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24〕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
庆阳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有效提高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下同)是指在消防救援部门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站)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战勤保障及有关辅助工作的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和各类专业消防队伍建设需求进行配备,建立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与消防队站建设同步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满足执勤需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同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队伍管理、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奖惩考评、经费使用等工作由同级消防救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建设、依法规范、分类管理、责权明晰、保障有力的原则,努力提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实战化水平。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一万人以上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区。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应当报省消防救援部门验收,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经市消防救援部门同意,并报省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章 人员招收和培训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应当结合全市消防工作需要,按照统一下达的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提出,经同级应急局、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招录,并报市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专职队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消防文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
专职消防队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消防员优先从具有消防技能和专业特长的人员中招录。
第十四条 单次招录30人以上的,报经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批准后,入职培训由总队组织实施;单次招录在30人以下、零散招聘或具备2年以上消防救援工作经验的,入职培训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实施。入职培训时间不少于90日。
入职培训实行全封闭式训练,培训合格后由各县(区)消防救援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进行在岗培训。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处置辖区各类灾害事故,接受当地政府、消防救援部门统一调度,参加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现场勤务;
(三)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四)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五)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准确统计辖区接警出动、火灾和抢险救援数据;
(七)协助消防救援部门普及消防知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及其他辅助服务工作;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执行等级勤务模式,进行执勤战备教育,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在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规定对营房设施、消防器材装备、消防车进行检查维护,对存在问题的营房设施、车辆、器材装备应及时维修保养。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统一纳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日常执勤序列,由市、县(区)消防救援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并根据本辖区消防力量的实际需要进行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实行24小时战备制度。
市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教育、训练计划的制定、检查、考核工作;县(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所辖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教育、训练工作。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量化考评制度,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工作期间应统一着装、举止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维护消防队伍形象和声誉。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对因工作需要接触的任何国家秘密和消防工作秘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制度,消防员等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划分。
第二十四条 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假期按规定享受轮休、调休和休假。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和所在单位要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车身喷涂消防标识和图案。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器材、装备不得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购置消防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减免购置税。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免收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迅速通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后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首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培训计入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首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职业危害、社会保险、劳动纪律、试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首次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本人有续签意愿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对表现优秀且考核达标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至5年。
续签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应当与上次合同的终止时间相连接。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消防救援部门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第三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递交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已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三)规定期限内未掌握消防员基本技能;
(四)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综合保障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享受与24小时备勤模式和高风险职业特点相匹配的待遇保障。
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工资应当不低本县(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水平,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补助、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伙食补助费等。各类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为灭火救援岗位的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落实工伤及抚恤待遇、生活保障。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按程序申报;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遗属,按《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条 为增强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的身份认同感及荣誉感,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为专职消防员家庭颁发“消防员荣誉家庭”光荣牌;分别为入职满5年、10年、15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颁发消防职业纪念章和荣誉证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相关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任其他岗位;对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资格或者应急专业职称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期满另谋职业的,可作为社会消防行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和单位可以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消防救援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推荐参加全国、全省119消防奖评选。
消防救援部门应积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等,开展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第四十三条 人社部门负责协助办理专职消防员各项社会保险、合同履行监督、就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待遇,落实专职消防员优抚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2023年9月7日发布的《庆阳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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