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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07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管工业园区(集中区)管委会,中、省驻庆各单位:

现将《庆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规范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 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落实质量管理要求,推动庆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项,由市政府表彰和奖励,授予市内在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五年评审一届,由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评审前需按程序向市表彰奖励办公室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届奖励3名获奖组织或个人,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未达到获奖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政府对有效期满的获奖组织和个人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资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另设3名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市表彰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市政府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组织或个人名单。

第九条  评审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承办和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

(二)发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按程序进行评审;

(三)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

(四)对获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市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五)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

(四)经营业绩良好、社会贡献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申报个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组织所在县(区)质量强县(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个人单位所在县(区)质量强县(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市级行业协会、联合会。

第十五条  县(区)质量强县(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市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对收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区)质量强县(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市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评委办。

 

第四章 评审与确定

第十六条  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

第十七条  评委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材料评审结果,形成正式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反馈理由。

第十八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评委办应当组织其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组织评审组评议打分。

第十九条  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和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个人,由评委办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办根据陈述答辩得分和现场评审得分综合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候选获奖名单,报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候选获奖名单经评委会审议后,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按程序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市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评委办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评委办可以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异议调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进行确认。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评委办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委办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印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融资需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  奖励经费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质量持续改善、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投入等。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推进质量持续改进。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机构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推荐单位,每年7月份向评委办报送自评报告。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杯)、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三十五条  县(区)质量强县(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市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组织本辖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告评委办。

第三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对其申报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奖杯)、证书,10年内对其申报不予受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县(区)质量强县(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市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依法依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追责处理。

第三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全部奖金,并向社会通报,相关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和质量事故,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条  庆阳市表彰奖励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十一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申报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条  对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评委办依据本办法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报评委会批准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QY〔2023〕5—SSCJGJ2 

Word版本下载:庆政发〔2023〕121号.doc

PDF版本下载:庆政发〔2023〕121号.pdf

相关解读关于《庆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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