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管工业园区(集中区)管委会,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庆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甘肃省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庆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核、备案、发布、演练、评估、修订、宣传教育、培训、监督、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符合“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第五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级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第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应急预案,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第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纵向延伸到乡镇(街道)和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八条 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组成:
(一)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二)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部门协作配合、应急联动的主要依据,由本级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其牵头编制部门。
(三)应急保障预案。应急保障预案是各级政府为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交通、医疗卫生、应急物资装备、国民经济动员、通信、电力、群众生活、治安等应急行动保障需求,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
(四)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总体、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部门应急预案由本级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是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直接依据。
(五)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组(社区)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组(社区)应急预案是由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落实上一级政府各类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组(社区)应急预案,是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开展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直接依据。
(六)部门应急行动方案。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是有关部门针对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队伍和专家等人员,根据遂行任务需要,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主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和实施步骤等。
(七)部门应急工作手册。是有关部门针对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将各项应急任务明确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按照应急响应流程,细化各环节应急响应措施,是本部门应急行动操作规范。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八)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大型会议、重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考试、文化体育、商业(贸易)等重大活动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活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由活动审批单位或组(执)委会审批并印发公布执行。
(九)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情况编制的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应急预案内容组成:
(一)总体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修订,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主要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要突出“总体指导”,重点在分类分级、工作原则、预案体系、组织机构、应急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负责编制修订,由专项指挥机构实施,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后期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等内容。要突出“职责分工”和“针对性”,重点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型级别、牵头处置机构、应对方式及政策措施、具体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出规定。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应侧重明确需保护的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三)应急保障预案由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提供保障的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应急、电力、机场等部门负责编制修订,主要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保障措施和落实保障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保障预案,应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
(四)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修订,要突出“专业应对”,主要明确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五)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组(社区)应急预案分别由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负责编制修订。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应急保障等内容,侧重明确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控、人员疏散与临时安置等工作,要突出“具体措施”,体现乡镇(街道)先期处置的特点,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村组(社区)应急预案侧重第一时间报告信息和自救互救,力求做到特殊人群分布清、互帮互助责任清、转移疏散路线清、应急避难场所清“四清”。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活动牵头部门负责编制,主要规定活动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体系及各有关单位职责、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七)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编制,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内容,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八)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由负有应急救援处置职责任务的部门编制修订,主要包括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构想、综合保障、措施要求等内容。
(九)部门应急工作手册由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修订,主要明确部门内部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和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条 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响应卡、应急处置卡。应急响应卡应包括响应级别和条件、应对主体、指挥机构和人员、响应程序、责任部门、相关部门联络人员和电话等内容;应急处置卡应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措施、责任部门、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下级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应与上级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应与上级应急预案、本级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预案相衔接。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与其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与相邻、相近的省、市、县(区)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参照专项应急预案内容结构,结合巨灾风险评估、情景构建实际,加强极端条件下灾害预警、短临预报的多部门协同,制定小概率、超常规、超标准的巨灾应急预案。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市管工业园区(集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责范围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工作,制定年度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计划,按计划及时编制(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有国家编制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要求编制(修订),无国家标准的,可参照行业(领域)上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则,包括编制(修订)目的、依据、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及标准、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响应分级指标(标准)、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应急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科技支撑、气象服务保障、环境监测保障等;
(七)培训演练,包括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等;
(八)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责任与奖惩等;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应急预案解释,组织体系结构图、应急处置流程图、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如下: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机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业务人员、有关专家以及具备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与预案编制;编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体制机制,包括可第一时间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相关单位和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三)案例分析。分析研究相关突发事件典型案例及应对规律,根据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演化过程和灾害后果,明晰突发事件情景、梳理职责任务、评估应急能力,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及措施等。
(四)预案编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制应急预案。
(五)征求意见。总体应急预案应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应征求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部门应急预案应征求部门内相关组织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组(社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六)预案验证。鼓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验证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七)专家评审。总体、专项、保障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组(社区)应急预案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评审论证;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预案评审参考以下标准进行:
1.完整性:要素、职能和响应过程等方面是否合理、完整;
2.符合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
3.适当性:情景设置、危害性分析、应急资源掌握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恰当,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现有应急处置能力是否相适应;
4.可行性:响应行动和处置措施是否具体、可行,语言文字是否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5.衔接性(兼容性):与总体预案是否衔接,和相关预案是否衔接,有无矛盾之处。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修订)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前期调研,强化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分析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突发事件风险或者隐患的发展趋势,把应急准备贯穿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修订)部门或者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过程中,应力求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应急协调联动工作,与相关政府及其部门、涉及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单位要按照“符合实际、简洁实用、注重实效”的要求,以应急处置为核心,突出简明扼要、易操作、可执行,编制包含处置流程图、响应程序、分级和响应标准、物资装备清单、救援队伍清单及人员通讯录等关键要素的应急预案简明手册或简单易懂的操作(工作)手册。
第四章 审核、备案与发布
第二十条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审核、审批各类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审核与发布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经市应急综合事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由预案编制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核,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
市应急综合事务中心应在接收预案审核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送审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函复预案编制单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县(区)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核部门,以县(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必要时提请县(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
(三)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由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审核(或评审),以部门名义印发。
(四)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所在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核,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村组(社区)应急预案由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
(五)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所属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审核(或评审),以学校、医院名义印发。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审批单位或组(执)委会审批并印发公布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体现并符合党中央、国家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
(四)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五)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分级响应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舆情引导机制、恢复重建机制、应急保障机制、预案衔接机制、评估改进机制等方面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是否采纳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合理性意见建议,意见不一致的是否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七)其他需要衔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市、县(区)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供预案文本及预案简明手册(或简本)。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送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村组(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报送所属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活动牵头部门)和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等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备案所需材料由受理备案单位根据各自应急管理工作实际予以明确。
受理备案单位收到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
第二十五条 行业(领域)国家标准或上级应急预案要求报审、备案的应急预案,按其要求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的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发布形式:
(一)总体、专项、保障应急预案在本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部门应急预案在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
(二)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在所在县(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
(三)村组(社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用多种灵活有效形式进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公安、外事等机关制定的应急预案涉及保密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脱密处理后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
第五章 智能化管理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文本(简明手册)、应急演练等资料录入应急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涉密应急预案除外),推广使用应急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开展应急预案线上审核、备案、执法检查、应急处置的决策分析等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管理及应急救援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条 按照属地和分级分类原则,各县(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应急预案智能化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通过线上巡查、线下核查等方式,开展应急预案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重点预案综合演练工作制度,年初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形势,从本级各有关部门的专项应急演练项目中筛选有针对性、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应急演练项目,报本级政府审议后,列为年度本级重点综合应急演练项目,扎实开展应急演练,严格落实演练任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及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采取基于情景构建的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常态化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至少2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洪涝、地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运输、旅游景区、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有针对性地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 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四条 组织应急演练应成立应急演练工作机构,制定演练工作计划,设计演练方案。对综合性较强、风险较大的应急演练,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演练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各类参演人员进行演练专题培训,增强个人防护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应急演练组织实施单位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应急演练评估工作。
第六章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提出应急预案修订和改进要求,不断优化应急响应和协调机制,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有关专家参加,有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评估报告应提交上级业务主管、监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总体、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1次,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组(社区)应急预案根据所在县(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确定评估频次;公共场所和学校、医院等单位应急预案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上级预案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评审、审批、印发、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七章 宣传与培训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重点解读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背景、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工作机制、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内容,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及相关人员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通过编印发放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普及应急处置、应急预案智能化管理等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限期(或当场)整改。负有应急预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及落实工作进行总结,持续加强和改进。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制定或者修订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的,由应急预案管理监督机关督促改正;因应急预案编制管理不到位,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损失影响扩大,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区)政府成立的事故(灾害)调查组依法依规依纪提出处理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原则,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核、备案、发布、演练、评估、修订、宣传、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统筹解决。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信息化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数字化、应用智能化水平。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Word版本下载:庆政办发〔2023〕86号.doc
PDF版本下载:庆政办发〔2023〕86号.pdf
相关解读:关于《庆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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