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地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上关于地名管理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
(一)明确地名管理范围。地名包括本市范围内所有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具体包括:山、湖、河、湾以及丘林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名称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居民住宅区、自然村落等居民地名称;城市道路、街、巷等名称。桥梁、广场、人行通道等名称;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广场、中心等高层建筑或大型建筑物(群)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名称;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名称。重点是城区(含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道路、街、巷和居民住宅区、高层建筑或大型建筑物以及桥梁、公园、广场等名称命名更名的申报、重大地名命名更名的论证、公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老地名保护,以及地名规划、地名信息化建设、地名公共服务以及城乡门楼户牌号等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等。
(二)准确把握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地名命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命名的规定,符合地名规划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征,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用字规范、含义健康,用字、读音必须准确规范,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歧义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一个县(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区内的居民区、街、路、巷和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
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巷名称命名。
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得用外国人名、地名、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命名地名。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隧道、水库(坝)、灌渠等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名称,应当与当地地名一致。
桥梁的名称由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桥梁的设计功能、规模和特点选用大桥、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作为通名。
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和名称的使用,应当符合《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和功能。
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其他公共设施的命名按照公共设施的功能、作用、类别,采用专用地名分类定名,如公园、广场、地下通道等。
(三)严格地名审批权限。各类地名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以人名命名地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申报,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县(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备案。
县(区)城乡街、路、巷、居民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县(区)民政局提出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人民政府授权由民政部门审批的,由县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已建或新建的居民区、广场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的名称,已建的由产权人在属地民政部门办理标准地名登记备案手续。新建的由产权人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向属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和标准地名审批(核准)手续。
市内跨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山、河、湖(包括戈壁、沙漠、草原、滩)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征得市民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区)境内跨两个及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县(区)民政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工业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牧场、油田、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其命名、更名由专业部门申报,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后,按其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具有地名意义的港、台、站、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隧道、水库(坝)、灌渠等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销名,由专业部门征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有偿命名或更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民政局审核、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民政厅审批。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逐级报省民政厅核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专业部门在报批上述地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理由,包括拟废止的旧名和拟采用的新名的涵义、来源等加以说明。
(四)落实地名审批规定。严格落实《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和《甘肃省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全面实施地名前置审批,坚决防止和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问题。今后,凡新建、改造、拆迁安置的建筑物(群)和住宅小区,以及需要命名的房地产开发和城市道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向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申报立项、规划、建设前,要将拟用建设项目名称向项目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请审批(核准)。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甘肃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地名命名审批或核准办事指南》等规定,申报时提交《庆阳市地名命名更名申请审批(核准)表》、土地所有权相关证明、单位建设方案等材料,涉及住宅小区(楼)、建筑物的,须提供业主委员会或单位意见以及原同意命名的批准文件。申报地名中含有“国际”的,应提供国安部门涉外选址审批文件。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第704号令)及《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民政部第65号令)有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公路、车站、水库、堤坝、水闸、电站、公园、公共广场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报。新建道路需要命名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向民政部门申报。居民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市级各类经济区域、风景名胜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县级公路,跨县(区)的航道、锚地、水库、河堤、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称,由市主管部门申报。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民政部门要对地名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实地考察论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标准地名审批决定并书面送达申报单位。对新批准的标准地名,民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过县(区)政府网站或发文公告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由市民政局存档。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在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抄送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五)从严控制地名更名。认真贯彻落实地名文化和历史地名保护有关要求,审慎稳妥做好地名更名工作。除《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甘民发〔2019〕11号)中规定必须更名的地名之外,一般不作更改。确需更名的,要充分征求社会意见,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经本级民政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审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做好地名标志及证照更换等后续工作。
因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做出地名更名(二维码标准门楼牌编号变更)决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证照等需要作相应变更的,按照方便群众、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原则,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证照主管单位申请财政承担。
二、不断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
(一)加强地名规划编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实施地名规划。地名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相衔接。各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名规划的引领作用,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现状和发展目标、自然地理特征、发展历史、人文背景等因素,对城市未来各类需要命名的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研究,科学编制、及时修订地名规划,建立地名储备库,努力提高地名的文化品味。
(二)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经申报、审核、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经依法命名、更名、销名的地名,由民政部门自批准之日起30内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的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媒体和其他公开场合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文告、文件、协定,广播、电视、报刊、地图、教材和各类典、录、志等书籍,标有地名(含门楼牌号等标准地名地址信息)的各类证件、标牌、印鉴、票证、广告,交通运输、邮政通讯、工商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等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
旅游、交通、规划等专业图书与地名相关的,要在出版前送民政部门审核地名。涉及建筑物名称的,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有关证件时,应查验地名批准文件。
(三)严格地名标志设置。行政区域界位、交会路口、城乡街、路、巷、居民区、院、楼(单元)、门(户)、村(含自然村)、工业区、开发区、旅游区、广场、公园、铁路、公路、桥梁、纪念地、名胜古迹、台、站、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位置应设置地名标志。其中:居住区名称标志,在居住区和主要道路(公路)连接的出入口设置;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名称标志,在主要道路(公路)经过或毗邻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边缘设置;街、路、巷名称标志,在道路(公路)的起止点及交叉处设置,相邻交叉处距离较长的,在中间视情况增设路名标志;其它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适当位置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不影响市容、市貌,对破损、变形、字迹不清的,要及时上报、更新。
行政区域标志、城乡街、路、巷、居民区等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上报;院、楼(单元)门(户)牌等地名标志按照《甘肃省二维码标准门楼牌设置规范》由县(区)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专业部门批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类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维码门楼标志牌的设置要以标准地名地址名称为基础,遵循统一管理、科学编号、简洁准确、方便群众的原则。各县(区)要把门楼牌设置纳入城乡建设工程实施计划,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门(楼)牌编码要按照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二维码标准门楼牌设置规范》要求,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距离编码),不得无序、跳号、同号。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东西走向的以东端为起点,南北走向的以南端为起点)起,每户(门)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增开新门、增建房屋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及时向民政、公安部门申请设置。门楼牌建设单位编设报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后,报公安机关备案、设置。二维码门楼牌新增和维护制作费用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公安部门应配合检查、更换、维护,发现标牌缺漏、破损、歪斜、字迹脱落、二维码无法识别等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复或更换。
设置地名标志应严格执行国家《地名标志》(GB17733—2008)和《甘肃省二维码门楼牌设置管理规范》(DB62)要求,对未使用标准名称、样式不符合国家、省标准和设置位置不当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地名标志为法定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因施工确需临时移动地名标志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当地民政部门和设置部门协商一致并在工程竣工时恢复原状。
(四)加强历史地名保护。建立完善地名文化挖掘、保护和建设协调机制,组织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深入挖掘、认真研究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地名,以地名规划为基础和平台,不断提升地名文化品位。按照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加强历史文化地名保护工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对极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争取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标志牌(碑),标志牌(碑)上应记载名称、释义、历史文化价值等内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历史地名中非在用地名,其专名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有关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五)强化地名信息服务。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加强地名工作的部署和“记住美丽乡愁,提升地名文化”要求,完善国家地名信息库,大力开展以地名网站、电子地图、触摸屏等多种形式为载体的地名信息化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准确的地名信息,助力社会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全面深入抓好城乡地名标志专项事务,完善和深化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更好地发挥地名标志的信息导向功能。
三、落实地名管理工作责任
(一)健全工作机制。地名工作涉及面广、群众性强、政治要求高。要健全完善“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地名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地名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地名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扎实做好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地名规划衔接、重大建设项目命名等方面协同推进,合力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咨询和决策建议作用,建立县(区)区划地名专家库,由民政部门负责选聘、调整。
(二)严格监督管理。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标准地名使用、地名文化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措施及时进行处置。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经审批(核准)的不规范地名的,严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大保障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名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地名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要加强地名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抓好人员选配、业务培训等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稳定、精业、敬业的地名工作队伍。
本《通知》下发后,国家和省级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庆阳市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庆阳市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核准)表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附件1
庆阳市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构建区划地名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央和省上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区划工作的部署和《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现建立庆阳市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贯彻执行区划地名工作法规规范,研究拟定区划地名法规规章、政策;开展行政区划战略研究,组织行政区划调整、地名命名更名事项部门联审;统筹协调区划地名工作重要事项、重点任务;加强对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全市区划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二、联席会议组成
召 集 人:霍子俊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方志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 㛃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 谢东锋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啸天 市委编办副主任
刘建琪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王彩云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高凌云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明煜 市财政局副局长
樊建国 市教育局副局长
朱 罡 市民宗委副主任
惠 刚 市公安局副局长
姜 涛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孔荔维 市住建局副局长
方兴强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 灏 市水务局副局长
梁仲元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王 峰 市政府外事办副主任
孙德勋 市大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梁 勇 市林草局副局长
彭 磊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爱荷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崔金柱 庆阳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区划地名工作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参与研究谋划全市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指导监督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区划地名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地名文化;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委编办:参与研究谋划全市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提出相关修改意见;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委网信办:指导有关部门加强涉及我市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依法依规处置网上负面有害信息;指导区划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研究谋划全市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改善提升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能力。负责在项目建设立项审批中,督促项目申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标准地名。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相关预算经费支出管理;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 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过程中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划转等工作;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教育局:会同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指导监督地方课程教材和校本课程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监督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加强中小学生地名知识教育,指导地名正确读音。
市民宗委:按照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要求,从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角度,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配合指导少数民族乡村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市公安局: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划组织实施过程中人口、户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本领域交通标志、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制定门楼号牌编制、设置标准和规范;协助和配合民政部门依法打击损毁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区划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明确优化方向和区域布局,引导形成合理预期;牵头研究谋划全市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等;牵头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配套措施,指导纳入组织实施方案,做好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拟订市级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命名、更名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开展地名信息化建设,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推进地名文化建设;指导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等工作;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不动产权属证书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各地配合开展地名方案编制及落实;配合做好新规划地名命名工作,新的城区道路规划制定出台后,积极与市民政部门对接,确保新规划道路尽早确定名称;指导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等标准道路名称的使用;提供地名管理所需地理信息资料;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住建局:参与研究谋划全市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和楼宇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民政部门对各类住宅、大型建筑物地名标志设置情况和历史老地名标志设置进行验收;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管理;负责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名称的申报和标志设置工作;负责民用机场等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公路等交通运输路线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监督民用航空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类公共标志牌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的监督管理和清理;配合民政部门指导各地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站的命名标准,规范报批程序;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水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务设施名称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名称,及时送市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按照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要求,从加强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利用角度出发,加强行政区划历史文化研究,确保传承历史、赓续文脉、保护遗存;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和旅游设施名称管理;配合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外事办:指导监督外事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
市大数据管理局:协助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林草局:负责自然保护地等涉及林业和草原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地名标准化有关工作;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
市邮政管理局:指导监督邮政快递业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
庆阳供电公司: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电力设施名称管理。
四、工作规则
(一)坚持党对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涉及全市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全局、需各成员单位共同商议的重大事项、重要改革、重要政策、重要活动,以及其他重要工作应提交联席会议研究,需报党委、政府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遇有重大事项出现或发生,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同志主持。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三)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或重大事项,由市民政局按程序呈报市政府审批。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更需要调整的,由接任同志接替,所在单位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配合落实好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每年12月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由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各成员单位要指导督促各县(区)对口部门(单位)落实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具体措施。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本地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区划地名管理各项工作。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导,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附件2
庆阳市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核准)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拟命名名称£ 拟更名名称£ | 类 别 | ||||
汉语拼音 | |||||
所在地 | |||||
四至范围 | 用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
备注(地名实体的使用性质、功能、特点以及绿化率、容积率、楼幢数、层数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 |||||
名称来历及含义£ 更名的依据理由£ | |||||
审定标准名称 | |||||
审批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申报经办人: 联系电话:
《庆阳市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核准)表》填表说明
1.拟命名或拟更名在“£”打“√”,选择拟更名时,要注明“原地名为XXXX,拟更名为XXXX”;
2.“类别”栏填写拟命名实体的类别,如道路(街、路、巷)、建筑物、居民小区等。
3.“审批单位意见”一栏要区分以下情况填写:
(1)建筑物、居民小区由民政部门核准审批;
(2)道路名则注明经某年某月某日XX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XX市(县(区))地名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某某单位申报的拟命名名称最终审批为“XXXXX”,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3)工业园区、公路、桥梁、隧道、公园、游园、广场、名胜古迹、旅游景区、遗址、纪念地以及农场、林场、水利设施等专用名称在主管部门按程序命名后3日内填写此表并报送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4.《庆阳市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核准)表》按一式3份填报;
5.行政区划名称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PDF版本下载:庆政办发〔202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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