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庆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庆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1日庆政发[2009]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第三条 市地震局主管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
各县(区)地震局或防震减灾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抗震设防审核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经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大中型水库大坝,大型发电工程,送变电枢纽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上的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机场及其新建和扩建的重要建筑物,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长途邮电通信枢纽工程,大型工矿企业建设项目;
(四)城市的公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指挥中心和医院、疾控中心、血站的重要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超限高层工程,学校、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和教学科研实验楼等人口密集场所的重要建设工程;
(五)国家或者省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六)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七)横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建设工程;
(八)位于地震活动断层区域的重要建设工程;
(九)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到市地震局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手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市地震局备案。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价工作后,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市地震局审定;依法应当报送省或者国家地震局审定的,由市地震局报送。
第九条 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所在县(区)地震部门。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评价,所需费用由其承担。
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未作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未经地震部门审定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设计、施工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市、县(区)地震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或者停工建议。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地震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四条 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工程建设抗震规范进行抗震设防,并分别由市地震局和建设局确认。
第十五条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用设施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区)地震部门或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地震局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未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依据《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地震 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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