河道水位可能上涨。

2.III级应急响应

当市辖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已发布III级暴雨、水情预警。

(2)城区重要排涝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且低洼地区积水深度超过25厘米,且降雨可能持续或河道水位可能上涨。

3.Ⅱ级应急响应

当市辖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已发布Ⅱ级暴雨、水情预警。

(2)城区重要排涝河道水位超设计洪水位,且低洼地区积水深度超过35厘米,且降雨可能持续或河道水位可能上涨。

4.I级应急响应

当市辖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已发布I级暴雨、水情预警。

(2)城区重要排涝河道出现超校核洪水位,且低洼地区积水深度超过45厘米,且降雨可能持续或河道水位可能上涨。

(三)响应行动

1.信息报送制度

(1)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城市排水防涝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等制度。

(2)城市排水防涝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市、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向本级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值班室报送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一时难以处理或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上报信息,并请求帮助指导。

(4)经本级或上级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涝灾、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当立即调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5)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雨情、水情、工情、灾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跟进掌握情况及时续报。报送程序应当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等相关规定。

2.会商与部署

(1)Ⅳ级响应行动

①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及时向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副指挥和市人民政府上报相关情况,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做好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的工作指导,并加强对雨情、涝情的监视。

②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排水防涝等工程;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上报工作情况。

(2)III级响应行动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入III级应急状态。

①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及时向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指挥和市人民政府上报相关情况,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密切监视雨情、涝情发展变化。

②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排水防涝等工程;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险,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开展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上报工作情况。

(3)Ⅱ级响应行动

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入Ⅱ级应急状态。

①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相关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加强应急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涝情发展变化,做好涝情预测预报和重点水利工程调度,不定期发布雨情、涝情通报。

②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宣布城市内涝灾害区域进入紧急状态,并行使相关权利;具体安排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加强应急值守力量,按照权限及时调度水利、排涝工程;根据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加强防守巡查,及时应对和控制险情;城市内涝灾害区域的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上报工作情况。

(4)I级响应行动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入I级应急状态。

①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启动I级响应,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应急值守力量,并及时向省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上报相关情况;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指挥组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现场处置灾情,最大限度降低灾害影响;密切监视涝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雨情、涝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并向城市内涝灾害区域紧急调拨物资;每天发布雨情、涝情、灾情等通报,并及时报道城市内涝灾害应急抢险情况。

②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宣布城市内涝灾害区域进入紧急状态,并行使相关权利;动员部署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排涝工程,并根据应急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人员加强防守巡查,及时应对和控制险情;城市内涝灾害区域的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上报工作情况。

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遭遇极端恶劣天气或上游洪峰过境,I级响应行动可能无法满足紧急状态需要,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应当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建议启动《庆阳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四)响应措施

1.管网畅通措施

发生强降雨时,住建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区道路管网巡查,发现路面积水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疏通管网,迅速清理堵塞的集水井、汇水井等,确保排水通畅;必要时可打开积水路段排水井盖加快积水排出,并采取安全警示措施,安排人员蹲点值守。

2.应急强排措施

建立城市内涝灾害区域排水巡查制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全面加强排水管网及积水情况巡查,管网畅通措施落实后仍然存在积水严重、排水不畅时,现场巡查人员应当立即上报情况,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采取强排措施及时处置现场积水。

3.重点防护对象的排涝措施

教育、卫生等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指导本系统内学校、医院等重点防护对象落实好排涝工作,并提前储备沙袋、抽水泵等物资。收到城市内涝灾害预警信息时,易涝区域学校必要时做好停课安排,并采取有效防灾避险措施保护师生生命安全。重点防护对象涝情严重且自救能力不足时,应及时向所在辖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调度抢险队伍、设备实施助排。

应急、住建、工信、水务等部门督促指导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天然气门站、通信、电力、供水等重点场所应当落实本单位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内涝灾害防治责任人员,做好排水防涝设备、物资等储备和应急保障设施准备,并做好自身内涝灾害应急处置,保障水、电、气正常供应和通信畅通。

住建、交通运输等应当加强城市下穿式立交等重点部位排水和调蓄设施的检查维护,对易形成内涝灾害的下穿式立交应当提前做好应急排涝设备的准备,及时对道路、桥(涵)洞等区域积水进行强排,防止出现大面积和超深度积水灾害,必要时应当对积水过深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做好交通引导。

住建等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重点部位排水设施的检查维护,提前做好排水防涝物资储备和应急排涝设备准备,地下空间产生积水可能受淹时,相关责任区域、责任部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迅速到岗到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并加强二次供水、变配电等重要设施保护,必要时可请求上级相关部门调用物资设备增援。

(五)响应调整和终止

雨情、水情、涝情等预警级别调整或已解除,可视为达到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的条件。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终止”的原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响应等级或宣布应急响应终止(I级应急响应终止应当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并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和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并及时上报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期间,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协调市内通信运营企业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维护,制定启用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和紧急保障措施,确保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信号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涝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2.市、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保持通信畅通,确保信息及时上传下达。

3.紧急情况下,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方式直接向社会发布城市内涝灾害信息,及时通知群众快速转移撤离,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防涝指挥系统。①发挥城市运管服平台作用,建立覆盖城区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易发生内涝积水的区域实行全天候监控,确保及时准确发现内涝积水情况;②充分利用陇政钉、腾讯会议等平台,搭建视频会商系统,构建快速、便捷的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会商、调度、指挥线上平台,为及时、科学开展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支持。

(二)抢险与救援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城市内涝灾害发生时,市、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内涝灾害情况,迅速进行灾情研判、监控和追踪,并根据应急预案提出处置措施。城市内涝灾害出现后,应当按照险情的大小和紧急程度,分别由市、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2.应急队伍保障

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负责调集本地的应急救援资源和力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在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和社会救援力量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投入和补助,依托企业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急抢险队伍,形成政企联动、指挥统一、结构完整、功能齐全、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救援体系。处置城市内涝灾害重大险情时,由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内涝灾害造成的损失。紧急情况下,需驻军部队、武警、应急救援等参与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时,由市、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决定请求其参加。

3.资金保障。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城市内涝灾害防治、灾后恢复重建、救灾物资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监管。

4.物资保障。城市内涝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易发生城市内涝灾害区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物资现场储备或就近储备。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应当优先调用灾害发生地储备物资,当地物资不足时可申请调用上级储备物资,市级城市内涝灾害应急物资主要保证重点区域的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

(三)供电与运输保障

1.供电保障。城市内涝灾害发生时,电力部门应当立即制定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现场供电方案,并组建抢险维护队伍,确保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的正常用电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用电需求。

2.交通运输保障。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交通运输和住建(城管)等部门应当做好交通运输工具的安排,并组织开展水毁道路、桥梁抢修和道路清障等工作,全力保障抢险救灾交通运输线路通畅;公安部门应当做好城市内涝灾害发生区域的交通疏导,确保抢险救灾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四)治安与医疗保障

1.治安保障。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公安部门应当做好应急抢险救援秩序及城市内涝灾害区域社会治安维护,依法严厉打击影响应急处置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水事纠纷,保障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医疗保障。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落实救灾专业人员、抢险救护车辆及救治床位,做好城市内涝灾害区域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并做好人畜疾病的防疫和公共场所消毒等工作,预防流行疾病传播。

(五)社会动员保障

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积极参与抢险救援的责任和义务。城市内涝灾害发生时,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管控,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社会车辆、物资等,全力投入城市内涝灾害应急抢险。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在开展自排自救的同时,应当按照所在地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的统一要求,组织人力、物力积极参与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市、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防涝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避灾能力。

2.培训。市、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当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并严格考核考评,保证培训质量。

3.演练。市、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内涝灾害应急演练,实战检验和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

六、后期处置

(一)灾后救助

城市内涝灾害区域涝水消退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受灾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生产、生活场所严重受损,受灾群众难以依靠自身力量进行恢复重建的,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确保受灾群众顺利渡过难关。

(二)灾后修复和重建

1.水毁设施修复

城市内涝灾害区域涝水消退后,相关单位和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影响城市排水防涝和民生保障的水、电、气、通信等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功能。

2.灾后重建

城市内涝灾害区域涝水消退后,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尽快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或按相应等级标准重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三)灾后评估

城市内涝灾害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受灾情况调查评估,由市、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整理汇总后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向上级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上报。

(四)调查与总结

市、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当针对当年城市内涝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分析,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并详细梳理城市内涝积水点,研究提出整治措施,确保在次年汛期前整治到位,为后续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夯实基础。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应当定期对本预案开展评估,结合实际进行完善更新;成员单位可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制定行业工作方案。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市、县(区)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四)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名词解释

城市内涝: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或者其他险情、灾情等致使城市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排水防涝设施:指用于城市排水防涝的建筑和管道、沟槽、桥涵等设施。


附件:1.庆阳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

          2.应急响应行动流程图


PDF版本: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庆阳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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