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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1 【字体:

  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3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9日市政府令第16号公布,2010年12月1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对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变更和补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和合同规定之外的情形,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就有关变动事项所作的调整和认可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全额投资和部分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和时效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的程序。

  第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设计变更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原设计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提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报立项部门审查。

  第七条 设计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立项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设计变更,出具建设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应当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项目、范围、工程量增减和投资量增减、工期影响等内容及必要的附图和计算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设计单位重新进行设计变更;没有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交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

  第九条 施工单位收到建设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后,应当在14日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意见,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协商。

  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合同价款意见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三章 现场签证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调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调整意见,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现场签证手续。

  申报现场签证,应当填写现场签证单,具体说明调整的事项、原因、范围、工程量、费用和计算标准等情况。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增加工程造价不超过中标价5%和现场签证单项增加工程造价不超过2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确定, 7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现场签证增加工程造价超过中标价5%和现场签证单项增加工程造价超过2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现场签证单项增加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报请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的审核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和不及时处置事后难以弥补的情况,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当场达成调整意见并予实施,建设单位应当在14日内补办现场签证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现场签证,可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未报批的不得列入结算范围。

  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实施的调整项目,增加的费用不得列入结算范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扩大设计范围、提高设计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的罚款,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投资扩大和财政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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